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後財產該歸誰

2020-10-20 鴻鵠高飛一舉萬裡

可能很多人都會存在這樣一種認知:夫妻一方去世之後房子、車子、存款等財產就「自然」歸另一方所有。這種認知的產生其實也很正常:本來就是倆人共同積累下來的財產,那麼一個人走了之後另一個人擁有全部似乎也「理所應當」。那麼這種認知與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否吻合呢?事實可能並沒我們有些人所想像的那麼簡單。要解釋清楚這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兩個基本結論。

如果有客觀證據能證明財產完全屬於活著的一方,與去世一方沒任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下財產依然屬於在世一方;反之如果沒客觀證據表明財產完全屬於在世一方,那麼死者的遺產就要被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而不一定僅僅是在世一方。在這裡我們強調了「客觀證據」這一概念。眾所周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如果你所主張的訴求沒客觀證據支撐是難以實現的。

像房屋這種不動產根據《物權法》的現行規定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屬情況作為所有權的證明。在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簿有衝突時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屬狀況為準。如果房產證上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就證明這套房子的產權狀況是共有而不是單獨所有。相比之下銀行存款就不像房屋這種不動產一樣有登記,所以只能根據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等收入狀況和銀行紀錄進行推算。

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分為三種情況:遺留的全部為活著一方的婚前財產;遺留的全部為死者一方的婚前財產;遺留的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果全都是活著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這些財產也就依然屬於活著的一方。那麼如果全都是死者一方的婚前財產該如何處理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又如何處理呢?接下來我就給大家分析一下這兩種情況。

首先我們說如果有客觀證據證明房子、車子、存款等所有財產都是死者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這些財產就將作為死者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那麼都有誰有權利繼承死者的遺產呢?目前我國繼承法主要規定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模式。在這兩種繼承模式中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立有遺囑就遵照遺囑辦理,在沒遺囑的前提下則按法定繼承原則處理。

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立遺囑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在被繼承人沒立遺囑的前提下法律默認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規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沒立遺囑,那麼他的財產就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遺產。

夫妻一方去世後他或她的父母、子女、妻子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都有資格繼承死者的遺產。至於死者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配偶這些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棄繼承的前提下才有資格繼承死者的遺產。如果死者過世時父母都還健在,夫妻倆生育有一個子女,那麼死者的遺產就需要由死者的父親、母親、配偶、孩子這四個人共同繼承。

那麼各自繼承多少份額比例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平分」遺產,但如果他們經協商達成一致也允許「有人多分,有人少分」。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各自所繼承的比例份額有協議的以協議為準,在沒達成協議的前提下一般採取平分原則。夫妻一方過世後他的父親、母親、配偶、孩子四個人如果按平分原則可以各自繼承死者遺產的四分之一。

當然這說的是所有財產都屬於死者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如果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呢?這種情況在法定分配方式上和我剛才所介紹的大同小異,不同點在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均在世時也不屬於某一方獨有。我剛才說死者的婚前財產由他或她的父親、母親、配偶、孩子四個人平分,可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就不能直接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處理。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中通常是各佔一半,所以一方死亡後活著的一方自動享有一半財產的所有權,只有剩下的50%才會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而具體的分配方式和我剛才所說的基本一致。簡單而言:死者婚前財產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活著的一方先拿走屬於自己的一半後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當然平分這種方式所適用的是法定繼承模式,如果死者去世前立有遺囑就要優先遵照遺囑辦理。

死者可以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自己名下50%的份額全部指定由配偶繼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繼承,還可以指定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繼承或直接用於公益捐贈。不過死者所有權處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額,如果死者在遺囑中對配偶那50%的份額予以處置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夫妻中活著的一方拿走50%後再將剩餘部分全部交給死者指定的繼承人。

之前我曾寫過一篇與本文類似的文章,只不過那次我是專門就房產寫的。這次則是就房子、車子、存款等所有財產而言。那次有讀者在評論區留言:「好像不對,假如這個人的老婆先離去,(夫妻不可能同時走) ,那麼房產是否需要分一部分給老婆的父母?」我要說的是這位讀者的觀念實際上仍是一種傳統男性主導觀念,因為在他的意識中已先入為主把財產視為是丈夫的,而妻子只是基於婚姻關係的繼承。

對此我們一定要明確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夫妻雙方所共有的。夫妻雙方在世時都是各佔一半,無所謂誰依附於誰的概念,所以無論是丈夫先於妻子過世或是妻子先於丈夫過世都是一樣的處理模式:如果有遺囑就遵照遺囑辦理,在沒遺囑的前提下由活著一方拿走一半後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那麼為什麼法律會規定父母、子女、配偶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呢?

這主要是需要考慮到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再婚這種現象。如果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就自動繼承所有財產,那麼也就意味著一旦活著的一方再婚之後過世一方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如果活著的一方再婚之後因為偏袒新家庭而不願給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遺產怎麼辦?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夫妻倆沒孩子又怎麼辦?難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財產全帶走嗎?

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然而這樣又帶來一個新問題:如果夫妻中過世一方的父母繼承了遺產,那麼當父母過世時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繼承權。這樣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本來是夫妻倆共同擁有的房產卻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認識的七大姑八大姨爭產權。可如果不這麼規定又可能會導致一方再婚之後損害過世一方權益的現象。

法律在這個問題上只能從社會宏觀層面上進行規定,然而法律不可能把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都考慮完全。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可能就不願把父母列為繼承人,因為這可能導致夫妻倆的財產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繼承;如果是沒孩子的家庭可能就希望把父母列為繼承人,因為擔心配偶再婚導致自己的原生家庭利益受損;如果本身就是再婚家庭,那麼估計巴不得所有財產都留給自己的親生孩子......

至於那位讀者所提出的妻子先於丈夫去世這種情況,那麼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對財產共有的前提下是需要分一部分財產給女方的父母。要知道今時今日的妻子並非丈夫的附屬物,如果說丈夫擔心妻子改嫁會對自己的孩子和原生家庭的利益造成影響,那麼當妻子在不久於人世時就不擔心這樣的問題嗎?過去古人擔心女人改嫁導致夫家的財產外移,然而今時今日的夫妻共同財產卻未必是丈夫一個人掙來的。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通過把父母、配偶、子女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從而得以確保夫妻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再婚時死者的親生孩子和原生家庭的權益能得到最起碼的保護,然而客觀上這也造成了財產可能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樣一種問題。所以在具體的財產繼承問題上最好還是根據自家的實際情況訂立遺囑,從而確保當意外發生時能儘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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