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振漢是中國首批30名「二級大法官」之一,也是知名的「儒雅法官」,曾編著過《股民權利書》《廉政手冊》等書。執法20多年來,他處事謹慎內斂,在仕途上蹚過許多險灘惡水,最後卻在親情私慾的圍剿中迷航翻船,並在「雙規」期間自殺未遂。200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振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吳振漢的墮落震驚中央,也曾讓無數人為之扼腕!引發全國強烈關注。
吳振漢舊照,來源:網絡
吳振漢1940年11月出生於湖南安鄉縣一個貧苦家庭,自幼勤奮好學,中學畢業後考入湖南大學,被推選為學生會幹部。在校期間,他與比他小兩歲的李麗確立了戀愛關係。
1964年1月,吳振漢大學畢業後回到家鄉常德市,先在一所中學當老師,之後進入文化局從事劇本創作,初試牛刀便引起組織上的注意,很快被調入常德地區行政公署。李麗畢業後毅然離開省會長沙,追隨戀人赴湘北,被分配到常德變壓器廠當工程師。1966年3月,兩人步入了婚姻殿堂。一年後,李麗懷孕,夫妻倆非常高興。但命運開了一個殘酷的玩笑:李麗宮外孕,不得不做手術打掉胎兒,從此她再也沒懷孕。
後來,膝下無子的李麗為讓吳家後繼有人,將長沙市一個同學的兒子「過繼」到吳家,並改名換姓。
吳振漢仕途平順,1973年6月,吳調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撰寫發表了大量的法制宣傳文章及作品,引起了上級法院的關注;1979年2月,吳振漢調往湖南省高院,先後任調研科副科長、辦公室副主任;1983年10月,吳振漢升職為省高院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掌控生死予奪的審判大權。
最初,妻子李麗立志做個「賢內助」。一天晚上,吳振漢不在家,一熟人提著高檔菸酒找到李麗,為一個案件說情,懇求李麗吹吹枕邊風,讓她的庭長丈夫在審理此案過程中給予關照。李麗說:「這種事,你最好到庭長辦公室跟振漢說,我恐怕不便當代言人。」說罷將這名說客連人帶物轟出家門。吳振漢回家聽說後,讚賞妻子「明事理,做得對」……
1993年3月,吳振漢出任省司法廳廳長;李麗也成為一家銀行的主管領導。5年後的1998年1月,58歲的吳振漢高票當選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讓吳振漢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自己事業節節高升後,李麗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看著周圍老闆商人闊綽的生活,一些同齡人家庭大多要比他們活得瀟灑,自己老公已是副部級官員,仍是一副清貧的樣子,李麗心態嚴重失衡。
一次,一個朋友想送她皮鞋,李麗不僅答應會收下,而且叮囑對方「到最高檔的商店去買」。李麗因身體較胖,自己的裙子不合身,找朋友要求「換衣穿」。不知不覺間,李麗感到權力是「魔杖」,心中好不得意。她與恩愛丈夫吳振漢之間漸漸出現了一道裂痕。
吳振漢舊照,來源:網絡
吳振漢當上省高院一把手後,仍保持著清廉的儒雅形象。他的辦公室後牆是一個碩大的書櫃,裝滿了各類書籍。他上任第一天所做的工作便是對高院各辦公室用不到的燈全部關閉。
吳的勤勉形象很快躍然紙上,媒體曾連篇累牘報導他以大法官的身份親自審案,還報導其著書立說出版《股民權利書》《廉政手冊》等書籍,後者成為湖南全省各級法院幹警進行廉政教育的教材。一些親戚指望他幫忙謀個好職位,他統統婉言拒絕,鼓勵親戚公平競爭。
而妻子李麗這時借著丈夫的權力在腐敗的邊緣遊走。不久,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主任為了求吳振漢幫忙介紹案源,並讓他在其代理的案件中「審判傾斜」,決定進行「感情投資」。他不敢直接向院長進貢,便找到李麗:「李姨,請你疏通一下吳院長,今後多多關照。」這名律師告辭時將裝有10萬元人民幣的包放在沙發上。
一開始,吳振漢對妻子的所作所為毫不知情,後來察覺情況「不對勁」是從枕邊風開始的。
突然間,做銀行領導的妻子關心起法院審判工作,夜晚在床上向丈夫打探高院正在審理的一些案件,並發表對這些案件的「看法」,還指名道姓說哪位律師好,請丈夫多加關照,吳振漢感到非常奇怪……接著,一些人在向吳振漢「匯報工作」時,先提示一句「我到過你家裡,李姐給予了熱情接待」。神色詭秘,語調曖昧,吳振漢覺得莫名其妙。直到有人跑到辦公室明目張胆地要官,吳振漢才找到妻子吹枕邊風的內幕真相。一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吉凱來到吳振漢辦公室「匯報思想」,直截了當地說:「我幹副職這麼多年,無論從業務還是資歷上,也該轉正了。」末了唐吉凱還加重語氣說:「前幾天我跟李姐(指李麗)談過這事。」
唐吉凱曾因主審過湖南第一女貪蔣豔萍一案而名聲大噪。他之所以敢毫不避諱地上門「要官」,肯定有「情況」。吳振漢回家追問,李麗很坦率:「不錯,我是收了唐副院長的10萬元紅包。」她還將上次收受律師紅包的事也和盤託出。
「你真是糊塗!」結婚30多年來,吳振漢第一次對妻子大發雷霆。李麗也不甘示弱,夫妻倆發生激烈的爭吵。李麗以守為攻,和丈夫實行室內分居,並警告丈夫:「吵歸吵,鬧歸鬧,我收了人家的錢,你就該幫別人辦事。」
夫妻關係驟然緊張,吳振漢困惑不解:幾十年一直扮演「賢內助」的妻子,為何突然一下變成了「貪內助」?在冷戰僵持中,吳振漢決定與妻子深談一次。李麗這時道出了吹枕邊風的心態:「你現在是副部級高官,革命幾十年,卻仍然住著三室一廳的簡樸房子,家裡擺設連普通市民都不如。」李麗表達了強烈的危機感:你這一屆幹完就要退下來了,這是你仕途中的最後一站,這個時候不弄點錢,我倆老了之後心裡怎麼踏實?李麗還從理論的高度為自己辯護:「我收這點錢算什麼?看看周圍的處級小官們,哪一個不是百萬富翁?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獨善其身有什麼價值?」
吳振漢沒有與李麗辯駁,一來因為不想和妻子鬧得太僵,二來覺得李麗似乎「言之有理」,他緩和氣氛說:「別人怎麼樣我們管不著,我們老了有退休金和公費醫療保障,要那麼多錢幹嗎?」在吳振漢低姿態的懇求下,李麗才結束了與丈夫室內分居的生活。
此後,李麗的「枕邊風」仍照吹不誤,而且越吹越猛,「吹術」也越來越嫻熟。她不僅死纏硬磨,還善用柔情攻勢,令吳振漢心煩意亂。吳振漢為了照顧妻子的「情緒」,開始在審判活動中運用職權打「擦邊球」。在他看來,只要自己大的原則上把握住,妻子貪點小便宜導致自己肩上的天平傾斜一點也不會出什麼大事。可吳振漢哪裡想到,另一個人的參與一下子將他推進了萬劫不復的深淵。
吳振漢舊照,來源:網絡
此案中,那個被外界認為一向比較規矩的吳公子——吳振漢的養子吳佳明還是浮出了水面。
吳振漢夫婦對養子非常疼愛,管教也嚴,因此,身為高幹子弟的吳佳明長大後對人謙恭,沒有一點紈絝之氣,大學畢業後分配到中國銀行湖南分行工作。
為了榨取丈夫身上更多的「剩餘價值」,妻子李麗決定和養子結成利益聯盟,用愛情和親情對大法官進行「圍剿」。吳佳明對養母言聽計從,開口向養父「求情」。李麗的計謀立竿見影,吳振漢可以與妻子翻臉,但無法拒絕愛子的請求。於是,吳把手中的權力當作謀私的工具,大把的鈔票源源不斷地流進李麗母子的口袋。
1999年5月至2000年6月,湖南高院先後審理了5宗中信實業銀行長沙分行起訴深圳金北聖公司的國債買賣糾紛案,查封了該公司的「深圳大世界商業城」,進行清產拍賣。由於此案標的額達4億餘元,拍賣代理人至少可以得到4%的佣金,即1600萬元,「拍賣代理權」就成了一塊肥肉。湖南高院前任院長的兒子詹小勇、刑一庭原助理審判員李小平捷足先登,目標直取吳振漢。李小平是吳的同鄉,他又迅速將吳佳明拉了進去,兩人約定佣金平分。
吳振漢經不住老婆和孩子的夾攻,放棄了與妻子抗爭,把「深圳大世界商業城」的第三層、第五層的拍賣代理權外包給李小平,將其他樓層的拍賣權外包給詹小勇。吳佳明趕緊轉行進入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以公司的名義參與省高院的經濟案件執行。在拍賣中李小平獲得860萬元佣金,這些錢由李和吳振漢的兒子吳佳明瓜分。
在為妻兒牟利的同時,吳振漢的思想也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眼看妻兒利用他手中的權力張開口袋「吞錢」,吳振漢的眼發紅、心發癢。2002年湖南高院籌建新辦公樓,投資高達2億多元。吳振漢親自抓基建,從中收受巨額回扣。「賣官」也成為吳振漢「廣開財源」的另一條渠道。在吳任省高院院長期間,唐吉凱曾三次向其行賄「買官」,賄送人民幣共25萬元,後被一審判刑7年。辦案人員說,此時吳振漢的廉政底線已徹底坍塌,在腐敗的泥潭中不可自拔。
吳振漢舊照,來源:網絡
吳振漢嘆息:「我不知道現在是清醒還是糊塗,但我知道自己從此內心不安。」後來吳振漢在一次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為兩件事操心,一是審判工作,二是隊伍建設。我經常晚上睡不著,時時都有如履薄冰的感覺。」吳振漢的感覺最終應驗。
2003年12月初,中紀委七室派出由9人組成的調查小組秘密進入湖南,聯合湖南省紀委、省人民檢察院開始徹查「深圳大世界商業城執行案」。隨後,「深圳大世界商業城執行案」中的隱情被一一揭開,湖南省高院經二庭兩名副庭長、一名副局長以及三個執行員已先後被刑事拘留。早已得到消息的吳佳明逃之夭夭。2004年6月7日,吳振漢被省紀委「雙規」。吳被捕後,李麗與丈夫同時身陷囹圄。吳振漢在「雙規」期間幾次畏罪自殺,但都未遂。
李麗在高牆鐵窗內每天痛哭流涕,她在交代材料和審訊筆錄中寫道:「振漢,是我害了你!是我害了自己,也害了這個家。我從賢內助到貪內助,都是私慾膨脹和心魔作怪。我的丈夫原本是一個品行正直的好幹部,如果不是我吹枕邊風,他一定會功德圓滿退休。我愧對黨的培養、愧對親人。」
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吳振漢受賄案。檢察機關指控:1998年至2003年間,吳振漢直接或通過其子、其妻(均另案處理)接受他人請託,利用其擔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賄賂57萬餘元,對妻兒先後多次收受他人錢款550萬元事後知曉並接受,共計折合人民幣60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大部分退繳。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機關對吳振漢受賄的全部指控,依法對吳振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辦案檢察官指出,該案具有三個特點:
一是律師充當腐敗掮客。一般腐敗行為發生在當事人(行賄者)與權力人之間,是雙方的權錢交易。此案中,吳的腐敗一部分是通過律師的穿針引線,形成腐敗的三方模式。即當事人請託行賄,代理律師介紹賄賂,法官為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該案中甚至有一名律師直接帶當事人來到吳家,送上10萬元現金,結果在再審中,經吳親自「關照」,滿足了行賄人的要求,律師也拿到了可觀的代理費。
二是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該案中,多數法官秉承吳振漢的指示,在民事、經濟類案件審判中,最大限度利用自由裁量權這隻「看不見的手」,實現非法目的,讓權益受損的當事人有苦說不出。
三是犯罪手段隱蔽。吳的受賄發生在一個個具體的民事、經濟審判案件中。法院有個「潛規則」,即院長在哪方當事人的申請報告上批示,就意味著傾向於保護哪方的利益。吳振漢通常會在提交的一方中(原告、被告都會有報告提交)籤具意見:請某主管副院長「依法處理」。看似冠冕堂皇,實則傾向於籤示方。
這些都應引起司法界的深思與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