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百色2起重大涉黑案件公開宣判!
41人被判刑!
主犯最高獲刑25年!
張某等2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11月30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等2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組織、領導者張某,莫某大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四十七萬元。其餘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和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
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莫某大糾集多人組成團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途經靖西市安寧鄉的走私車輛收取「過路費」,從中攫取超過220萬元巨額利益。張某、莫某大組織、指揮、授意或者默許該犯罪組織成員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非法買賣、儲存槍枝4支、彈藥176發,非法持有槍枝1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微傷;夥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靖西市安寧鄉形成非法勢力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張某、莫某大等22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買賣、儲存槍枝、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故意殺人罪(未遂)、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黃某等19人涉黑案
11月30日,田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某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黃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邱某民、蘭某興等10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七個月不等,並處相應財產刑。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因詐騙罪、非法採礦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相應財產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1年4月20日,被告人黃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百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滿釋放後,黃某糾集蘭某興、凌某、韋某軍、李某昆等人於2007年至2011年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以達到強佔右江區大楞鄉馬尾松木林場經營權攫取暴利的目的。逐步形成了以黃某為組織、領導者,以蘭某興為骨幹成員,以凌某、韋某軍、李某昆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結構穩定,有一定存在時間和規模,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通過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社會危害性極大。
2017年至2019年,黃某又糾集邱某民、李某、何某等人通過實施強迫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對百色市右江區生豬屠宰行業實施壟斷。逐步形成以黃某為組織、領導者,以邱某民為骨幹,以李某、何某為積極參加者,以黃某斌、韋某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採取違法哄抬生豬屠宰加工費、限制屠宰場每天殺豬數量、查處私宰等手段,迫使右江區的屠宰戶接受高價屠宰加工費,非法獲利約1457.98萬元,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某還夥同其他被告人分別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詐騙、非法採礦等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
以黃某為首、以蘭某興為骨幹,凌某、韋某軍、李某昆為積極參加者的涉案組織以及以黃某為首、邱某民為骨幹,李某、何某為積極參加者的涉案組織均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來源:百色中院、田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