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開處方必須用藥品通用名!

2020-12-17 健康界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廖化

7月10日,國家衛健委印發《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明確要求,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藥師為處方審核的第一責任人。

明確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應當按照該規範執行處方審核,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結合另一則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韓正10日下午在國家醫療保障局調研並主持召開座談會。重點了解抗癌藥降價、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治理高值醫用耗材過度使用等工作開展情況。

有分析人士指出,衛健委的這份通知是在為未來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鋪路。此前有專家提出,醫保支付標準若按通用名支付,對於原研藥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將真正實現一視同仁,而由於仿製藥具備價格優勢,從而將加速仿製藥替代原研藥,最終達到促進臨床合理用藥,減輕患者經濟負擔的目的。

有媒體預測,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有望借勢在市場佔有率上趕超原研藥。

藥師為審核處方第一責任人

《規範》明確,所謂「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範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審核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和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規範》要求,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滿足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條件。  

同時,藥師作為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醫療機構也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此外,《規範》還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保證處方審核的全過程可以追溯,特別是針對關鍵流程的處理應當保存相應的記錄,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並有相應的記錄,並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至少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幹預率、處方合理率等。

主要審核三項內容

一是合法性審核。開處方的人是否有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處方醫師是否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二是規範性方面的審核。

三是適宜性審核。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是否有重複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是否有用藥禁忌;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此外,還有中藥飲片處方的適宜性審核。

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工作,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範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審核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和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第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執行,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第五條 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六條 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第七條 經藥師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建議其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不合理用藥,處方醫師不同意修改時,藥師應當作好記錄並納入處方點評;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進處方審核信息化,通過信息系統為處方審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電子處方,以及醫學相關檢查、檢驗學資料、現病史、既往史、用藥史、過敏史等電子病歷信息。信息系統內置審方規則應當由醫療機構制定或經醫療機構審核確認,並有明確的臨床用藥依據來源。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信息系統相關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藥品、患者用藥等信息洩露,做好相應的信息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第三章  審核依據和流程

第十條 處方審核常用臨床用藥依據:國家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臨床診療規範、指南,臨床路徑,藥品說明書,國家處方集等。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可以結合實際,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充分考慮患者用藥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依從性等綜合因素,參考專業學(協)會及臨床專家認可的臨床規範、指南等,制訂適合本機構的臨床用藥規範、指南,為處方審核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流程:

(一)藥師接收待審核處方,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審核。

(二)若經審核判定為合理處方,藥師在紙質處方上手寫籤名(或加蓋專用印章)、在電子處方上進行電子籤名,處方經藥師籤名後進入收費和調配環節。

(三)若經審核判定為不合理處方,由藥師負責聯繫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並再次進入處方審核流程。

第四章 審核內容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

(一)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二)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

(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第十四條 規範性審核。

(一)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醫師籤名或加蓋的專用籤章有無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籤名。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條目是否規範。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2.中藥飲片、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製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准的名稱;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

第十五條 適宜性審核。

(一)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

2.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複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複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製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註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五章 審核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處方審核質量管理以自我監測評價為主,以行政部門幹預評價為輔。

醫療機構應當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處方審核質量管理小組或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對機構內處方審核質量開展監測與評價,包括對信息系統審核的處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對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質量進行檢查評價。

第十七條 開展處方審核應當滿足以下必備條件:

(一)配備適宜的處方審核人員;

(二)處方審核人員符合本規範第五條要求;

(三)具備處方審核場所;

(四)配備相應的處方審核工具,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處方審核信息系統;

(五)制訂本機構的處方審核規範與制度。

第十八條 建立並實施處方審核全過程質量管理機制。

(一)審核過程追溯機制:醫療機構應當保證處方審核的全過程可以追溯,特別是針對關鍵流程的處理應當保存相應的記錄。

(二)審核反饋機制: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並有相應的記錄。

(三)審核質量改進機制:針對處方審核,建立質量改進機制,並有相應的措施與記錄。

第十九條 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至少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幹預率、處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對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本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規程等;

(二)藥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事中藥處方審核的藥師,還應當培訓中醫藥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訓,如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查房、會診、疑難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討論以及臨床疾病診療知識培訓,參加院內、外舉辦的相關會議、學術論壇及培訓班等。

第二十一條 負責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補充、拓展知識和能力,提高處方審核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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