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師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分類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類別,醫師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Ⅰ類學分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和公布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以及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2、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和公布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以及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等一級學會(協會)舉辦,並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醫|學教育網整理,按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標準授分和管理。
4、由衛生部或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和批准的推廣項目。
(二)Ⅱ類學分
1、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2、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他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Ⅱ類學分管理細則由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二.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標準
1、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過10分。
具體授分辦法如下:
項目類別
計 分 方 法
學分類別
主講人 學 員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3)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2學分/1小時 1學分/3小時 1學分/1小時 1學分/6小時 1學分/3小時 每個項目授分不超過5學分
Ⅰ類 Ⅰ類 按公布的學分類別
2、學術會議
會議類別
會議交流論文 會議宣讀 論文摘要
會議列題或 無論文參會
學分 類別
國際會議
全國會議
全省會議
地市級會議
8 6 6 5 4 3 2 1
2 1 1 1
Ⅰ類 Ⅰ類
Ⅰ類 Ⅱ類
註:有論文者第一作者得滿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遞減1分。
3、學術論文
4、科研項目
課 題 類 別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學分 類別
國家級課題 省、部級課題 市(廳)級課題 單位課題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Ⅰ類 Ⅰ類 Ⅱ類 Ⅱ類
科研項目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5、科技成果獎
獎 勵 類 別
獲獎者排序
學分 類別
等級 1 2 3 4 5
國家級獎
一等 20 19 18 17 16
二等 15 14 13 12 11
Ⅰ類
省、部級獎
一等 12 11 10 9 6
二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
Ⅰ類
發明專利
8 7 6 5
Ⅰ類
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5 4 3 2
Ⅰ類
市級獎
一等 6 5 4 3 2
二等 5 4 3 2 1
Ⅱ類
單位獎
3 2 1
Ⅱ類
註:科技成果獎按最高獎項計分,學分不重複計算。
6、外出進修
凡經單位批准,到上一級醫療衛生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人員,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跨年度連續進修6個月以上人員以進修時間長的年度或進修期滿結束的年度計算登記學分,不能重複登記。
7、論著、教材等(Ⅱ類學分)
醫學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學分;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時5學分。學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遞減20%.
8、單位審定並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Ⅱ類學分)
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範、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主講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病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此類學分全年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自學(Ⅱ類學分)
自學與本學科專業相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寫出綜述,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授予學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誌、音像、光碟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後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的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三、醫學繼續教育學分發放和管理辦法
(一)繼續醫學教育(含遠程繼續醫學教育)Ⅰ類學分授予統一使用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或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指定社團組織使用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規定樣式學分證書。其他形式證書一律不予認可。
(二)在一個驗證周期(晉升周期)內,統一使用《廣東省繼續教育證書驗證證明》(已啟用ICME管理系統的單位,可使用電子版的《驗證證明》),作為職稱評審的申報材料之一,連同晉升評定有關材料一起上報。
(三)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1~3年等處罰。
(四)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必須確保學分證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實性,塗改或空白的學分證書一律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