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走兩萬元的名牌背包,女子被抓獲後辯稱順手牽羊不是偷

2020-09-25 上海尤辰榮律師

9月4日的時候,在南寧會展航洋城負一樓的一家麵包店裡,一女子竟然明目張胆地在店主的眼皮底下,只花了兩分鐘就順走了一個總價值兩萬元的背包。案發後,民警迅速掌握了那名女子的居住地址,民警一方面進行抓捕準備,另一方面發動女子的親屬開展教育規勸,並通過業主群傳導警方偵辦過程,希望女子能主動投案。9月8日下午,女子迫於壓力,私下聯繫了事發麵包店的店主,希望繞過警方把背包歸還了事。當天下午5時,民警將該女子抓獲。民警透露到,女子一度認為自己當時只是順手牽羊,拿走了沒人認領的東西,不算偷竊。但當民警詢問,她為何從頭到尾都沒有歸還背包或尋找失主的意思時,女子無法回答。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那名女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順走兩萬元的

問題1:從刑法上看,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律師結合我國《刑法》的規定指出:依據現行《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盜竊罪的行為結構來看是行為人將他人佔有的物品通過平和的手段轉移為自己佔有。因此,盜竊罪的基本構成要件為:一、盜竊行為針對的對象是他人佔有的財產;二、採取的方式是通過平和的手段來轉移財物的佔有,其中平和的手段不僅僅是指隱蔽的手段,事實上有的盜竊行為是通過公開的「正大光明」的手段;三、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認識到財產的「數額較大」。

名牌背包,

問題2:本案中的女子是否構成盜竊罪?

律師表示到:儘管本案中女子在被抓後辯稱自己是誤認為背包是沒有人認領的東西,但是其行為仍然應當構成盜竊罪。首先,在麵包店裡放著的背包在通常情況下不可能是沒有人認領的背包,從一般人的角度看,都會認為這個背包是店主所有的,而且該背包仍然處於店主的控制範圍之內,因此該背包在被女子拿走之前應當是由店主所有並佔有的;其次,女子將背包拿走的時候並不是採用暴力的手段,採用的正是上文中所說的平和的手段;最後,該背包的價值為兩萬元,女子將該背包拿走的時候也肯定是意識到了這一背包價值不菲,因此滿足主觀上的故意而且滿足了「數額較大」的構成要件,因此該女子的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

女子被抓獲後辯稱順手牽羊不是偷

問題3:「順手牽羊」的行為是盜竊罪,還是侵佔罪?兩個罪之間應當如何加以區分?

律師解答到:《刑法》在第270條規定了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盜竊罪和侵佔罪最大的區別在於:盜竊罪是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而侵佔罪是將他人所有的,自己佔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物。因此當我們在區分盜竊罪和侵佔罪的時候,關鍵就是看作為行為對象的財物是由誰佔有。「順手牽羊」的時候如果「羊」已經是由自己佔有了,那麼就構成侵佔罪;而如果「羊」在客觀上不是由自己佔有,那麼就構成盜竊罪,所以本案中女子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而不是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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