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智認知:關於修改公司英文名稱及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0-12-17 中國財經信息網

[公告]新智認知:關於修改公司英文名稱及公司章程的公告

時間:2018年12月06日 19:16:20&nbsp中財網

證券代碼:603869 證券簡稱:

新智認知

公告編號:臨2018-075

新智認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修改公司英文名稱及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修訂公司經營範圍的背景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並發

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公司實際需要,

新智認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公司英文名稱

及公司章程的預案》,對《

新智認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款進行

修訂並對公司英文名稱進行變更。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序號

修訂前

修訂後

1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

新智認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ENC Data Technology Co., Ltd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

新智認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2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秉承「以人為本,事求卓越,

和諧共生」的理念,發展海洋旅遊和健康旅遊業務,利用

打造

智慧旅遊

和智慧景區的認知服務能力,為行業客戶提

供完整的認知解決方案,為股東創造優秀的投資回報。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通過人工智慧、大

數據等創新技術,打造賦能方法論和行業認知

解決方案,在數字經濟時代下為行業客戶賦能,

以數字驅動引領行業變革,為股東創造回報,

為社會創造價值。

3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

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

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

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

票的

公司債

券;

(六)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公司股份的活

動。

4

第二十三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除本章程第

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

(六)項情形外,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五)項、第(六)項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

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5

第二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

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該

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

銷;屬於該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

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

(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

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

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

於該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

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該條第一款第(二)項、

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

項、第(六)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

或者註銷。

6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

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公

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

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

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證據。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

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上市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等應當依法合

規,不得剝奪或者限制股東的法定權利。

7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關

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

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

佔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東的合

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

東的利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

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述規定給公

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

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

司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損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對上

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非法利益。

8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召

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

所地或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在保證

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

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

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

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

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公司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公司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途

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

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

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9

第六十七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

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

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

及其籤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

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六十七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

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

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

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籤署、公告等內

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

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將法定由股東大會

行使的職權授予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應作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

批准。

10

第八十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

會表決。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及以上董事或監事時實行累

積投票制度。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

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

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等基本情況的資料。

第八十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

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及以上

董事或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度。前款所稱累積

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

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

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

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等基本情況

的資料。

累積投票制下,股東的投票權等於其持有的股

份數與應當選董事、監事人數的乘積,每位股

東以各自擁有的投票權享有相應的表決權;股

東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位候

選董事、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選舉數位候選

董事、監事;董事、監事的選舉結果按得票多

少依次確定。

在選舉董事、監事的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秘書

應向股東解釋累積投票制度的具體內容和投票

規則,並告知該次董事、監事選舉中每股擁有

的投票權。在執行累積投票制度時,投票股東

必須在一張選票上註明其所選舉的所有董事、

監事,並在其選舉的每位董事、監事後標註其

使用的投票權數。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

票權總數超過了該股東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

數,則該選票無效。在計算選票時,應計算每

名候選董事、監事所獲得的投票權總數,決定

當選的董事、監事。

獨立董事的選舉亦適用本條規定,但獨立董事

與其他董事應分別選舉 。

11

第九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

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

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

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

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

勉義務。

董事應積極履行對公司的勤勉義務,從公司最佳利益出發,

考慮與其同等地位的人在類似情況下可能做出的判斷,對

公司待決策事項的利益和風險做出審慎決策,不得僅以對

公司業務不熟悉或者對相關事項不了解為由主張免除責

任。

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事務,對需提交

董事會審議的事項能做出審慎周全的判斷和決策。

第九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

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

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

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

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

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公平;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

的其他勤勉義務。

董事應積極履行對公司的勤勉義務,從公司最佳

利益出發,考慮與其同等地位的人在類似情況下

可能做出的判斷,對公司待決策事項的利益和風

險做出審慎決策,不得僅以對公司業務不熟悉或

者對相關事項不了解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事務,

對需提交董事會審議的事項能做出審慎周全的

判斷和決策。

12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設獨立董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

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

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

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

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

影響。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規

定適用於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設獨立董事,建立獨立董事

制度。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

務,並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

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

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的

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

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

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的影響。

上市公司股東間或者董事間發生衝突、對公司

經營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的,獨立董事應當主動

履行職責,維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中涉及

董事的規定適用於獨立董事。

13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由9-15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

3-5名;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以

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由9-15名董事組成,其中

獨立董事3-5名;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

長1名,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

生。

名、薪酬與考核等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

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

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

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董事會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並可以根據需要

設立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相關專門委員

會。 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

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

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

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應

當為會計專業人士。

14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

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

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

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

員,並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訂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

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職權。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

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

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

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

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

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

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

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訂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

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

理的工作;

(十六)決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

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下收購本公

司股份的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職權。

15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籤署公司股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

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籤署董事會通過的重要文件或

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文件;

(四)在發生特

大自然

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

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

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籤

署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籤署董事會

通過的重要文件或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籤

署的文件;

(四)在發生特

大自然

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

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

股東大會報告;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重大事項由董事會集體決策,董事會不得

將法定由其行使的職權授予董事長、總裁等行

使 。

16

第一百二十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

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

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

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

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

和主持董事會會議。2名及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

料不完整或者論證不充分的,可以聯名書面向

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

董事會應當予以採納。

17

第一百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

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

並由委託人籤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

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亦未

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

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籤名

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

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亦

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

決權。獨立董事不得委託非獨立董事代為投票 。

18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

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

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

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於10年。

19

第一百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

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

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

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

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

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

議,致使上市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

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

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

免除責任。

20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

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

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控股股東

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應

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

作。

21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

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

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

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

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董事會秘書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履

行職責有權參加相關會議 ,查閱有關文件,了

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等情況。董事會及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任何

機構及個人不得幹預董事會秘書的正常履職行

為。

22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

確、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23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

中公司職工代表監事1人;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由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

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

事組成,其中公司職工代表監事1人;監事會設

監事會主席1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

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

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監事依照法律法規選舉產

生。

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

有效的履行職責。監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

識或者工作經驗,具備有效履職能力。公司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設立外部監事。

24

第一百五十一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

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的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

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

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的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

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

免的建議;

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

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

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

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

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

《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

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發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

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履行監督職責,並向董

事會通報或者向股東大會報告,也可以直接向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部門報告。

25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指定《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

《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體。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指定《上海證券報》、《中

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

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披露

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成、及時、公平。未經

董事會許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

對外發布信息。

本次修改公司英文名稱及公司章程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董

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相關部門及人員辦理本次《公司章程》變更等相關工

商報備登記事宜。

三、本次章程修訂對公司的影響

此次變更公司英文名稱及修改章程部分條款,有利於結合法律法規的變化,

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特此公告。

新智認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8年12月6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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