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殺妻騙保案剛剛過去不久,近日又有一男子為騙保,竟將自己智障兒子推入了海中。
(動圖來源:網絡)
事情的詳細經過大概是這樣:
胡某私下與其表姐夫安某商量,因其兒子今年38歲,是智障人士,胡某為兒子購買了意外險,讓安某幫忙在海上將不會遊泳的兒子推落入海,造成意外死亡的假象,以獲得保險賠償金。事成之後,胡某會給安某6000元好處費。
2020年9月27日,將兒子推下海後,胡某報案稱智障兒子意外墜海。經偵查發現,胡某並非意外墜海,而是被人推下海,推人者的穿著與「報案人」胡某的穿著相似,且胡某報案時沒有悲傷情緒,反而在民警詢問時非常驚慌,再加上死者為智障人士,種種異常讓民警高度懷疑,立即對胡某進行調查。在事實證據面前,胡某供認了其與安某合謀一同殺害兒子並偽造意外死亡現場騙取保險賠償金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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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虎毒還不食子,這位父親為什麼會做出這樣滅絕人性的事?痛心之餘,慧培哥想要從保險的角度給大家仔細捋一捋這件事。
可能有朋友會好奇,智力有缺陷的人可以買保險嗎?
按照保險法規定: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這裡涉及到一點:無民事行為能力,那麼什麼樣的人叫「無民事行為能力」呢?
所以,判斷一個人是否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必須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因此,胡某能否為其智力有缺陷的兒子投保要分為兩種情況:
這種情況下,幾乎所有的保險都無法投保。
這種情況下,健康險及壽險等無法投保,但意外險存在一定的承保可能。保險公司更關注的是被保險人的年齡和職業(是否從事危險職業),一般不涉及健康告知(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詢問,被保險人需如實告知)的環節。
因此,如果胡某的兒子沒有經法定程序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胡某是可以為智力有缺陷的兒子買意外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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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胡某故意造成智障兒子死亡,能順利拿到意外險的保險理賠款嗎?
我們再來看看保險法規定: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因此,該案件中,如果是胡某為其兒子投保,且故意傷害罪成立,保險公司直接可以按照這一條來拒賠。
但是,也有可能出現:
投保人與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不是同一人,例如胡某的妻子為兒子購買的保險,即胡某的妻子是投保人,而胡某隻是其中一位受益人,投保人對於「殺害」被保險人的過程並不知情,那麼,就無法用這一條來拒賠。
如果胡某不是投保人,那麼即使他殺害了自己的兒子,也只是他作為受益人喪失了受益權。但是,對於其他受益人來講,例如胡某的妻子來說,仍是有受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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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涉及保險詐騙罪。
如果胡某的故意殺人罪成立,那麼其離保險詐騙罪可能就不遠了。而且保險詐騙罪是不受制於胡某是否是投保人。因為保險詐騙罪第五款,關於對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主體,既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受益人,而不像保險法裡面加以區分。
保險預見的不僅僅是風險,還有人性。最近幾年類似的騙保案屢見不鮮,例如:湖南新化男子假死騙保,導致妻子帶著孩子自殺、母親為了給兒子治病錢,自殺騙保,卻不知保單已過期,例如:泰國殺妻藏屍行李箱案等等,這一樁樁「騙保」事件背後都是一個個家庭慘劇,實質呢都是因為對保險認知缺失導致的。
騙保,沒你想的那麼容易!
1. 保險條款已經具備了很強的反騙保能力
如核保時,會對健康、財務狀況、職業進行核保,高風險的都會拒保。
為了防止一些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做出反人性行為,對未成年人有保額限制,如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限額為20萬元。
另外,保險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對自殺、他殺等進行免責聲明。真的不要為了保險金,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玩火!
2. 保險公司調查水平很厲害,不能小看!
通過走訪、醫療調查、生活軌跡等等都可以摸清楚,還聯合同業調查,你的投保信息通通可以查到,保單數量、保額多少都是可以看到的,排查有異常被認定為騙保,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3. 最後,騙保可構成保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看完這篇,希望那些還想騙保的人醒醒吧。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永遠別忘記,人在做,天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