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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參加醫療(生育)保險正常繳費的人員,當發生分娩或引、流產時,可以申領生育津貼。
註:1)對於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2)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二、生育津貼申領所需材料
(一)分娩人員申領所需材料
《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北京戶籍人員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第三個及以上子女)原件。非北京戶籍人員提供《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如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分娩或引、流產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二)引、流產人員申領所需材料
《結婚證》原件。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孕周數及具體引、流產時間)原件。三、注意事項
《出生醫學證明》和《醫學診斷證明書》若為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譯公司出具的翻譯文件並加蓋翻譯公司的公章。不在本市長期居住的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一年內有效)。,四、經辦機構辦理
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提交材料後,領取《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准表》並籤字確認。
五、待遇發放
選擇單位發放的,於申領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貼款項後應及時支付至申領職工本人;選擇銀行代發的,款項於次月中旬發放到申領人個人帳戶。
特別強調:生育津貼以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1)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
2)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