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撫養權一直是離婚糾紛中,離婚雙方爭奪最為激烈的重點。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部分人也會選擇協議離婚。那麼,協議離婚後女方懷孕,前夫能否變更撫養權?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最大化?離婚協議書怎麼算有效?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承業律師結合案例為您一一剖析。
案例簡介:
趙某(女)與黃某(男)婚後育有一女。婚姻期間,趙某未工作,黃某工作掙錢。因經常加班,黃某在家時間相對較少。趙某後以黃某在家時間少為由提出了離婚,雙方籤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趙某作為母親撫養兩女,黃某支付撫養費,並另行支付10萬元離婚補償金、20萬元女兒的生活保障金。
雙方離婚9個月後,黃某得知了趙某已與其他男性未婚同居並已有身孕,臨近生產。黃某認為趙某與其他男人同居有孕的事實,會給兩個女兒造成了不利影響,便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同時,籤訂《離婚協議書》時,黃某所在公司經營狀況尚好,有發展前景;但隨後因黃某名下投資權益被凍結,除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之外,黃某稱其無力另行支付離婚補償金和生活保障款。
疑問一:離婚後女方懷孕 是否應變更婚生女兒的撫養權?
律師說法:
1. 案例中的涉案《離婚協議書》,為黃某和趙某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黃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籤訂該《離婚協議書》中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該協議對雙方有約束力。
2. 關於撫養權變更。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兩個婚生女兒由趙某撫養,由黃某支付撫養費。原被告雙方已經登記離婚,被告在離婚後有婚姻自由,也享有法定的生育權,即便被告在離婚後懷孕,也不能據此推定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黃某僅以趙某再次懷孕生子便推定該行為會給兩個女兒造成不良影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疑問二:是否應按《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10萬離婚補償費、20萬元女兒生活保障金?
律師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1. 案例中的涉案《離婚協議書》有關離婚補償費及生活保障金的條款,是黃某和趙某關於解除婚姻時財產的約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2. 黃某主張涉案《離婚協議書》履行時已發生情勢變更。其提交的其作為被執行人的兩份《司法協助詳細信息》表格只能證明黃某被凍結了財產共計200萬元,而不能證明相關財產已經被劃撥他人、其沒有其他財產且無力支付上述各項費用,且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繼續履行協議內容。
疑問三:《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怎麼算有效?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有: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小孩撫養費金額及其交付方式、財產分割等。
關於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有法律相關問題可以關注後,私信給小編。有空的時候將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