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子女、父母
都是具有繼承權的法定繼承人
那麼,還未出生的孩子
並且是人工授精得來的孩子
是否享有繼承權?
能否分得一部分遺產?
一起來看現實案例
1月4日,浙江省餘姚市公證處
披露了一起
關於人工授精子女繼承權的案例
人工授精成功後
患病男子孫某反悔不想要孩子
妻子周某卻堅持要把孩子生下來
在孩子出生前
男子因醫治無效去世
男子去世後,其母親找到兒媳說
兒子生前曾立遺囑
寫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婚前購置的房屋也應由她繼承
問題來了——
那麼,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有繼承權嗎?
(網絡圖 圖文無關)
結婚多年未生育子女
夫妻決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
孫某和周某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子女,孫某的母親覺得是周某沒有生育能力,多次勸孫某與周某離婚再娶,但兩人感情很好並沒有因此離婚。
因為孫某十分喜愛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周某就通過人工授精懷孕了。
(網絡圖 圖文無關)
妻子懷孕後
丈夫反悔不要孩子
不久後,孫某在一次體檢中發現自己患病。患病後的孫某性情大變,經常與周某吵架,並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但周某堅持要把這個孩子生下來。孩子尚未出生,孫某就因醫治無效去世了。
男子去世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孫某去世後,孫某的母親找到周某,拿出孫某所立的遺囑,稱孫某在遺囑中寫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購置的房屋理應由她繼承。
那麼,孫某能否通過遺囑的方式
剝奪人工授精子女的
繼承權呢?
對此,浙江省餘姚公證處表示,孫某籤字同意醫院對周某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從孫某籤字同意之日起便產生法律約束力,雖然孫某後來反悔並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表明他不要這個孩子,但是孫某並沒有徵得周某的同意,因此孫某不能擅自變更或解除人工授精這一民事法律行為。
既然孫某和周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孫某在立遺囑時,孩子尚未出生,遺囑中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遺囑中涉及未保留必要份額的部分無效。孩子在孫某去世後平安出生,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不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剝奪其繼承權。
法律相關的問題搞明白了
大家對此事還有何看法?
來源:浙江省餘姚市公證處、廣州日報、新聞坊
編輯:西瓜
【來源: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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