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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暴斃
黎朝陽,桂林平樂縣人民法院二庭審判員。2007年3月22日,桂林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傳喚黎朝陽。11天(4月2日)後死在興安縣看守所,身上有明顯外傷。相關部門「都閃爍其詞,沒有人肯說死因是什麼,也沒有人作任何解釋」。
18天狀告無門,死者黎朝陽的家人終於上網喊冤,他們選擇了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中國法院網。2007年4月21日,中國法院網報導了這一新聞。
中國法院網報導說,這是第一起全國法院工作人員被檢察機關傳訊而當場暴亡的案件。
之前,2004年3月8日,曾有江西景德鎮法官劉江因依法辦案,被冠冕堂皇的犯罪分子、江西省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指使手下打手立案傳訊,江西省檢察院的打手們對劉江實施多次毆打、酷刑並將其殘酷致殘。
而從2007年3月23日——4月2日,在這短短的11天內,在人民公安的看守所裡,到底發生了什麼?
死因?
2007年4月21日,中國法院網的記者注意到他們網站法治論壇上的一個帖子《桂林平樂縣法院法官離奇暴死於看守所中》。帖子發表於20日晚7時許。
文章以黎朝陽妻子的口吻進行陳述稱,「3月22日被桂林市檢察院的幹警傳喚去問話及寫認識。24日下午3時30分左右接到平樂縣檢察院幹警說是代替桂林市檢察院發的《刑事拘留通知》(傳真件),拘留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此後無任何與家屬聯繫的方式(如電話或是見面)。
「直至4月2日13時30分接到平樂縣法院通知,叫我丈夫的弟、妹一起到興安縣看守所去看看(已換拘留所,無人通知),我及丈夫的家屬匆忙趕至興安縣看守所(18時10分),吃完晚飯於20時10分與興安看守所所長談話,所長說我丈夫已於2日上午8時50分搶救無效死亡。
告知死因不明,當時我及我丈夫家屬提出要見死者一面均被拒絕。後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才看到屍體,發現死者從頭到腳都有傷痕,與看守所解釋的死因完全不符。」
2007年4月21日中午,中國法院網以《廣西法官黎朝陽全身傷痕離奇暴死看守所》為題報導了這一新聞。報導中提到:「親屬詢問相關部門負責人均閃爍其詞,沒有人肯說死因是什麼,也沒有人作任何解釋。其後,死者親屬到桂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等有關部門信訪,均是敷衍了事,並沒有給任何說法。」
中國法院網的記者與平樂縣法院取得聯繫,對方確認了黎朝陽的死訊,但表示死亡原因不明。
傷痕
曾對黎朝陽進行搶救的興安縣人民醫院急診科的一名醫生對本報記者表示,她沒有參與搶救,但基本上大家都知道這回事。
她了解的情況是:2007年4月2日上午,黎朝陽被看守所的人送到醫院進行搶救,事前並沒有打過急救電話。黎到醫院時已無呼吸心跳,心電圖呈直線,瞳孔放大。但值班醫生仍對其實施心肺復甦術,搶救無效,於8時50分宣布死亡。
黎秀清說,參與搶救的蔣醫生告訴她,黎朝陽送到醫院時是裹在一床被子裡的,身上未著衣物,渾身青紫。
黎秀清說,家屬4月2日要求見屍體,得不到同意,對方稱一定要以「組織的名義」才能看。35名家屬第二天同時去了興安縣殯儀館,在他們的強烈要求下,才終於見到了黎朝陽的屍體。
黎秀清稱,被傳喚前黎朝陽的身體很健康,門牙也無缺損,但他們見到的屍體則有明顯的外傷痕跡。
記者見到了死者家屬傳來的十多幅屍體照片,外傷最明顯的就是鼻下一處約15釐米長的傷口,已被縫合,超過10針,上門齒也少了兩顆。另外,喉部有一圓形紅色淤痕;右腰側面有一長條狀紫色傷痕;背脊上有兩處一元硬幣大小深褐色印記;兩小腿內側有鮮紅色斑塊。
調查結論
黎秀清曾冷靜地拍下了哥哥身體上的多處傷痕。照片上,黎朝陽的鼻梁與嘴唇之間裂開一道與唇等寬的口子,兩顆門牙崩斷;脖根處至臀部的皮膚泛紫紅色,右腿外側、左腿膝蓋與肩膀上的淤血清晰可見。
黎的家屬曾與桂林興安縣公安局籤訂協議,委託中國政法大學法庭鑑定研究所做二次屍檢鑑定。「死亡時間已有兩個半月,我們再次解剖,佔有的材料太有限。」
法大法庭主任法醫師、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常林回憶。儘管如此,他們得出了與桂林市公安局委託的鑑定機構不同的結論:黎朝陽僅雙腋下、雙膕窩及雙足底暗紅色改變,不排除與死後血液墜積有關;屍體病理學改變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徵,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直白地說,黎朝陽幾乎不可能是躺著死的。」
常林告訴本報記者,血液墜集通俗說即屍斑,形成於懸空不受力的部位,人躺著死亡,血液在腰背部墜集,與床接觸的臀部則是蒼白的。而黎的屍斑出現在雙腋下、雙膕窩及雙足,這意味著其死時身體懸空,或是坐著。此外,黎朝陽肺泡的呼吸比正常過度,肺部充血、擴張,這表示他的身體曾受到外力的固定或限制,且時間較長。
但2007年4月29日,調查小組仍排除了黎朝陽「中毒、受刑訊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於「青壯年猝死症候群」。
這個鑑定結論讓家屬無法接受。
死刑犯行刑前的吶喊
如同佘祥林案一般,檢舉人戲劇性的出現,使法官死在看守所一案終於逼近真相。在檢舉人出現之前,中國政法大學法庭鑑定研究所已對黎朝陽之死作出「體位受限」的結論,卻被公安機關否定。
在被定性為「猝死」之後一年半,桂林法官黎朝陽死在看守所一事再起波瀾。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黎朝陽同監室犯人黃於新死刑立即執行。這名因口角爭執,一怒之下刺死同村人的68歲犯人在與二女兒黃潔(化名)告別後,轉向法官高喊,「我有重大情況要舉報!」當庭喊出黎朝陽死於看守與同監舍犯人的虐待。
死囚黃於新的舉報,讓黎朝陽死亡真相出現大逆轉。一切真相大白。
被吊死在窗戶上的法官
根據黃於新的口述,黎朝陽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開始大喊大叫,還不肯穿褲子,看守暗示同監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毆打。打完拖回監舍後,黎朝陽「還是不聽話」。
看守又暗示犯人們把被單撕成布條,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監舍的窗戶上。次日早上8點,大家都起來吃早飯,才發現黎朝陽已經一動不動。
辯護律師黃莉曾經要求為黃於新做一份筆錄,但被黃本人拒絕。黃於新透露,黎朝陽死後,「幹部多次找14監舍的人談話,不得外洩看到的一切」。
追責
廣西興安縣原看守所所長盤定龍妨害作證案與民警王萬安虐待被監管人案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親自督辦、自治區檢察院和南寧市檢察院層層交辦的重大案件。南寧市茅橋地區檢察院受理後,於2008年7月—2009年2月將兩案成功告破。
2009年2月,兩案移交南寧市檢察院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3月26日、27日,南寧市中級法院對兩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原興安縣看守所管教民警王萬安,指使看守所服刑罪犯用布條捆綁黎朝陽,已犯「虐待被監管人罪」;看守所所長盤定龍,身為司法人員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犯了「妨害作證罪」。
王萬安辯稱,值班民警周耀弟(另案處理)交代他捆綁黎朝陽,稱已請示所長,他只是執行任務。但盤定龍否認了這一說法。盤說,當時來請示的民警沒有說清楚是以捆綁形式制止黎朝陽違規行為,如果明確知道,他不會同意。對於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盤定龍承認了此犯罪事實。
黎朝陽案發生後,曾經先後出現過多份屍檢報告。其中第一份屍檢報告是桂林市黎朝陽案調查組指定桂林醫學院病理科、廣西桂林臨床病理診斷中心在4月28日出具的《屍體檢驗鑑定書》。該報告認定,黎朝陽系猝死。
法院認定了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鑑定中心作出的屍檢報告。該鑑定認為黎朝陽系因體位受限促發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溫因素對其死亡的發生存在輔助作用。
通俗的解釋為:被害人黎朝陽被布條捆綁於腰腹部位後,固定綁在該監所通風窗的鐵條上長達15個小時,長時間被處於同一個姿勢,促發其循環呼吸衰竭死亡。同時,當時的低氣溫,是加劇黎朝陽死亡的因素之一。
法院認為此前鑑定依據材料不全,甚至有些鑑定還存在虛假成分。
公訴機關指控,黎朝陽死亡後,興安縣檢察院、桂林市政法委調查組先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盤定龍未如實報告捆綁黎朝陽的真實情況。
為隱瞞真相,盤還分別找事發當晚的值班民警王萬安、周耀弟等人談話,並安排他們分別找參與捆綁的服刑罪犯和14監舍的在押人員談話,統一口徑稱黎朝陽躺在鋪上已經昏迷。
周耀弟(另案處理)的供詞中也承認,黎朝陽死後的當天上午11時許,盤定龍打電話讓他馬上到2監舍,向一名參與捆綁黎朝陽的被監管人交代不要亂講。另一名看守所民警也交代受到盤定龍的暗示,當時盤定龍對她講,「所裡出了這麼大的事,我們要保護老民警啊,這種事對我們看守所的聲譽也不好」。
據了解,盤定龍和王萬安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導致桂林市政法委的兩次調查結論是:黎朝陽在羈押期間,沒有發現監管民警對其有體罰虐待的情況。
2009年6月18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被告人王萬安、盤定龍的犯罪事實、情節、手段、後果及認罪態度,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依法以王萬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盤定龍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宣判後,兩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裁定。
反思:人人平等?
北京劉曉原律師實名發帖稱:
「警察涉嫌犯罪後,辦案警察對昔日的同事,也會採取刑訊逼供辦法來獲取他們的口供。在大家的印象裡,只有平民百姓才會因涉嫌犯罪遭到虐待。他們的印象卻是一個『錯覺』。
在辦案人員看來,只要你涉嫌犯罪被抓了,不管抓獲前你是普通百姓、還是警察、法官,你都屬於犯罪分子。對待犯罪分子,就應當『一視同仁』,所以才有了警察和法官與平民百姓『享受同等待遇』現象。
在這個問題上,辦案人員真正體現了『人人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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