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設置以下科目,正確記錄和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相關交易或事項:
一、「持有待售資產」科目
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本科目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企業將相關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借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科目,按各項資產帳面餘額,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應收帳款」「商譽」等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資產的帳面餘額。
二、「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本科目核算適用持有待售準則計量規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本科目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初始計量或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後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資產減值轉回的,按允許轉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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