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簡介
周建勇,1989年畢業於武漢鋼鐵學院基礎科學部物理專業,理學士,正高級工程師。從事駕培行業管理和駕培行業管理計算機軟體開發工作近十年,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管理有一定的研究,所研發的科技項目先後獲得了湖北省人民政府科技進步三等獎和宜昌市人民政府科技進步一等獎。
從中國先秦時期奚仲造車到德國百年前卡爾·本茨發明汽車,車的動力從人畜力,到蒸氣、內燃,再到現代綠色動力;造車的材料從木材,到鋼鐵,再到現代新型材料,4000多年來,人類對造車技術孜孜不倦的追求,就是為了不斷提高車輛運行速度,以滿足人們對快速交通的需求。雖然現代汽車最高速度已達到了400公裡/小時,但在現實交通中,高速卻是誘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為了達到安全、舒適、便捷、高效的交通目的,現代公路上,每段道路的起點,都會立起一塊限速標誌牌,提醒駕駛員保持安全運行速度。公路為什麼要限速呢?
一、限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必然要求
在我國,為了控制公路建設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更好的服務公路沿線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公路建設是根據預測的車流量和《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對應相適應的公路等級進行設計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因為路基寬度、最小平曲線半徑長度及超高、最小豎曲線半徑長度及坡度等相關技術指標都不相同,導致設計速度也不相同。比如:高速公路設計速度為120公裡/小時或100公裡/小時,當受地形等自然條件制約時,其設計速度也可選用80公裡/小時。一級公路設計速度為100公裡/小時或80公裡/小時;城鄉接合部混合交通量大路段,其設計速度可採用60公裡/小時。二級公路設計速度為80公裡/小時,但城鄉接合部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其設計速度可選用60公裡/小時;位於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複雜的山區,其設計速度可採用40公裡/小時。三級公路設計速度為40公裡/小時,位於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複雜的山區,其設計速度可選用30公裡/小時。四級公路設計速度為20公裡/小時。
設計速度又稱計算行車速度,並不是實際道路限速值。為了保障行車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公安交警部門在實際設定道路限速值時,除了考慮道路設計速度外,還需要考慮道路線形條件、路側環境影響、沿線設施、機動車安全運行速度(第85%位速度)、車型構成、交通流量、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相關因素,經過充分論證後得出一個安全合理的限速值,並通過路邊限速標誌牌或電子導航方式提醒告知即將駛入該路段車輛的駕駛員。車輛行駛速度超過限速值的,即為超速駕駛。超速駕駛是有極高的危險性的違法行為。
1、超速駕駛極易造成追尾。
中學物理課我們學過,汽車在平直的道路上從運動到停止,遵循的是動能定律:F·S=mv²/2。當其它條件不變時,制動距離(S)與速度平方(v²)成正比,即理論上速度增加一倍,制動距離是原來的四倍。有人在乾燥水平路面上做過測試:時速為80公裡時,制動距離約為70米,時速為100公裡時,制動距離達到101米,而時速為140公裡時,制動距離達到173米!顯然,當前車遇到緊急情況剎車時,同車道後車如超速行駛,則極易發生追尾事故。下面就是一起超速駕駛造成追尾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1年1月11日18時32分左右,河南省平頂山市的一輛大客車(核載35人、實載43人),從鄭州市開往平頂山市,當行駛至許平南高速公路(許昌至南陽)163公裡200米處,大客車駕駛員超速行駛,發現前方事故小客車時,處置不當,與事故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大客車衝出右側護欄,翻入高速公路邊溝。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25人受傷。
2、超速駕駛極易造成彎道側翻。
同樣,我們在中學物理課中學過,汽車要保持在彎道行駛,所需要的向心力是F=mv²/R,當其它條件不變時,轉彎所需的向心力與速度平方成正比,即:速度增加一倍,所需向心力是原來的四倍。汽車轉彎所需的向心力(見右圖)是由路面超高形成的汽車重力在轉彎半徑方向上的分力和路面側向摩擦力共同提供。根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不同的設計速度決定了最小曲線半徑大小和超高高度,當車速超過了設計速度,轉彎所需的向心力大幅增加,而重力沿轉彎半徑方向的分力和路面側向摩擦力的合力是有上限的,當合力上限小於所需的向心力時,汽車就會發生側滑,甚至側翻。下面就是一起彎道超速駕駛肇事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2014年7月12日,一輛滿載61名乘客的大客車,從安徽駛向杭州。中午12點30分左右,車子進入杭州高速臨安出口匝道時,車輛突然失控衝向路邊護欄並導致翻車。後經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證實,大客車在事發時時速超過70公裡/小時,而事發匝道的限速是30公裡/小時。事故共造成6死36傷,其中2人為重傷。
3、超速駕駛極易造成駕駛員操作失誤,釀成慘禍。
一是,超速駕駛迫使駕駛員的注視點凝視遠方,視野角度會自然變小,車窗外事物一掠而過,而人在視野內感覺一個目標要0.4秒,看清事物平均需要1秒鐘。若遇突發的危險情況,駕駛員就沒有足夠的時間判斷和採取緊急措施。
二是,一般人從意識到危險到實施剎車動作,反應時間大致需要0.7秒至1.0秒,當機動車行駛速度為60公裡/小時時,反應距離約為17米(空駛距離);當以120公裡/小時的速度行駛時,人的反應距離約為39米(空駛距離)。顯然,超速駕駛會大幅延長駕駛員反應距離,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機率。
三是,超速駕駛會造成不斷的超車、會車、臨危處置等駕駛行為,必然增大駕駛員心理承受力,加快進入疲勞狀態,同時也會干擾其他正常行駛的車流,若駕駛員應變能力不強,會對突如其來的危險情況不知所措,失去對車輛的控制。
下面就是一起超速駕駛遇突發情況操作不當釀成大禍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2016年5月13日下午2時許,黃某駕駛大客車行駛至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322國道收費站300米處,該路段限速60公裡/小時,黃某以90公裡/小時的速度試圖超車,就在超車瞬間,因速度過快導致車輛失控側翻撞上路邊防護欄。事故共造成2名乘客死亡,其餘2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客車車身嚴重受損。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公路建設角度考慮,還是從通行安全管理出發,設置道路限制速度是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的必然要求。
二、超速是引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常言道:「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是整個交通違法行為中數量最多的違法行為。中央電視臺在關於「第三個全國交通安全日」的一檔節目中透露,2013年至2014年11月底,全國因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11165起,因超速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5184人,這也意為著平均每天有7.5人死於超速行駛[W1] ,平均約3 個小時就有1人因超速而死亡。公安部交管局局長劉釗曾說過:「超速違法行為在整個交通違法行為中比重是最高的,約佔到20%,它導致的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的致人死亡的事故比重也是最高的」。 超速駕駛,由於車速快,動能大,一旦出事,衝擊力大,破壞性強,後果慘不忍睹。從無數超速事故造成的人間悲劇和歷年的統計數據中不難看出,超速行駛的危害是觸目驚心的!是名副其實的「馬路殺手」! 超速駕駛和飲酒駕駛、疲勞駕駛一樣,都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引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超速駕駛的防範與治理
為了防範超速駕駛,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更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九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條,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外,還規定: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扣6分。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的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扣6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一次扣3分。
維護交通正常秩序,防範超速駕駛,一方面需要交通活動參與者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需要交通安全管理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
駕駛員作為車輛的操縱者,是防範超速駕駛的關鍵角色。因此,駕駛員應當不斷加強學習和訓練,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覺性和應對複雜交通環境的操作技能。努力使自己具有以下知識和能力:
第一,知曉超速行駛的危害以及超速行駛的法律責任;
第二,具有較高的車輛行駛速度判斷能力,能準確判斷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車輛行駛速度;
第三,具有加速或減速過程中對速度的感知與調控能力;
第四,具有不同氣候條件下以不同車速行駛的總體感覺,提高在異常氣候條件下對車速感知的準確性。
如果我們每一位駕駛員都銘記超速駕駛的後果和法律責任,並具備熟練的行車速度操控能力,那麼,就會自覺抵制超速駕駛,進而大幅減少超速違法行為。
作為治理超速駕駛的主管機關,公安部於2013年印發《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3〕455 號)後,各級交警部門積極貫徹落實,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一,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不僅教育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還通過各種形式向全民宣傳超速駕駛的危害性,發動群眾主動監督、勸阻駕駛員的超速駕駛行為。
第二,科學合理設定和調整道路限速值,提高道路的通行安全和通行能力;同時,規範設置道路標線和標誌牌,為駕駛員提供清晰明了道路信息,方便駕駛員及時調整到與道路相適宜的行車速度,確保安全行車。
第三,加大對超速行駛的查處力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及時、準確發現並制止超速駕駛的違法行為。
第四,對有超速駕駛違法行為的駕駛員,依法嚴厲查處。
超速駕駛雖然是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個頑疾,但只要管理部門重視,強化監管,嚴格執法,駕駛員和群眾積極配合,主動抵制超速駕駛行為,超速引起的悲劇就會逐漸減少,超速違法行為也會大幅降低,我們的社會就會多一些平安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