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慶如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變更、註銷稅務登記時是否應辦理繳銷手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地362號)地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令地587號)地二十八條規定:「 開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 辦理和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三、根據《網絡管理辦法》(GJ稅務總局令地30號)地十條規定:「 開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註銷手續並繳銷空白。」
如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的相關規定(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地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在重慶如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地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如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