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起訴離婚律師事務所
張向龍律師執業期間專注婚姻家庭法律問題研究與實踐,參加全國婦聯舉辦的全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律人才高階研修班、婚姻家庭實務與創新業務高階研修班,提升為婦女服務的能力。致力於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執業以來代理近四百件婚姻家事類案件,包括多起涉及夫妻對外債務適用法律問題的夫妻債務改判案件、家庭暴力離婚案件、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一方婚前財產變成另一方個人財產
充分利用夫妻家事處理權,鞏固自己的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
***高法院司法解釋: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財產的特點:
構成:丈夫個人財產,妻子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所有權增加: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無論是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除外。
所有權減少:財產被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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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消耗,例如贈與,財產權消滅。
所有權減少原因:丈夫個人使用,妻子個人使用,夫妻共同使用,丈夫履行法律義務使用,妻子履行法律義務使用,丈夫非因履行法律義務給家人或他人使用,妻子非因履行法律義務給家人或他人使用,
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包括自己的財產,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便於有優勢地位的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可能渾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曉時,往往為時晚矣,想追回這些財產並非易事,***後只能追認、妥協了事。
在履行家庭責任中,儘量優先以對方名下的財產履行家庭義務,而把自己的財產留著。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但對方的財產已經不是他的了。
【典型案例分析】丈夫重婚 我能順利離婚嗎?天津日報訊讀者劉女士來電諮詢:我與男方現為夫妻關係,但雙方長期性格不合,且男方去年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現男方不同意我的離婚請求。請問,我現在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能否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張向龍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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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重婚行為屬於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破壞婚姻秩序的嚴重過錯行為,不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且挫傷了對方對婚姻的合理期待,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同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應當注意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由於男方去年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男方存在法定過錯,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離婚,若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張向龍同志積極參與天津市婦聯組織的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評估、《天津市實施》修法工作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