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紅星」牌白酒有著響噹噹的名號,「紅星二鍋頭」在許多白酒愛好者心中是永不過時的經典。白酒市場裡的一款「藍瓶」二鍋頭,分別來自「紅星」和「牛欄山莊」,兩者產品包裝、裝潢相差無幾,讓消費者們「傻傻分不清」。日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藍瓶」二鍋頭之爭。
原告紅星公司發現,被告郎河酒廠、牛欄山莊公司生產、銷售的「北京二鍋頭酒」瓶身外包裝,同其出品的「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相差無幾,容易引人誤認為系原告商品或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繫,原告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被告牛欄山莊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
一、權利產品的包裝、裝潢是否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生產的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在白酒行業中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前提為該包裝、裝潢與相關商品比較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原告生產的藍瓶二鍋頭產品與其他同類商品的主要區別除商標、企業名稱外即在於其特有的裝潢,該裝潢的獨特性主要體現在顏色、文字、線條和圖案的使用與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對這些要素進行的組合和由此獲得的整體視覺效果。該裝潢體現了原告商品的特色,是原告商品區別性特徵的體現,且沒有證據表明這種裝潢為同類產品所通用,故應認定原告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及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通過對比,涉案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生產的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僅在商標、廠商、部分字體顏色方面存在極小的差別,整體外觀高度相似,二者同屬於白酒產品,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方郎河酒廠與出品方牛欄山莊公司在同為白酒行業從業者的情況下,理應知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產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產品相近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此外,牛欄山莊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是否就涉案侵權產品取得過外觀設計專利,不影響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關於賠償數額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產品的知名度、二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方式、主觀故意、侵權產品的銷售範圍及售價等因素予以酌定並無不當。
綜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數字營銷時代,拓寬新的宣傳渠道,這讓很多新興品牌迅速崛起,單純抄襲或是追求趨勢的品牌短期內確實可以活下去或者說活得好,但若是只做單純的外觀模仿可能很難走的久遠,想要長久立足市場肯定還是要找到自己的生存之道。
北京「紅星」牌白酒在行業沉澱了數十年,有一定的品牌美譽度,商標背後所隱含的是它的價值。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多少,沒有一個非常固定的判定。即使是企業不存在了,但是品牌所形成的無形的價值並沒有消亡。一些想要「傍名牌」的企業,仿製行業內口碑頂尖產品,不僅不利於自身品牌長久的發展,還會對整個行業風氣造成不良影響。
在註冊商標時,企業需要注重規範使用企業字號,避免將企業字號突出使用或者進行不必要的簡化和添加,否則可能會面對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風險。此外,企業需要提前做好商標布局,使用與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相一致的企業字號,不僅可以有效避免侵權風險,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