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自治區
「網際網路+政務服務」
標準體系指南的通知
內政辦字〔2018〕5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體系指南》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
標 準 體 系 指 南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等重要工作部署,以促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落地為目標,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優化政務服務供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決影響企業辦事創業的「難點」「痛點」「堵點」,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通過建設「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體系,推動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運用標準化原理、方法和技術,優化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約束自由裁量權,以標準化提升政府服務的集成化、高效化、便捷化、精準化、智慧化、普惠化水平,為建設全區及全國行政審批「一張網」、實現「一網通辦」奠定堅實基礎。
(二)編制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開展信息惠民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3號)
2.《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
3.《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辦函〔2016〕108 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
6.《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公室關於開展「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國辦電政函〔2017〕50號)
7.《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72號)
8.《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網信辦 中央編辦 財政部 審計署關於印發<加快推進落實《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529號)
9.《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
10.《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22號)
1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45號)
1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7〕40號)
1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梳理進駐自治區本級實體政務大廳和網上服務平臺相關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101號)
1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及電子政務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
15.《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自治區本級「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窗口設置和進駐人員選派等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8〕6號)
(三)原則和目標
1.建設原則
(1)科學合理。在政務服務標準體系建設中,緊扣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就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等作出的系列重要部署,圍繞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開展。
(2)全面系統。「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體系包括通用基礎標準、服務事項標準、平臺運行標準、支撐保障標準、監督考核標準五部分,涵蓋政務服務現行有效及正在起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提出了建議立項的地方標準清單,形成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主體,地方標準為補充的標準化體系。
(3)簡化優化。以滿足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實現「一網通辦」為目標,簡化優化標準體系中標準數量,選擇最實用的標準納入體系,便於標準實施應用。
2.建設目標
圍繞「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臺,即:政務服務門戶網站、政務服務管理平臺、業務辦理系統、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四部分,構建科學、合理的內蒙古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體系框架結構,明確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的主要範圍和重點領域,指導相關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促進已發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通過重點標準的有效實施,全面提升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和服務的整體水平。
二、標準體系結構和內容
(一)體系框架
圍繞「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臺,將標準化理念應用到政務服務各領域,建立起以通用基礎標準為基礎、服務事項標準為手段、平臺運行標準為支撐、支撐保障標準和監督考核標準為保障的標準體系框架,如圖所示。通過標準化手段規範政務信息化過程,最終實現具有多樣化服務渠道、全面信息公開、快捷智能檢索、鮮明個性服務等特性的政務服務新模式。
1.通用基礎標準。
通用基礎標準用於指導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體系建設的全過程,主要包括術語標準和標準化工作指南兩部分。術語標準規定了政務服務相關術語定義的標準規範;標準化工作指南規定了指導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的相關基礎性標準。
2.服務事項標準。
針對辦事事項不全面、不規範、不統一等問題,圍繞服務事項規範化及服務事項辦理流程規範化制定相關標準規範。
(1)服務事項標準。
服務事項標準主要包括清單標準、行政權力事項標準和公共服務事項標準。該類標準規範了政務服務事項的事項名稱、基本編碼、設定依據、事項類型、實施編碼、行使內容等信息。
(2)服務事項辦理標準。
服務事項辦理標準主要包括網上政務服務標準、實體政務服務標準和線上線下一體化標準。該類標準規範了1)實體政務中心的基礎設施條件、進駐部門、辦理事項、提供服務等;2)網上服務事項的註冊、分類、辦理、查詢、評價、互動等;3)線上線下一體化的服務範圍、總體服務要求、各類事項的服務要求等。
3.平臺運行標準。
政務服務平臺運行標準主要包括平臺架構標準、信息資源標準、數據交換標準和網上支付標準。實現了政務服務事項統一申請、統一受理、集中辦理、統一反饋和全流程監督,避免線上線下政務服務平臺「兩張皮」、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現有平臺無法交互等突出問題。
(1)平臺架構標準。
平臺架構標準主要包括政務服務平臺的功能規範、運行管理、系統接入等標準。該類標準規範了1)政務服務平臺的基本功能與要求,為平臺的系統設計、開發以及數據共享提供依據;2)盟市、旗縣(市、區)行政部門自建行政審批系統與自治區本級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要求、信息交換頻率、交換內容和交換信息項,為系統與平臺的對接和信息交換提供了保障;3)業務申辦號的編碼規則、編碼生成和使用要求、行政權力網絡運行的要求、流程等信息,為政務服務平臺的業務辦理與查詢提供了根據。
(2)信息資源標準。
信息資源標準主要包括基礎數據元目錄、基礎代碼集、行政權力事項庫數據規範、行政權力辦件庫數據規範、政務服務法制監督系統數據規範等。該類標準規範了1)政務服務平臺相關的基礎數據元、基礎代碼集;2)行政權力事項庫和辦件庫的名稱、數據類型及格式、非空說明、數據元標識符、代碼標識符及備註等信息。
(3)數據交換標準。
數據交換標準主要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庫接口規範、行政權力事項庫數據分發規範、行政權力網絡運行系統數據接口規範、信息發布內容檢索數據接口規範、用戶中心數據接口規範、政務服務電子監察系統數據接口規範、政務服務法制監督系統數據接口規範、並聯審批數據接口規範等。該類標準規範了1)行政權力事項庫數據的接口要求、交換方式、分發規範、事項信息表等內容;2)各系統的互聯互通數據規範;3)網上政務大廳檢索、諮詢、投訴、辦件消息數據規範等。
(4)網上支付標準。
網上支付標準主要包括徵收部門接入標準、執收部門接入標準、代收機構接入標準、收款銀行接入標準等。該類標準規範了用戶申請網上交款時各平臺和系統之間的請求、驗證、對帳、提現、反饋、支付等流程。
4.支撐保障標準。
支撐保障標準主要包含身份認證標準、電子證照標準、數據安全標準、電子政務集約化標準,對中間支撐系統進行了規範,提升了政務服務平臺的技術保障能力。
(1)身份認證標準。
身份認證標準主要包括註冊接口標準、驗證接口標準等。該類標準規範了用戶統一身份認證的註冊、要求、流程、功能、實名認證以及技術要求等內容,保證了用戶身份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2)電子證照標準。
電子證照標準主要包括採集與封裝、核心元數據、分類與編碼規則、標識符編碼規則、服務接口規範、省市間接口規範、電子證照庫數據規範等。該類標準規範了電子證照的採集要求、封裝流程、分類與編碼規則、接口服務、文件交換接技術、文件提交與共享、數據格式描述、證照信息等內容,推動了各級行政部門的證照電子化應用。
(3)安全保障標準。
安全保障標準主要包括政務服務平臺安全及政務服務數據安全等方面的相關標準。
(4)電子政務集約化標準。
電子政務集約化標準主要包括電子政務公共服務雲平臺的應用遷移、應用部署、服務目錄、功能和性能技術要求、接口技術要求、實施要求、測試規範、安全要求等。該類標準規範了電子政務公共服務雲平臺的術語、功能性能要求、服務提供要求、遷移部署要求等內容,加速推進了電子政務集約化建設。
5.監督考核與評價標準。
針對政務服務用戶體驗不足、評價手段欠缺等手段,從社會和公眾體驗的角度制定評價指標、方法,主要包括投訴處置標準及考核與評價標準。
(1)投訴處置標準。
投訴處置標準主要規定了實體政務大廳和網上服務平臺開展政務服務接受投訴的基本要求及處置投訴的具體要求。
(2)考核與評價標準。
考核與評價標準主要規定了對政務服務效果評價原則、評價方法、評價內容以及對政務服務提供者及相關組織的監督考核指標的測定。
(二)標準體系明細表
標準體系明細表見表1。
(三)標準統計表
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體系中包括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51項、正在起草的國家標準31項、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12項;正在起草的地方標準3項;建議立項的地方標準27項,合計124項,詳見表2。
(四)建議立項地方標準清單
通過梳理自治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標準明細表,對自治區急需制定的地方標準進行匯總,形成表3。
(來源:自治區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