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北京12月29日訊(通訊員 閆海洋)收款收據上明明寫的是「訂金」,取消預定後商家卻說收的是「定金」不予退還。氣憤不已的消費者拿著收據投訴到了通州工商分局。
前不久,家住通州區的王先生在一家家居市場看上了一臺標價4000元的熱水器,詢問銷售人員確定該款熱水器符合自己的需求後,就支付500元錢預定了一臺。當天,銷售人員給王先生開具了一張寫有「訂金」字樣的收款收據。回到家後,王先生上網在一家電商平臺上看到了自己訂購的同款熱水器,讓王先生驚訝的是,網上的售價比自己的訂購價格便宜了好幾百元。感到自己吃虧的王先生第二天就返回了家居市場,找得到了當初的銷售人員要求取消預定。「銷售人員當時跟我說500元錢不能退了,我問他原因,他說我違約了所以不退。」王先生說,「交錢的時候也沒說不能退啊,等退錢的時候再跟消費者說,這也太不講理了吧。」在與商家交涉無果的情況下,王先生將此事投訴到了通州工商分局。
通州工商分局玉橋工商所受理了王先生的投訴。面對工商工作人員和消費者,商家負責人一再表示他他們收取的是「定金」有權不退還。當王先生拿出了收款收據後,商家負責人無言以對,趕緊解釋是由於接待王先生的銷售人員筆誤,將「定金」寫成了「訂金」,給公司和消費者都造成了損失。
工商部門認為,消費者在預定商品時,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明確所收款項是「訂金」還是「定金」,且給消費者出具的收款憑證明確寫有「訂金」字樣,應當認定經營者收取的是「訂金」,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消費者的500元訂金。經過調解,商家與王先生達成協議,解除預定熱水器的約定,商家退還王先生500元訂金。
據介紹,對於「定金」和「訂金」,二者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樣的,針對的法律規定也是不一樣的。「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有兩種作用有,一是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約定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支付定金一方收回。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若支付定金一方違約,那麼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取定金一方違約,要雙倍予以返還。而「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支付訂金的一方解除約定,收取訂金的一方應該無條件退還給對方。
通州工商分局提醒消費者,「定金」和「訂金」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概念卻完全不一樣,無論是支付「訂金」還是「定金」都要黑紙白字落在紙面上,儘量籤訂書面合同或協議,若不具備籤合同協議的條件,也要在收款憑證上予以明確,切莫圖省事只停留在口頭。玉橋工商所的工作人員說,若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支付「定金」,在協商「定金」數額時切莫超過全部價款的20%,因為發生糾紛產生訴訟後,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會不予支持。
新聞連結——【定金、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約給付方違約,則給付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定金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後要說明的是,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優於訂金和押金的最大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支付定金,但定金會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訂金一般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同時,訂金也沒有最高限額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標的額。
無論是「定金」還是「訂金」,消費者都要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如果選擇支付「定金」,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在合同中明加以明確,約定的數額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定金限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