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世界網消息(CWW)5G技術一直是「十三五規劃」的核心。2019年起,我國進一步加快了發展5G技術的戰略步伐。梳理我國5G發展史可以發現,國家賦予了5G技術極高的戰略地位。5G賦能將是我國新時期高質量發展的主線。通過信息技術的前沿成果與傳統產業的「嫁接」,5G技術能夠提升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水平,推動產業變革,為我國發展注入新動能。在有機會與5G嫁接的千行百業中,誕生於網際網路浪潮中的平臺經濟與5G技術存在先天的兼容性。
5G平臺經濟發展現狀
2020年11月10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將平臺經濟定義為「由網際網路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
從我國平臺經營者整體營收規模及在網際網路市場上的持續優勢地位存續的時間觀察,我國平臺大致可分為三個梯隊:第一梯隊以百度、阿里、騰訊及京東等為代表,第二梯隊以後續發展起來的今日頭條、美團、滴滴及拼多多為代表,第三梯隊以其他小微平臺為代表。
然而,不論分屬哪一梯隊,平臺的共性在於其進行資源配置的基礎材料為數據,基礎手段為網際網路、雲計算等技術。在此層面上,以大帶寬、高可靠低時延及大連接為關鍵技術指標的5G將數據收集、數據計算等方面為平臺經營者提供強有力的工具。
然而,正如德國著名社會學家烏爾裡希·貝克所言,任何一項新興科技的產生與運用在給人們帶來機遇與便捷化的同時,亦可能產生新的挑戰。在5G與平臺經濟融合的過程中,利潤是可以預見的,風險也是難以避免的。平臺經濟壟斷便是其中之一。
5G技術下平臺經濟領域存在的壟斷挑戰
數據聚集的挑戰
數據業已成為平臺經濟領域必不可少的生產資料。在5G時代,數據在平臺經濟領域的這種重要地位將繼續被強化。以大帶寬、高可靠低時延及大連接為關鍵技術指標的5G網絡將會承載大量的物聯網數據,為海量數據的產生、儲存、運算提供可能性。數據的價值將被進一步開發,平臺經營者獲得前所未有的生產經營工具。
然而,科技的發達程度與資本的聚集程度成正相關。在當前社會背景下,全新的5G技術雖然會給平臺經營者帶來更多的、更有價值的數據,但其也會加劇平臺經濟領域的數據聚集。在反壟斷法理論已經從本身違法原則轉向合理性原則時,數據聚集並不是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正如市場份額也早已不再是反壟斷法判斷壟斷行為的唯一標準。然而我們還是要給予數據聚集足夠的警惕,以其能夠為壟斷提供基礎和工具。
市場秩序的挑戰
本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其宗旨之一為通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市場自由是實現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本質要素,競爭是市場自由的重要表現形式。5G技術提供海量數據,經濟規律預示數據聚集不可避免。儘管數據聚集本身並非不法行為,但其為壟斷行為提供基礎和工具,隱含限制排除市場自由的風險。當企業達成一定規模的數據聚集,並利用之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時,壟斷行為就會產生,市場自由就會被侵害。因數據而產生的壟斷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因數據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被濫用、數據造成的進入壁壘或擴張壁壘、涉及數據方面的壟斷協議及數據資產的併購等。此時,技術進步本應帶來的社會福利會因為不正當的數據聚集所帶來的排除或限制競爭後果而消滅。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仍處於5G技術導入期,想要藉助5G技術為平臺經濟賦能需要一定的增量資金,用於5G技術研發的投入及平臺經濟在應用5G技術中的投入。這實際上是平臺經營者使用5G的門檻問題。可以預見的是,資金雄厚、發展成熟的平臺經營者將有更多的資金投入5G研發,從而儘早擁抱5G紅利。如阿里旗下的達摩院已於今年3月成立XG實驗室,宣布進軍5G。而新興小微平臺經營者在此過程中只能望洋興嘆。最終,一個強者更強、弱者更弱的惡性循環將於平臺經濟領域形成,壟斷風險隨之劇增,市場自由也搖搖欲墜。
政府監管的挑戰
平臺經濟擁抱5G技術,在為平臺經濟注入新發展動力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大的壟斷風險。這向政府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當巨頭平臺不斷探索商業模式的無人區時,監管和法律也逐漸開始進入「無人區」。
正如4G技術誕生之初無人能想到短視頻行業的異軍突起以及瘋狂生長之後的行業亂象,我國的5G技術商用目前還處在淺水區,其在平臺經濟的運用會催生哪些新型壟斷行為也難以精確預料。但是可以確定的是5G技術將使平臺經濟高度智能化,從而使得領域內的壟斷行為更具技術性和隱蔽性。《徵求意見稿》中明令禁止「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利用數據和算法實現協調一致行為」等行為,但政府監管過程中能否識別、如何識別上述違法行為或許才是真正的執法挑戰。
與此同時,如何在監管的同時不打擊行業發展的積極性也是監管機構需要思考的問題。5G技術將全面賦能平臺經濟,平臺經營者基於自身發展利益的考量也將反哺5G技術發展。監管不力將導致平臺經濟喪失活力,監管過度也會打擊平臺經營者的積極性與創新性。
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帶來多重問題
在企業層面,競爭對於企業來說,既是壓力,也是動力。5G將突破目前平臺經濟發展中的傳輸速率的痛點,為平臺經濟發展提供重要的基礎條件。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中,企業有足夠的動機充分接觸5G技術,這有助於企業獲取發展新動能,積極進行內部創新,變革生產力,提升企業綜合實力。在經濟全球化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的今天,這將極大地助力該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的表現。但當平臺經營者開展壟斷行為以排除或限制競爭時,企業就會喪失創新動力,淪為體制僵化、外強中乾的殭屍企業。基於此,《徵求意見稿》第一條明確,「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為其監管的基本原則之一,旨在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引導和激勵平臺經營者將更多資源用於技術革新、質量改進、服務提升和模式創新。
另外,違規成本也是企業要為壟斷行為付出的代價。壟斷行為一旦暴露或被監管機關發現,企業面臨的民事糾紛及嚴厲的行政處罰也是對企業名譽、企業實力的致命打擊。
在行業層面,平臺經濟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20年胡潤中國500強民營企業》,6家上榜企業為平臺經營者。5G時代,平臺經營者的壟斷行為所帶來的危害絕不僅局限於對企業自身。當企業壟斷平臺經濟市場,所謂的「5G賦能平臺經濟」只能淪為天方夜譚。鑑於平臺經濟在我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這種後果不可謂不嚴重。
其次,充分的市場競爭還會促使平臺經營者積極探索5G技術及其利用技術,倒逼5G技術發展,如阿里達摩院成立的XG研究所等。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也將剝奪5G技術發展的這一動力。
黨的十九大以後,我國經濟從高速度發展轉向了高質量發展。同時,5G正在成為大國科技競爭的制高點。從技術層面講,未來更加先進的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都將圍繞5G產生變革,而5G也將實現真正的萬物互聯。充分市場競爭條件下,平臺經濟本身能為5G發展提供反哺動力。
然而,5G技術背景下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會同時對二者造成打擊。不論是從我國自身發展戰略,還是從國際競爭角度,這都是必須予以避免的。
多方協同,構建平臺經濟健康新業態
此次《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將矛頭直指平臺經營者的壟斷行為,對「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實踐多發行為做出明確界定和重點規制。《徵求意見稿》在引導企業合理競爭,規範自身行為並減少其合規成本方面的作用值得期待。
《徵求意見稿》對平臺經濟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有助於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有序競爭,充分發揮平臺經濟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發展潛在市場的作用,同時推動資源配置優化、加快行業與5G融合,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同時反哺5G技術發展。
新技術帶來新業態。傳統的壟斷規制方式是否還適用於平臺經濟領域是長久以來困擾人們的一個問題。此次《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將為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執法依據,引導各地方執法部門嚴格執法、科學執法,在不放任任何一個壟斷行為的同時堅持合理審慎原則,避免打擊行業創新性與積極性,著力構建與5G技術充分融合的平臺經濟健康新業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