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 「中國」 「國家」 「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 「華東」 「東北」 「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三)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行業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一)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二)學校名稱為「大學」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university」。(三)學校名稱為「學院」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llege」,或根據學科類型,也可以翻譯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一)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二)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五)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暫行辦法》強調, 高等學校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護承載學校歷史與聲譽的校名無形資產,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文章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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