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我國的離婚率逐年增多,夫妻雙方不和、家庭等原因都會導致離婚。離婚有三種形式,一種是訴訟離婚,第二是協議離婚,還有就是喪偶自動離婚。
法妞網友諮詢:
離婚證辦理材料需要哪些?
吳玉瓊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列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籤名處最好空著不寫、當場籤署。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繫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下面是辦理離婚證一般需要準備的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吳玉瓊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四條第三款、第五章廢止,刪除第十四條第(五)項中「及可撤銷婚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撤銷受脅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中「撤銷婚姻」表述。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