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說法丨被「偷走」的人生,誰來賠?怎樣賠?

2021-02-07 川觀新聞SCOL

四川在線記者 黃大海

最近,冒名頂替上大學成了熱點話題。

今年5月,正準備報考成人教育的陳春秀發現,本來已在2004年落榜的自己當年竟已被山東理工大學錄取並順利畢業。經查,原來在16年前,她被另外一個「陳春秀」冒名頂替上了大學。當年,陳春秀高考考了546分,被山東理工大學錄取,而冒名者陳某,高考分數僅為303分,沒有上榜,於是,陳某拿著陳春秀的大學錄取通知書通過層層關口頂替其上了大學。目前,頂替者陳某已被冠縣某街道辦事處解聘,山東理工大學按程序註銷了「陳春秀」在學信網的學歷信息。6月17日,陳春秀發表聲明,已經聘請律師幫助維權,將起訴冒名頂替者陳某。

「人生的道路雖然漫長,但緊要處常常只有幾步」。從2001年的「齊玉苓案」,到2009年的「羅彩霞案」,再到2016年的「王娜娜案」,似乎每一起冒名上大學案件都會引起公眾的強烈憤慨。

即便在今天,對於眾多的平民學子來說, 高考仍然是改變命運的重要契機,冒名頂替,被盜走的不僅是別人的身份和成績,更是別人的人生。

冒名者將會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呢?那些因為被頂替而改變命運的人,又該如何伸張自身的權利呢?記者就此採訪了四川省監獄管理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職律師嶽治宇。

冒名頂替者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刑法並無對冒名頂替行為認定為犯罪的條款,頂替者不會就頂替行為承擔直接的刑事責任。只是在冒名頂替的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涉及偽造或變造身份證、戶籍、錄取通知書,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280條),在「羅彩霞案」中,冒名頂替者父親就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冒名頂替者侵犯了受害人哪些權利?

冒名者盜用了他人的身份,竊取了本該屬於他人的求學機會,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和受教育權。《民法總則》 第 110 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等權利。」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

被偷走的人生,誰來賠?怎樣賠?

人生不能重來,怎能被人為改寫?陳春秀的遭遇不禁讓人唏噓不已,被偷走的人生,誰來賠?怎樣賠?

雖然在冒名頂替上大學第一案「齊玉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批覆》並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該批覆於 2008 年被廢止,所以在侵犯受教育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第一款規定,陳春秀可以要求陳XX一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二是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權而獲利,對於侵權賠償可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將侵權獲得的全部利益賠償給受害人,二是賠償受害人因被侵權遭受的全部損失,在兩者都無法確定的時候,由法律規定一個賠償限額。在「齊玉苓」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4萬餘元及精神損害費5萬元。三是恢復權利,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也是侵權行為一種,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恢復原狀」的責任承擔方式,即恢復到當事人權利原始狀態,讓其恢復上大學的權益。本案中,陳春秀提出了重新入學的請求,校方以「沒有此先例」拒絕之後,6月22日,又通過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將積極協調,努力幫助其實現願望。」「王娜娜」申請重新入學被學校拒絕的第二年,重新考上了大學,今年畢業,年齡已經37歲的她依舊還有教師夢,但不論是報考教師還是公務員,都因超齡而沒有資格,畢竟青春飛揚的大學時光已經被他人替代,所以真正地要恢復到權利原始狀態已屬不可能了。

世上總有無法彌補的遺憾,但正義不會缺席。相信隨著社會的發展,信息技術的飛速進步,高考招錄各個環節的嚴格審查,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件會徹底杜絕。本案中,除了追究冒名頂替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之外,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教育公平是社會底線公平,這既是給受害者一個遲來的交代,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所必須,相信陳春秀會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更希望冒名頂替、偷走他人人生的事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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