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消防控制室消防標識設置及管理,保障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提高單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據《全省推行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實施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部位。
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門外應設置標識,標明「消防控制室閒人免進」。
第四條 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火警處置程序》、《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維護管理操作規程》等制度標識,並懸掛或張貼在控制室的牆面上。
第五條消防控制室應有顯示被保護建築的
重點部位、疏散通道、消防設備所在位置的平面或模擬圖。
(一) 設備具有消防設施顯示功能的,應當顯示感煙、感溫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圖,並在控制室牆面顯著位置設置消防設施和疏散路線圖,標明消火栓、安全出口、疏散路線等。
(二) 設備無消防設施顯示功能的,應在控制室牆面顯著位置設置消防設施分布及疏散路線圖,標明各類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的位置和疏散路線。
(三)建築樓層結構不同的,應在牆面設置標準層的消防設施分布及疏散圖,其他樓層消防設施分布及疏散圖應在消防控制室建立檔案專卷。
第六條 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後應張貼《建築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標識,標明系統名稱、使用編號、維保單位、檢驗單位、檢驗負責人、檢驗日期等內容。
建築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標識應按下列要求設置:有消防聯動控制櫃的工程,張貼在聯動控制櫃的左上角;只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張貼在報警控制櫃的左上角;只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工程,張貼在水泵控制櫃的左上角。
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不少於2具4公斤ABC 乾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點、滅火器箱的箱蓋上方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及維修時間。
第八條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取得崗位機能資格或經省級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操作人員應牢記控制室崗位職責,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自動消防設施操作程序。
第九條 消防控制室應落實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
第十條 消防控制室應逐日填寫值班記錄和消防設施巡查、檢查、維修記錄,由值班、檢查、維修人員籤字後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消防控制室應將下列資料整理歸卷,存放在控制室內:
(一) 消防控制室相關職責、制度;
(二) 消防設施分布及疏散路線圖;
(三)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
(四)自動消防設施年度檢測報告、季度、月份檢查試驗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宣傳標識內容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三條 單位應加強對消防標識的維護、管理,如有破損、缺失的,應及時更換。
第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標識需要標明維護責任人、檢查維護時間的,維護責任人變更及每次檢查維護後,應及時註明。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及本標準對消防標識有規格、尺寸規定的,應按規定製作;沒有規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標識設置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人員公共娛樂場所消防標識設置,培育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單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據《全省推行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實施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下列公共娛樂場所:
(一) 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 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 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 遊藝廳、電子遊戲廳、網吧等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撞球廳、健身房、桑拿浴室、棋牌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應設置總平面布局標識,標明單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單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主要消防設施位置等內容。總平面布局標識不應小於0.5平方米。
第四條 多層公共娛樂營業場所應當每層設置平面布局標識,著重標明本層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室內消防設施位置等內容。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應利用電子屏、固定宣傳版面等方式設置宣傳消防法律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廳關於消防安全的規定以及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諾的標識,並設置宣傳單位安全經營理念的標語口號、公共場所防火事項、火災報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識等內容的標識。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營業吧檯、工作間、消防控制室、辦公室、配電室等部位應當設置消防安全制度、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等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使用明火」標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包房的房門後中上部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圖。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的消防設施標識應使用發光型標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的滅火器宜放置在滅火器箱內,滅火器放置點、滅火器箱的箱蓋上方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及維修時間。
第十一條 室內消火栓箱上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及維修時間,提示不得圈佔、遮擋。
第十二條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附近應設置火災報警按鈕標識,並標明使用方法。
第十三條 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應設置建築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標識、標明系統名稱、使用編號、維保單位、檢驗單位、檢驗負責人、檢驗日期等內容。
建築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標識應按下列要求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張貼在報警控制櫃的左上角;只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張貼在水泵控制櫃的左上角;其他情況的,張貼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設備的,其標識設置還應參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標識化管理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正上方應設置燈光「安全出口」標誌
第十六條 疏散走道應當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設置位置應在疏散走道及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且間距不應大於20米;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米;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米。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 安全出口門上應設置「嚴禁鎖閉」標識;常閉式防火門上應設置「防火門請隨手關閉」標識;普通電梯應在電梯門及附近設置「火災時嚴禁使用電梯逃生」標識。
第十九條 設有防火型報警逃生門鎖的安全出口上部應設置燈光安全出口標識,逃生門上方醒目位置應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結合器附近的牆面上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維護保養時間。
第二十一條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應設置標識,標明取水口、容積。
第二十二條 消防車道附近應設置消防車道標識,標明「消防車道」字樣及寬度,提示嚴禁佔用。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宣傳標識內容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加強對消防標識的維護、管理,如有破損、缺失的,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施器材標識需要標明維護責任人、檢查維護時間的,維護責任人變更及每次檢查維護後,應及時註明。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及本標準對消防標識有規格、尺寸規定的,應按規定製作;沒有規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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