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標人並非必須是法人,從締約履約能力的角度考慮,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均可以參加投標。
《招標投標法》規定,除法人外,其他組織也可以參加投標;如果科研項目招標,投標人甚至可以是自然人。
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組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分公司可以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其最終的民事責任由其公司承擔。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組織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號)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15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號)
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
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