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加盟」其實有個法學名詞,叫「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籤訂合同,被特許人將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單純的小張立刻撥通了廣告上的招商電話,熱情的客服馬上為小張報名參加了第N期招商大會。接下來的一周繁忙而充實,某品牌策劃公司的銷售總監親自上門,免費接送小張參加招商大會並提供食宿。招商大會上,多名加盟經營者現身說法,傳授成功經驗,小張聽得信心百倍,血脈僨張,仿佛看到了一年後在講臺上侃侃而談的自己。
小張在招商會上當即與該公司籤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並支付加盟費10萬元。可是,在接下去的日子裡,這個品牌策劃公司除了通過微信方式發給小張一張店招設計圖外,再也沒有主動聯繫過小張。小張覺得不對勁,想要退出。於是他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並要求退還加盟費。
某品牌策劃公司到庭後辯稱,籤訂特許經營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小張進行過培訓、指導,合同約定應由小張自行尋找租賃店鋪並辦理相關證照,故不同意小張的所有訴請。法院:特許人存在瑕疵和違約
法院審理後發現,某品牌策劃公司作為特許人未按合同約定向被特許人小張進行完整、高質量的培訓,亦未提供合同約定的店面設計圖紙、技術支持等服務,構成違約,並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小張有權要求解除《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同時,某品牌策劃公司作為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及備案條件,其特許經營資源和經營模式存在一定瑕疵。另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換句話說,賦予了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的單方解除權,該條款也被成為「冷靜期」條款。本案中,雙方籤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雖然對此未作出約定,結合某品牌策劃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小張已經使用了該公司的特許經營資源和經營模式,且小張在合同籤訂後僅一個月內即起訴要求解除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應當對小張的訴請給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籤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被告某品牌策劃公司退還原告小張加盟費10萬元。特許經營作為商業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現代化的營銷模式,其本質是一種授權的契約關係,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複製與傳播。簡單來講,特許經營合同就是一種特殊商業的交易模式,即被特許人以資金換取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經營資源,從而達到雙方收益的目的。然而,經營活動自然存在經營風險,被特許人在籤訂合同之前,應當著重考察特許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資質,是否符合「兩店一年」(即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及備案條件;是否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以及是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等,不要等到付完錢之後才追悔莫及。總之,一夜暴富是個夢,腳踏實地才是真,請君牢記:一次投入即可收益無憂是個美麗的童話。秋天裡的第一桶金千萬要謹慎把握。附相關法律條文:
文:王燕
圖:源於網絡
編輯:張敏嫻、李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