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中的保守派只能接受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自由平等主義者則表現出對於實質平等的強烈關懷。
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提出了關於正義的兩條原則:第一條是所謂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包括差別原則與機會平等原則。前者要求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於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就是說,利益分配應該像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們傾斜;後者要求將機會平等的原則應用於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術與動機的人們享有平等的獲得職位的機會。煌煌50萬言的文字,便是圍繞這兩個原則展開的。
1、我想建立一種正義觀,它能提供對功利主義的合理和系統的替代
2、第一件事情是涉及到如何從原初狀態提出對兩個正義原則的論證
3、另一個修改是要在一種產權民主的觀念與一種福利國家的觀念之間做更明確的劃分
4、僅僅有效率原則本身不可能成為一種正義觀。因此,它必須以某些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的約束,一旦這些約束被滿足,任何由此產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認是正義的。
5、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時,它們才是正義的。
6、自然資質的分布無所謂正義不正義,人降生於社會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說不上不正義。這些只是自然的事實。正義或不正義是制度處理這些事實的方式。
7、我們可以採取一種動機的假設,設想各方為一條條代表著各種要求的連續線。通過把這些假設結合起來,我相信世代的整個鏈條能被結為一體,使原則被協議得適當地考慮每一個人的利益。如果這是對的,我們將成功地從合理的條件派生出對其他世代的義務。
8、在現在的這個修訂版中,基本善的特徵被確定為:它們是人在其完整的一生中作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為社會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員的人所需要的。這些基本的社會善主要包括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
9、這個原則認為,一種結構,當改變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個)狀況變好的同時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個)狀況變壞時,這種結構就是有效率的。這樣,對於一批產品在某些個人中的某種分配來說,如果不存在任何改善這些人中至少一個人的狀態而同時不損害另一個人的再分配辦法,那麼,這種分配就是有效率的。
10、只要一種分配使某些人願意與別人交換物品,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為交易的意願說明有一種改善某人而不損害別人的再分配形式。的確,一種有效率的分配應是一種在其中不可能發現理有利的交換的分配。在此意義上, 那種一個人佔有一切的分配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為別人沒有任何東西能和他交換。效率的原則從而就容許有許多種有效率的結構,每種有效率的安排都比一些別的安排要好,但任何有效率的安排都不比另一個有效率的安排更好。
11、首先,對什麼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特立的標準,一個脫離隨後要進行的程序來確定並先於它的標準。其次,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基本標誌是:當有一種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時,卻沒有可以保證達到它的程序。在純粹的程序正義中,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無論它們可能是一些什麼樣的結果。
12、有些欲望和傾向是功利主義拒絕考慮的,因為鼓勵和允許這些欲望和傾向,在當時的情況下就會產生較小的滿足的淨差額。但是,這種限制只是形式上的限制,如果沒有對情況的相當詳細的了解,它也不能充分表明它們是什麼樣的欲望和傾向。光是這一點還不能說是明功利主義的缺點。在決定哪些道德品質應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得到鼓勵時嚴重依賴自然事實和人類生活的偶然因素,這正是功利主義理論的一個特徵。
13、對休謨來說,功利看來等同於某種形式的共同利益。當制度適合於所有人的利益時(至少從長遠看),它們就滿足了功利的要求。這樣,如果對於休謨的這種解釋是正確地,那麼它自然就和正義的優先並無衝突,跟洛克的契約理論也沒有什麼不相容了。在古典的功利主義和作為公平的正義之間的對照中隱涵著一種根本的社會觀的差別。在我們的理論裡,我們把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設想為一個由那些人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將選擇的原則來調節的互利互惠的合作體系,而在古典功利主義理論中,組織良好的社會則被設想為一種對社會資源的有效管理,這種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公平的觀察者從許多既定個人慾望體系造成的總的欲望體系的滿足。與古典功利主義的較自然的推論的比較,是我們看清了這一對照。
14、在解釋允諾(或形成盟約)是怎樣建立並穩定各種形式的合作時,我大都遵循普裡查德的觀點。他的討論包含了所有的關鍵之點。我也像他那樣假設:每個人都知道(或至少合理地相信)別人具有正義感,因而具有履行真正職責的正常有效的欲望。沒有這種相互信賴,諾言就一錢不值。不過,在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中,這種知識是現存的:當它的成員們作出允諾時,對他們履行職責的意圖就有一種回應的承認,和一種相信這一職責將得到尊重的共有合理信念。正是這種回應的承認和共同的理解,使一種事業開始並繼續維持。
15、我們生活在這樣的一個社會裡:我們一旦遇到了困難,可以指望得到別人的幫助。對這一點的普遍認識,其本身就具有巨大價值。即使事情最終證明我們一點也不需要這種幫助,而且我們有時還需要幫助別人,這都沒有什麼不同。按照狹義的解釋,利益的平衡也許無關緊要。衡量這個原則的主要價值,不是看我們得到了多少實際幫助,而是看我們是否對別人的善意感到信任,看我們是否了解我們隨時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幫助。
16、後悔是由於失去或沒有我們認為對我們來說是好的東西而產生的一種普遍的感情,而羞恥則是由於我們的自尊(一種特殊的善)受到打擊而引起的感情。
17、總之,愛另一個人,不僅意味著關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也意味著確認他的自我價值意識。這樣,父母對兒童的愛最後換得了兒童的愛。
18、彼此相愛的人,或對別人和對生活方式產生了強烈感情的人,同時也容易被毀掉:他們的愛使他們聽任不幸和別人的不正義行為的擺布。朋友和情人冒著很大的風險去互相幫助;家庭的成員也自願地這樣去做。他們如此心甘情願,和任何其他傾向一樣,都是他們的感情使然。一旦我們愛上了什麼,我們就有了弱點:正在愛著卻又隨時準備考慮是否應該愛,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事實就是如此。可能產生最少傷害的愛,不是最好的愛。如果我們愛了,我們就是接受了傷害和損失的危險。
19、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個社會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
20、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社會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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