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潤創視角|藝人經紀業務共享合約的法律風險分析及防範
作者 | 糜志彬 北京潤創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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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過去的一周,「『限定的記憶』2019百分之九少年告別演唱會」如期在廣州舉行[1],宣告Nine Percent這個開啟中國「偶像元年」的團體正式謝幕,退出歷史舞臺。自2018年4月6日成團出道到2019年10月6日官微發聲宣告解散,整個團體僅僅持續了十八個月的時間,但卻完整見證了中國偶像經濟自2018年以來所經歷的飛速發展,偶像養成節目和偶像經濟已蔚然成風。Nine Percent成團時所採用的新型藝人經紀業務共享合約(以下稱「共享約」),現在也為逐漸為行業普遍採用,成為繼全約和分約之後又一種常見的經紀合約。作為一種新型經紀合約,共享約與傳統經紀合約(全約和分約)相比有那些差異或特點,其自身存在那些潛在的法律風險及如何防範?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下文將就這三個問題分別展開論述。
一、共享約的由來及特點
共享約指隸屬不同經紀公司(「原經紀公司」)的藝人參加選秀類節目,原經紀公司和選秀類節目主辦方的經紀公司(「新經紀公司」)籤署合約,將其就某位藝人所享有的經紀權,於一定時間內全部或部分共享甚至讓渡給新經紀公司。這種經紀權利共享與「共享經濟」的內核不謀而合,因此原經紀公司和新經紀公司共享經紀權的合約被稱為「共享約」。2018年,愛奇藝製作綜藝節目《偶像練習生》時,參與節目的選手來自國內87家經紀公司,節目最後勝出的九位選手將組成一個男子團體出道,並由愛奇藝關聯公司作為經紀公司負責管理和運營。傳統的藝人經紀合約無法適用這一合作模式。在此情況下,借鑑韓國《Produce 101》節目中藝人經紀關係處理模式,共享約這一新型經紀合約在中國應運而生。《偶像練習生》節目成團出道的Nine Percent成員所屬經紀公司和愛奇藝關聯經紀公司愛豆世紀約定,在成團後的18個月內,該團隊的經紀業務由愛豆世紀負責,但每個成員作為個體的經紀業務則由原經紀公司繼續負責。這種新型經紀合約因為節目火爆和Nine Percent大熱而引發行業內部廣泛討論。
共享約真正進入大眾視野則是因為2018年8月發生的火箭少女101成員孟美岐、吳宣儀和張紫寧出走事件[2]。火箭少女101是騰訊偶像養成節目《創造101》收官成團的女子團體,成團24個月內由騰訊關聯公司海南周天娛樂獨家負責其經紀業務。該團隊成員孟美岐、吳宣儀和張紫寧分別是樂華娛樂和麥頌娛樂旗下簽約藝人。樂華娛樂和麥頌娛樂因對周天娛樂所做藝人安排不滿,公開發布聯合聲明,宣布終止和周天娛樂的共享約[3],孟美岐、吳宣儀和張紫寧將也從火箭少女101脫團,由此引發了雙方的輿論大戰。周天娛樂隨後也發布聲明,稱「契約精神和守法意識是一切商業合作的基本準繩」[4]。因樂華和騰訊在行業內舉足輕重,火箭少女101藉助節目所積累的高熱度,使得這一事件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共享約也隨著雙方的聲明及矛盾升級而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在共享約產生之前,行業內主要存在全約和分約兩種經紀合約。所謂全約,指藝人和經紀公司籤署的、約定藝人全部演藝業務或活動由經紀公司獨家代理的合約。如迪麗熱巴和嘉行傳媒之間的經紀約就是全約,嘉行傳媒負責處理她的影視、綜藝、音樂、廣告代言等全部演藝業務或活動。隨著經紀業務的市場化和專業化,為了更好滿足藝人多領域發展的需求,同時也為了彌補經紀公司在某一領域的資源短板,經紀公司和某一個在音樂領域/影視/廣告領域享有豐富資源的第三方公司籤約,將藝人在該領域的經紀活動讓渡給該第三方公司代理,分約由此產生。例如以2005年《超級女聲》冠軍出道的李宇春,和湖南衛視旗下的天娛傳媒籤署了全約,但為了更好的發展其音樂事業,李宇春的唱片約分到了專業的音樂公司太合麥田。分約是在全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一種合約。在分約的情況下,藝人和原經紀公司的全約繼續有效,只是原經紀公司將部分經紀業務外包給第三方代理。
共享約與全約、分約相比,在籤約主體、合約內容、適用範圍、有效期間和產生時間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從籤約主體上看,共享約由藝人的原經紀公司和新經紀公司(通常為國內三大視頻平臺旗下經紀公司或關聯經紀公司,如優酷旗下的酷漾娛樂、騰訊的關聯公司周天娛樂)作為主體籤署;而全約的籤約主體是經紀公司和藝人;分約的籤約主體是原經紀公司和握有一定資源的專業音樂/影視公司。
從合約內容看,共享約約定的是原經紀公司和新經紀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是原經紀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共享甚至讓渡全部或部分經紀權給新經紀公司,以及收益如何分配的問題;全約約定的是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是藝人應根據經紀公司安排開展各類演藝事業或活動,及就收益雙方如何分配的問題;分約約定的是原經紀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雙方如何配合發展藝人音樂或影視事業,及收益相關各方如何分配的問題。
從適用範圍看,共享約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目前主要適用於參加偶像選秀類節目、組團出道的藝人;而全約和分約的適用範圍則十分寬泛,所有藝人都可適用。
從有效期方面看,共享約的持續時間比較短,通常是節目結束後的18—24個月,如《偶像練習生》出道的Nine Percent的共享約期間為18個月,《創造101》出道的火箭少女101的共享約期間為24個月;而全約和分約的期間比較長,通常3—8年不等。
從產生的時間看,共享約是新近才出現的新型經紀合約,產生時間較短;而全約是隨著國內藝人經紀業務產生而出現的經紀合約,歷史最久;分約作為全約的一種補充,出現在2000年前後,晚於全約但早於共享約。
二、共享約的分類和潛在法律風險分析
根據新經紀公司對藝人掌控力度的不同,共享約可以分為強掌控型共享約和鬆散型共享約。所謂強掌控型共享約,指在一定時間內,藝人的全部演藝事務或活動於全世界範圍內由新經紀公司全部掌控,如火箭少女101,根據周天娛樂的聲明,在該女團成團後兩年內,周天娛樂擁有該女團11位藝人的獨家經紀權,享有於任何國家或地區安排演藝事業工作和活動的權利。鬆散型共享約,指新經紀公司和原經紀公司在一定時間內共享藝人的全部或部分經紀業務,雙方都可利用自身資源為藝人謀取演藝事業和活動機會並安排藝人活動。實踐中,到底是採用何種類型的共享約,取決於新經紀公司和原經紀公司的談判地位及藝人自身在行業的知名度。對於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節目,通常新經紀公司具有更多的話語權,雙方最終達成的共享約多為強掌控型,反之則為鬆散型。
共享約的優勢顯而易見。從藝人角度看,新經紀公司往往背靠國內三大視頻平臺,手中握有豐富的影視資源和渠道資源,造星機率大大增加,有更多的機率實現從藝人到明星的跨越式飛躍;從視頻平臺的角度看,一檔綜藝節目的製作,尤其是S級節目,其投資動輒過億,如何利用節目藝人成名後的紅利實現節目收支平衡甚至盈利,是任何一個平臺都會關注的問題,共享約就是視頻平臺實現收支平衡或盈利的重要手段;從原經紀公司的角度看,其培養藝人需要長時間的大量資金投入,但最終是否能收回成本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參加選秀節目無論是在縮短藝人成長周期(減少投入)和增加藝人曝光度(提高成名機率)方面都有不可比擬的優勢。共享約實際上是粉絲經濟興起這一大背景下各方分享收益的產物,其核心在於各方利益的平衡。
由於共享約涉及利益相對更加多元化,合約主體和法律關係較傳統經紀合約也更加複雜,因此更容易產生法律風險或糾紛。結合實踐中已發生的案例,共享約項下潛在的風險主要概括為如下三種:
原經紀公司和新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通常圍繞著藝人的職業規劃、日程安排、收益分配等,但歸根到底還是利益分配不均。共享約籤署時,節目效果、藝人是否能夠成名及預期收益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加上視頻平臺相對強勢的地位,原經紀公司和新經紀公司最終所達成的共享約的權利和義務約定通常不對等。共享約履行時,從普通藝人到流量藝人的轉變已基本完成,超額紅利唾手可得,雙方對於合同條款的解讀及履行細節因為現實利益變得錙銖必較,加上簽約時所埋下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容易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在火箭少女101成員出走事件就是一例。
藝人與原經紀公司和/或新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既是利益共同體,亦是利益衝突方。藝人「紅了就解約」[5]早已成為行業司空見慣的現象。因為共享約出現的時間尚短,截至目前還沒有解約案例被曝光出來,但共享約也很難逃脫這一行業的魔咒。9月份剛剛發生的卜凡解約坤音娛樂[6]就是一個先兆。卜凡是坤音娛樂旗下藝人,因參加《偶像練習生》開始為公眾所知悉,節目結束後和坤音旗下的另外三位藝人木子洋、嶽嶽、靈超組團ONER出道。9月22日,卜凡通過個人微博發表聲明,指責坤音娛樂「推拒本人優質演藝機會、隱瞞並拖欠演藝收入等」,公開解約;坤音娛樂隨後發表公開聲明予以回應。據悉雙方就解約事宜雙方已進入訴訟流程。
藝人自身的遺留問題,也可能招致糾紛,妨礙甚至阻礙共享約的履行。例如Nine Percent團隊中C位出道的蔡徐坤,因其與前經紀公司上海依海影視文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之間的解約糾紛,導致其一系列由其代言的品牌方及新經紀公司被起訴,給共享約的履行產生了不利影響。
三、共享約之風險防範
共享約之順利履行根本上依賴於各方利益的有效平衡和共贏,但完善的共享約條款設計,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發揮風險預防功能,震懾或減少違約之情事。筆者結合此前處理類似合約之經驗,認為在進行共享約條款設計時,至少可以在籤約時間(何時籤署共享約)、藝人綁定條款(共享約同時綁定原經紀公司和藝人)、附條件生效條款(共享約生效觸發條件分類設置)、衝突優先條款(鬆散型共享約下如何保證藝人優先配合新經紀公司安排)、爭議解約方式(優選訴訟而不是仲裁)、違約條款(如何合理提高違約成本)予以精心設計。如在籤約時間上,優選在藝人參賽前籤約,並將共享約內容作為《選手合作協議》的組成部分;在藝人綁定方面,通過將藝人聲明作為合約附件來實現藝人綁定,保證新經紀公司可以基於共享約直接要求藝人配合參與演藝活動。通過這些條款的設計和設置實現對藝人解約和原經紀公司違約等風險進行防範。
此外,在實際履約過程中,還應該關注原經紀公司和/或藝人業已背負的義務及限制,充分了解藝人就演藝活動已達成的合作及其進展情況,防止發生原經紀公司超範圍代理藝人演藝業務或藝人廣告代言衝突等。這方面,可以通過在共享約履行前要求原經紀公司將藝人經紀合同和演藝活動合同備案等形式來實現。
四、結語
根據藝恩諮詢《2018中國偶像產業迭代研究報告》,至2020年,中國偶像產業的市場規模將達1000億的規模,無疑將成為下一個發展「風口」。偶像經濟已進入發展快車道。在此背景下,探討共享約背後的利益平衡、結構設計及風險防範,無疑將為偶像經濟的健康發展增加助力。
[1]參見新浪娛樂2019年10月12日報導《NINEPERCENT解散演唱會開場 九人發表畢業感想》,http://ent.sina.com.cn/y/yneidi/2019-10-12/doc-iicezuev1757298.shtml;
[2]參見搜狐網2018年8月10日報導《孟美岐、吳宣儀、紫寧出走,火箭少女分崩離析,鬧劇其實早已註定》,http://www.sohu.com/a/246389046_100206130;
[3]參見2018年8月9日北京樂華圓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麥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布的《樂華娛樂、麥銳娛樂及藝人孟美岐、吳宣儀、張紫寧關於海南周天<創造101>項目的聯合聲明》;
[4]參見海南周天娛樂有限公司發布的《聲明》;
[5]參見新浪娛樂2019年5月10日報導《樂華CEO呼籲成立行業協會:藝人解約全行「封殺」》,http://ent.sina.com.cn/y/yneidi/2019-05-10/doc-ihvhiews1089728.shtml;
[6]參見中華網2019年7月27日報導《坤音老闆道歉回應卜凡解約 朋友圈發文:問心無愧》,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190727/36697010.html。
本文2019年10月23日首發於知產力微信訂閱號(ID:zhichan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