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2020-12-20 中國人大網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職責的規定。

        我國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的環境汙染多年來一直比較嚴重。1996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是6.59億噸,2002年已經增長到8.88億噸。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量也從1996年的1690萬噸增加到2002年的2890萬噸。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採取有利於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按照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本條規定就是上述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作出界定

        不同的工業固體廢物,由於其成份、結構、產生量等有很大的差別,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危害也各不相同。特別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帶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廢物,兩者在可燃性、反應性、腐蝕性、毒性等方面均有很大區別。因此,對不同類型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採取不同的汙染防治措施。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首先要對各種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作出界定,明確工業固體廢物中有害物質的種類、可能造成的汙染的性質、強度、危害等。比如,廢金屬的主要有害物質是重金屬、氯化物、酸、鹼、電鍍鹽、染料等,皮革的主要有害物質是重金屬和有機溶劑等,對這些工業固體廢物中可能包含的汙染物或有害物質,以及這些汙染物或有害物質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對環境的汙染,比如鎘、鉻渣等重金屬的危害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加強科學研究的基礎上,作出科學、明確的界定,為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奠定堅實的科學基石。

        二、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技術政策

        要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制定相關的技術政策,加強政策導向的作用,以科學的原則和方法來指導汙染防治工作。這項工作各有關部門正在積極開展。國家環保總局於2001年制定了《危險廢物汙染防治技術政策》。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與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於聯合發布了《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對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收集、運輸、貯存、資源再生、處置等工作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技術政策作為行政指導的一種類型,在促進和支持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加強管理和技術選擇應用、引導相關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三、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我國的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由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導致的情況比較多,危害也比較嚴重。對這些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一方面要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淘汰;另一方面,對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有關部門有責任採取措施,組織推廣。組織推廣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制定產業發展指南,原國家計委、科技部於1999年制定了《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其中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列為當前優先發展的技術領域之一。再如,發布鼓勵發展的產業目錄,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於2000年發布了《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一批)》,通過稅收優惠等方式對有關產業加以扶持,其中就包括粉煤灰幹法分選設備、小型固體廢物焚燒設備等應用於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領域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又如,將有關工藝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給予稅收等優惠,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發布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其中包括了利用化工廢渣生產建材、肥料、純鹼、燒鹼等產品的工藝。所有這些,都是在實際工作中貫徹本法規定的具體體現。這裡所指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既包括治理汙染的先進工藝和設備,比如工業固體廢物處置的先進設施等,也包括加強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淘汰制度的規定。

        我國的工業固體廢物汙染,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造成的。這些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大量使用,使我國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居高不下,其危害性也很難通過源頭得到控制,並加大了末端處置的壓力。針對這一問題,本條從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方面是從積極的角度出發,要求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另一方面是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這是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升級換代,實現工業固體廢物的減量化,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本條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據此,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負有法定的職責開展組織有關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工作。這裡所稱的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即指目前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他部門包括哪些,視不同生產工藝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和推廣的具體工作而定,一般來說可能包括科技部、國家環保總局等。這些部門應當從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科技進步程度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有關科研單位的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完善相關機制,加強科學研究,努力開發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並大力予以推廣。目前,這項工作有關部門已經通過各種方式積極開展了。比如,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環保總局分別於2000年和2003年發布了《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第一批、第二批),涉及了冶金、石化、機械、有色金屬等多個重點行業,100餘項清潔生產技術。?這些技術經過生產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的經濟和環境效益。其中部分技術可以有效地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比如轉爐煉鋼自動控制技術可以有效地減少最終產生的廢渣,鍍鋅層低鉻鈍化技術可以有效降低廢水中六價鉻的濃度等。這些先進的生產技術,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廣。

        二、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淘汰制度

        1.淘汰的對象。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加以淘汰的對象包括兩種,一是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比如無復塑膜水泥包裝袋生產線、年產70萬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檔建築陶瓷生產線、手工膠囊填充工藝、軟木塞燙蠟包裝藥品工藝等;二是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設備,比如直徑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設備、生產汞電池、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設備、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設備等。這些工藝和設備由於生產方式落後,所製造的產品質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又容易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逐步加以淘汰。

        2.淘汰工藝和設備的名錄。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限期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實行名錄製度,由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淘汰的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1999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分不同情況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種生產能力、36種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58種落後產品。1999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涉及鋼鐵、有色、輕工、紡織、石化、建材、機械、印刷業(新聞)等8個行業,共119項。2002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黃金、建材、新聞出版、輕工、紡織、棉花加工、機械、電力、鐵道、汽車、醫藥、衛生等15個行業,120項內容。這其中都包括了部分因產生嚴重環境汙染的工業固體廢物而被淘汰的落後設備和工藝。

        3.淘汰名錄的法律地位。(1)由於淘汰名錄中規定的都是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因此,凡是列入淘汰名錄的工藝和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採用,不得繼續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2)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有關設備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淘汰名錄中的工藝。比如,原國家經貿委公布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要求,汞電池必須在1999年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必須在2000年淘汰,無復塑膜水泥包裝袋生產線必須在目錄發布之日即1999年12月30日起淘汰,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設備必須在2003年淘汰,手工膠囊填充工藝、軟木塞燙蠟包裝藥品工藝必須在2002年7月1日前淘汰,據此,在上述規定期限內,設備的生產者、使用者、進口者或者銷售者必須分別停止生產、使用、進口和銷售,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停止採用。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還規定,對拒不執行淘汰目錄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各有關部門要撤消生產許可證,各商業銀行要停止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經貿委還於2000年發布了《關於對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產品和重複建設項目限制或禁止貸款的通知》,要求對限期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要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抓緊催收已發放的貸款。(3)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這裡所說的「轉讓」包括出售、出租、無償贈送等各種可能導致設備轉移的行為。只要該行為可以使淘汰設備轉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繼續使用的,都屬於本款規定的「轉讓」行為。它既包括同一地區的轉讓,也包括異地轉讓。對轉讓被淘汰設備的違法者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職責的規定。

        本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均負有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七條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職責作了規定,本條則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在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職責,通過履行這些職責,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有效地推動和促進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問題是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科技進步程度密切相關的系統工程。「三化」原則在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領域的落實,需要有關部門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汙染防治工作規劃,採取措施,積極加以推動。本條規定的工作規劃,是指在一定時期和一定區域範圍內,根據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以及對環境的汙染狀況等情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預防和治理各項工作進行的統籌安排和合理部署。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溝通,相互協作,在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制定汙染防治工作規劃,將各項防治措施落到實處。規劃一經制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成為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基本依據,有關方面應當嚴格執行。

        二、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

        關於推廣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也都提到了,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而本條則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可以看出,與前面兩條不同的是,本條規定的職責是針對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的,具體的職責也由組織推廣改為推廣,並不再有組織研究、開發的要求。顯然,對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更具體化了,推廣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工作將由這些部門直接負責。這裡所指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主要是指加強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建立、健全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的規定。

        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是指按照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等情況和防治環境汙染的客觀要求,將汙染防治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單位或個人,充分發揮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作用,共同做好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按照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治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為達到這一目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就應當建立、健全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將各項責任分解後落實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只有明確責任,才能明確具體的工作要求,才能切實做好各項汙染防治工作,這是我國多年來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總結。因此,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提高思想認識,重視汙染防治責任制的建設,沒有建立的,應當儘快建立;已經建立的,也要研究、分析責任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採取措施健全、完善,讓這一責任制發揮應有的作用。其他法規、規章中,對這一問題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1992年8月國家環保局發布的《防治尾礦汙染環境管理規定》規定,產生尾礦的企業必須制定尾礦汙染防治計劃,建立汙染防治責任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礦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除了要建立、健全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外,還應當根據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這是汙染者依法負責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領域的具體化。至於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則要從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性質、危害性等具體情況出發,科學地加以安排。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實現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的規定。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三化」原則中,首先是減量化,即儘可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善管理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汙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過程中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和排放,減輕或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本條就是對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清潔生產實現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採用什麼樣的原材料、能源和生產工藝,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原本是由企業事業單位自己決定的。但國家出於保護環境和資源、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往往通過法律等手段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適當限制,引導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走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之路。實踐證明,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清潔生產,不僅可以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還可以為其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比如節約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提高生產率,降低運行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降低工業固體廢物末端處置的費用等等。因此,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採取措施積極予以實施。

        本條規定對原法第三十條所作的一處修改是在最後增加了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的內容。之所以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固體廢物的減量化不是一個絕對的減少「量」的概念。實際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有的企業隨著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白加更新,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在量上可能確實減少了,但由於所產生廢物在性質和種類上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它的危害性反而增加了。比如,企業採用原來的工藝和設備,產生的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採用新的工藝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大大減少,但其中危險廢物的含量或者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中有毒物質的成份卻增加了,給環境的威脅並沒有隨著工業固體廢物數量的減少而降低。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本條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在選擇原材料、能源和生產工藝、設備時,必須同時考慮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的規定。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了排汙申報登記制度。申報登記不僅有助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和變化情況,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為加強科學決策奠定基礎,同時也是其他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確切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狀況,現場檢查、汙染事故報告等制度才有了實施的可能。可見,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在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申報登記的基本要求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也就是說,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1992年國家環保局發布了《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登記制度的實施作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7年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關於全面推行排汙申報登記的通知》,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又發布了《關於加強排汙申報與核定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推動了申報登記工作的開展。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只適用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即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鑑別標準和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申報在本法第五十三條另行作了規定,生活垃圾不適用申報登記制度。

        二、申報登記的內容

        1.正常作業條件下的申報內容。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內容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由於申報登記是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基礎性工作,它的根本目的是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和處理情況,為相關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因此,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正常作業條件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種類,是指產生的是哪些類型的工業固體廢物,比如廢金屬、塑料、橡膠、化學藥劑、砂石等,包括廢物的名稱、形態、來源、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份等,都需要逐一申報登記。產生量,是指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多少,比如廢金屬,年產生多少噸。流向,是指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去向,包括多種情況,比如工業固體廢物被綜合利用、排放、轉移等。以綜合利用為例,本單位自行利用的,應當申報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名稱、產生量、利用量、利用率、主要工藝方法、利用後產生的主要產品、利用後的剩餘殘渣數量、殘渣的最終處置等情況;提供給外單位綜合利用的,應當申報所提供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提供數量、接納廢物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廢物的主要用途或生產產品名稱、收取的費用、是否有長期合同關係、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本單位自行貯存的,應當申報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地點、佔地面積以及汙染防治措施等情況;委託外單位代為貯存的,應當申報代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接納單位名稱、廢物數量、需支付的費用、貯存的地方、貯存的方式以及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處置,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活動,本單位自行處置的,應當申報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數量、種類、處置方法、成本費用以及防止二次汙染的主要措施等;委託外單位代為處置的,應當申報代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接納單位名稱、廢物數量、需支付的費用、處置方法以及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以上這些指標,都直接關係到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程度,必須如實申報。

        2.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有重大改變時的申報內容。本條第三款規定,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據此,只要工業固體廢物各項申報事項的其中之一有重大改變的,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這裡所指的「重大改變」,適用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這種改變必須是重大的,輕微的或者在正常作業範圍內的變動不在申報之列。如何判斷是重大的,一般說來就是超過正常作業所可能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變動情況,且這種變動直接影響到各項指標的重大改變。二是這裡所說的改變不一定僅僅針對汙染加重的情形。如果企業採取了新技術或者將某些汙染嚴重的設施停用了,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明顯減少的,也應當及時申報。

        3.申報單位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履行下列法定義務:一是如實申報。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進行申報時,必須如實申報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拒報或者謊報。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及時申報。申報事項沒有重大改變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申報;申報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申報。

        三、申報登記的程序

        1.一般程序。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包括縣級環保部門,不包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程序作了具體規定:(l)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填報《固體廢物申報登記表》,並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申報登記工作,應當在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辦理。(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固體廢物申報登記表》,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申報登記註冊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後一周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交回申報登記註冊證。

        2.特別程序。本條第三款規定,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按照《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申報登記後,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前十五天,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填報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後三天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重大改變而未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的,視為拒報。

        第三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不同情況利用、貯存、處置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規定。

        按照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負有防治汙染的義務,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同時,為了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三化」原則,本條第一款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對其產生的所有工業固體廢物均加以回收利用,只有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情況下,才允許將該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修訂後的法律從貫徹循環經濟理念出發,更強調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回收利用。這是對原法第三十二條所作的較大修改。

        一、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企業事業單位首先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加以利用。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所有工業固體廢物,都應當在充分考慮自身經濟、技術條件的基礎上,進行回收利用。從實際情況看,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循環經濟理念,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不僅可以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因此,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切實採取措施,依靠技術進步,提高對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這一規定是對上一點原則規定的例外,具體而言:

        1.這一規定僅適用於對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原則上,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回收利用。但如果該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實有限,比如,企業負債經營,經濟條件困難,沒有足夠的資金開展回收利用工作;或者企業工藝設備落後,技術水平較低,不能滿足工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回收利用廢物是不現實的,實踐中也無法操作。此外,有的企業事業單位雖然具備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但是,該單位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比如,當出現回收利用的成本較高,需要進行一定的技術改造,或者回收利用後的產品市場銷售情況不好等情況時,為了獲取利潤的最大化,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也可以決定暫時不加以回收利用。這種情況法律也應當允許。實踐中,也有一小部分工業固體廢物是完全不具備回收利用價值的,屬於不能利用的廢物。對這部分工業固體廢物,也應當允許貯存或處置。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貯存或者處置。具體選擇哪一種,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其經濟、技術水平和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等實際情況確定。比如,對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可以採取貯存的方法;對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則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無論是貯存還是處置,都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要貯存的,必須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要處置的,也必須達到無害化處理的要求。

        3.本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這裡所指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是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這些標準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選址為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要求,所選場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場界距居民集中區500米以外。場址應建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類似這些要求,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時,必須遵守,防止造成環境汙染。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核准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一條已經規定了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本條則從另一個角度對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核准作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本條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和個人,實踐中主要是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使用人。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使用人負有法定的義務,應當對有關汙染防治設施、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因此,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規定,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

        二、適用本條規定的是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防治農業廢物和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設施、場所不適用本條規定。這裡所指的汙染防治設施、場所,包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各種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設施或場所。

        三、本條的具體要求有:

        1.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考慮到各種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設施、場所對防止造成環境汙染的重要性,原則上是禁止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為例,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其選址、設計、運行管理等方面都必須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即使關閉或封場後,也應當採取一系列措施,繼續加強維護管理,直到各項指標穩定為止。因此,有關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建成後,就應當保持正常運行或使用。如果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了,就可能造成地基下沉、滑坡、汙染地下水等環境汙染。這裡所指的關閉,是指將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予以封閉,停止其運行;閒置,是指將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處在空閒的狀態,不運行或不正常運行;拆除,是指將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整體或其核心部件拆毀,使其在空間、地理和實物上都不再存在或不能正常運行和使用。上述三種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2.關閉、閒置或拆除的核准。適用本條規定的核准的,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按照本條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或場所是禁止關閉、閒置或拆除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時,就應當履行本條規定的核准程序。所謂「確有必要」,通常是指一些特定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這些設施或場所沒有繼續存在或運行的必要。如果繼續運行或使用下去,不僅可能無端地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對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也起不到什麼作用。因此,將這些設施或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就是合理的。比如,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場所服務期滿,不能再繼續貯存廢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予以關閉或拆除,否則容易造成所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滲漏、揚散。再如,由於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加大了廢物回收利用的力度,致使需要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大量減少,原有的處置設施的處置能力得不到充分發揮,這種情況下,閒置或拆除部分處置設施就成為必要。總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的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來判斷。一個根本的原則是,即使關閉、閒置或拆除了該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也不會造成環境汙染。(2)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按照本條規定,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或場所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據此,核准的部門是該設施或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環保部門,不包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所謂核准,本質上是指環保部門收到關閉、閒置或拆除的申請後,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批准。國家環保局1992年8月發布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需要拆除或者閒置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覆,逾期未批覆的,視為同意。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汙染物處理設施未申報的,視為拒報。(3)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單位和個人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後,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業固體廢物或被關閉、閒置、拆除的汙染防治設施、場所造成環境汙染。比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關閉後,應當封場,並繼續維護和管理等。

        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採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採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汙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汙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汙染防治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變更後的汙染防治責任的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汙染防治責任。但是,如果該單位發生終止或變更的,防治遺留的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汙染環境的責任由誰繼續承擔,原法沒有明確。從實際情況看,這一問題已經成為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出現了很多糾紛,還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汙染和安全隱患。比如,位於遼寧省瀋陽市的某化工廠,企業早已破產,但遺留了近20萬噸鉻渣有待處置,這給當地的環境和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為解決這一問題,明確企業事業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各方面的汙染防治責任,修訂後的法律增加了本條,具體內容包括:

        一、適用對象

        本條規定適用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不包括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專門從事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單位也不適用本條規定,但如果這些單位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過程中,產生新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則適用本條規定。所謂單位,其範圍除了企業外,還包括了事業單位以及一些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等活動的機構或組織等。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團體,都存在發生終止或變更的可能,都適用本條規定。

        二、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時的汙染防治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採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1.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是指該單位發生不能繼續存在的事由,從而結束其在法律上的民事主體地位。簡言之,即該單位不再存續,法律上不再視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再具有權利義務能力。終止的原因有多種,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包括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和其他原因。撤銷包括法院宣告撤銷和主管機關決定撤銷等情況,解散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完成其目的事業而解散、協議解散(如公司由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不足法定人數解散(如合夥企業的合伙人達不到法定人數)、經營期限屆滿解散(如合夥企業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願再繼續經營)等。破產是指企業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導致其喪失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地位。其他原因也有多種,比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等。

        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採取措施,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汙染予以防治。所謂事先,是指在該單位清算結束之前。因為單位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後,並非直接在法律上就終止了其權利主體地位,還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法人都應當依法進行清算,非法人團體通常也有清算的程序。只有清算結束,辦理註銷登記和公告後,該單位才視為終止。此時終止單位的所有法律關係都應當清理完畢,不可能再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作出安排。因此,需要終止的單位,按照不同的終止原因,既可以在清算開始之前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作出安排,也可以在開始清算後,由清算組織根據該單位現有的財產狀況和權利義務關係完成這一工作。比如,如果某公司是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那就應當在解散決議中對公司現有的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作出妥善安排。如果某單位是發生違法行為由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解散的,那麼上述工作就應當在清算過程中完成。

        3.終止的單位有兩項汙染防治責任:一是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採取汙染防治措施。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等標準,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在選址、設計、運行管理、關閉與封場等方面都有著嚴格的汙染控制要求。如果單位終止了,就將這些設施、場所廢棄,將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尤其是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因此,終止的單位必須對其所有或使用的這些場所和設施區分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以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為例,如果單位決定繼續運行的,就要採取措施對該設施的安全防護裝置進行維護,並繼續對危險廢物的汙染情況進行監測;如果決定關閉的,就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關閉計劃書,並採取措施消除危險廢物造成的汙染,或者將無法消除汙染的設備、土壤、牆體等運至正在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置或貯存場所中。只有監測部門的監測結果表明該設施或場所已不存在汙染時,方可摘下警示標誌,撤離留守人員。二是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如果單位終止時,還有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就應當對其作出妥善處置,防止造成環境汙染。通常情況下,可以將這部分工業固體廢物運送至其他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貯存或處置。當然,切不可自行違反有關標準的規定,隨意處置,汙染環境。

        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時的汙染防治責任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其汙染防治責任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但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據此:

        1.民法意義上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本條規定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應包括廣義和狹義的變更。狹義的變更是指單位因合併、分立等原因發生的主體上的變動。廣義的變更除了主體的變動外,還包括性質(如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無限責任公司)、活動範圍、財產、名稱、住所、隸屬關係以及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單位轉讓、出售等情形,通常屬於廣義變更的範圍。這些登記事項的變更一般僅對同一主體產生效力。同一單位發生的股權結構、性質、財產、名稱等登記事項的變動,變動後的權利義務仍應由原單位承擔,實踐中一般不會造成疑義。主體的變更則涉及到單位權利義務的轉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主要有合併和分立兩種。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無須清算而歸併為一個單位,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歸併為一個新單位,原單位消滅的創設式合併,也包括一個以上的單位歸併於其他單位,歸併後只有一個單位存續,被歸併單位均告消滅的吸收式合併。分立,是指一個單位分開設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可以是消滅原單位而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單位,也可以是原單位繼續存在,但部分機構從中分開,設立新的單位。無論是廣義的變更還是狹義的變更,都適用本條規定。

        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原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責任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是本法明確規定由有關單位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該單位變更了,這一汙染防治責任無疑應當由變更後的單位繼續承擔。具體的汙染防治責任包括兩項:一是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安全處置。據此,變更後的單位除了要對自己新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外,對原單位未處置的廢物,同樣負有進行安全處置的義務。處置要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比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等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汙染。二是要採取措施保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安全運行。對原單位已建成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變更後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其安全運行,防止造成環境汙染。當然,如果符合法定的要件,變更後的單位也可以決定將這些場所或設施關閉或封場,並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上述兩項義務中,均出現了「安全」的要求,從立法本意看,所謂安全,就是要求採取的措施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3.考慮到實際工作中各種複雜的情形,本條第二款也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汙染防治責任另行約定。這裡所指的另行約定,就是原單位和變更後的單位以及其他當事人(如上級主管機關等)達成一致協議。按照這一協議,變更後的單位無須依照本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原單位防治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汙染環境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由協議另行約定。在實踐中,有的企業往往希望收購其他企業的設備、土地等有價值的資產,對遺留的工業固體廢物卻不願意承擔汙染防治責任。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協議,由原單位或第三方對該廢物及其處置、貯存場所、設施出資進行妥善安排,這屬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自主決定的範疇,法律沒有必要禁止。這裡所說的另行約定雖然具有免除義務的法律效力,但是,本條第二款對這一約定是有嚴格限制的。約定可以免除的是變更後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原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採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這兩項汙染防治責任,絕不等於免除當事人所有的汙染防治義務。換言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所針對的只是變更後的單位對原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汙染防治責任,至於原單位其他的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義務、變更後單位自身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義務以及其他當事人依照本法規定必須承擔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義務,均不得通過約定來免除。

        四、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的汙染防治責任

        本條第一款針對的是要終止的單位,第二款針對的是變更的單位。但是,這兩款所針對的都是法律生效後未來的情形,在本法施行前,已經有部分單位由於種種原因終止了,不可能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這些單位遺留的大量固體廢物,其中很多是危險廢物,已經沒有可能由原單位進行處置。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的規定。為此,本條第三款專門針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作了規定。具體而言:

        1.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僅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所有在2005年4月1日之前已經終止的單位均適用本條第三款。

        2.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是指在2005年4月1日前已經終止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這裡所指的「終止」的含義,與第一款規定相同,同樣是指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不能繼續存在的事由,從而結束其在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地位。終止的原因包括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和其他原因。要說明的是,第三款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經變更的單位。對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第二款的規定,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汙染防治責任。這是因為即使變更行為發生在本法實施之前,第二款的規定尚未生效,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變更後的單位理應承受變更前單位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而且,在存在變更後的單位的情況下,由政府承擔處置費用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法施行前已經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汙染防治責任。

        3.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關鍵在於資金的來源。由誰來承擔這部分費用,是實際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由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了,自然無從承擔相應的義務。各級政府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應當對當地的環境質量負責,不應放任這些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汙染環境。因此,遺留的歷史問題應當由各級政府負責。當然,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是多種多樣的,各個單位性質不同,隸屬關係各異。如果是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政府承擔處置費用是合理的,但如果是非國有的企業,比如私營企業、合夥企業等,由政府出資處置它們遺留的工業固體廢物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會造成這部分企業故意逃避處置責任,立法過程中也有一些爭議。但是,考慮到單位終止已經成為現實,為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各級政府無法迴避這一責任,應當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三款所指的安全處置的費用包括對已終止的單位未處置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也包括對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安全處置,是指處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另外,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是指由各級政府按照不同的行政隸屬關係承擔。原則上,對已終止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該單位所在地的政府承擔。但如果已經終止的單位屬於上級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轄的,則應由上級政府承擔。具體操作應當按照國務院對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的規定進行。一般情況下,中央直屬的單位,應由國家財政支付,地方的單位,則由地方財政支付。

        4.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原則上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如果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則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一方面,我國畢竟還屬於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也還不能滿足各方面的需求,動用政府財政解決工業固體廢物歷史遺留問題的能力還很欠缺,完全依靠政府財政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實踐中,有很多已終止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由於歷史的原因,雖然其設備、產品、廠房等資產已經沒有多大價值,但企業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卻是價值不菲。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很多原本位於郊外的廠區卻成了眾人爭奪的「黃金開發地段」。因此,單位終止後,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成為其他單位開發利用的資本。如果該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轉讓了,仍然要求政府出資對遺留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顯然是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本條第三款要求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擔相關的處置費用,當然,其範圍僅限於對已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通過這種責任轉換,不僅可以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還可以有效地促進遺留工業固體廢物問題的解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要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必須對遺留的廢物和設施作出安全處置,否則,對土地的開發活動將受到限制。

        5.對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費用這一事項,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換言之,即使已終止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達成協議,規定受讓人不承擔相關處置費用。由誰承擔,可以在約定中解決。但是,這一約定是受法律嚴格限制的。首先,約定的內容僅限於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免除承擔相關處置費用,換言之,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另行約定僅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終止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情形。沒有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免除政府的責任。其次,約定不得免除各方的汙染防治義務。也就是說,即使存在另行約定,但約定只能免除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相關處置費用的責任,至於該受讓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汙染防治義務,不得約定免除。有關政府和原單位的汙染防治義務,也不得通過約定免除。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約定免除了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費用的責任,那麼有關政府或者第三方必須承擔。不符合上述兩點的約定無效。

        第三十六條    礦山企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釋義】本條是關於礦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

        自然界存在的各種金屬和非金屬礦石都是與圍巖共同構成的。在礦石開採過程中,必須剝離圍巖,排出廢石。採得的礦石通常要經過洗選以提高品位,在洗選的過程中會排出尾礦。所有這些在礦石的開採、洗選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統稱為礦業固體廢物,它主要是開採有經濟價值的礦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包括廢石、尾礦、矸石等。尾礦是指礦石經洗選提取精礦後剩餘的尾渣。國家環保局1992年制定了《防治尾礦汙染環境管理規定》,明確尾礦是指選礦和溼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對綜合利用尾礦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產生尾礦的企業必須制定尾礦汙染防治計劃,建立汙染防治責任制度。矸石是指礦石開採及洗選過程中分離出來的脈石,它是含碳巖石和其他巖石的混合物。廢石是指礦石開採過程中從主礦上剝落下來的圍巖。通常把礦業固體廢物列入工業固體廢物的範圍。隨著工業的發展,世界上總的趨勢是富礦日益減少,金屬、非金屬礦生產越來越多地使用貧礦。我國礦產資源總量較大,但人均佔有量不足,資源結構不盡人意,一些重要礦產相對短缺,而且單一礦種少、伴生(共生)礦種多,再加上經濟、技術等條件的限制,導致我國礦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常年居高不下。2002年,我國尾礦的產生量達到2.65億噸,煤研石1.3億噸,綜合利用量分別僅為4420萬噸和7020萬噸。礦業固體廢物大量堆放,不僅汙染土地,還容易造成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廢石分化形成的碎屑和尾礦,如果被水衝刷進入水體,或者溶解後滲透入地下水,或者被風颳到大氣中,都會嚴重汙染環境。礦業固體廢物中,很多含有砷、鎘等劇毒元素,有的甚至含放射性元素,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對礦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加以控制。

        按照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和本條規定,礦山企業負有以下汙染防治義務:

        一、減少尾礦、研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要減少礦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一個根本的原則是貫徹固體廢物減量化的原則,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為此,礦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消除或減少開採和洗選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礦業固體廢物。這一規定有兩層含義:首先,礦山企業在礦山開採和礦物洗選的過程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和先進的選礦工藝,儘可能多地將礦業固體廢物轉變為可利用的礦產資源,減少廢物的產生量。比如,有很多鉛、鋅、銅、鎳等礦是共生的,可以採用綜合冶煉工藝,避免其中某些有色金屬礦物成為固體廢物。其次,礦山企業還應當加強礦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回收利用,尤其是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採用科學的工藝和技術,減少廢物的貯存量,實現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礦業固體廢物以貯存和填埋處置為主,這不僅佔用了大量土地,而且還容易造成二次汙染。事實上,礦業固體廢物大多是多組分的礦物,積極開展綜合回收利用,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治汙染,還可以提供寶貴的資源。有的廢石和尾礦含有金屬,可以採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從銅尾礦中回收銅和鉬,從鈾尾礦中提取釩和鈾。大多數廢石和尾礦可以製作建築材料,或用於鋪路等。比如鐵、銅、鉛的尾礦可以製作磚瓦,石灰巖、大理巖、泥灰巖的廢石和尾礦可以製作水泥,石英巖、長石、葉蠟巖等的廢石和尾礦可以製作玻璃、耐火材料、陶瓷等,煤矸石可以通過簡易工藝洗選出好煤,同時揀出黃鐵礦,也可以代替黏土作為制磚原料等。所有這些,都是礦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典型例子。經過綜合利用後,這些廢物就成為工業原料,重新進入生產過程,無需再進行貯存或處置,相應地也就減少了造成環境汙染的可能性。

        二、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

        我國礦業廢物綜合利用的程度還比較低,造成礦業廢物貯存量常年居高不下。按照本法有關規定,貯存固體廢物必須建設符合標準的貯存設施。一旦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貯存設施停止使用了,本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進行封場。所謂封場,是指將礦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予以封閉,停止其使用,並禁止人員等隨意進入。封場要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不得造成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對礦業固體廢物(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關閉與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作了規定。按照這一標準,當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服務期滿或因故不再承擔新的任務時,應當關閉或封場。關閉或封場前,必須編制關閉或封場計劃,報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關閉或封場時,表面坡度一般不超過33%。標高每升高3-5米,需建造一個臺階。臺階應有不小於1米的寬度、2-3%的坡度和能經受暴雨衝刷的強度。關閉或封場後,礦山企業仍應繼續維護管理,直到各項指標穩定為止。要採取措施防止覆土層下沉、開裂致使滲濾液量增加,防止造成滑坡等事故。同時,礦山企業應設置標誌物,註明關閉或封場時間以及有關注意事項。部分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關閉時,表面還應當覆蓋一層天然土壤。封場後,滲濾液及其處理後的排放水的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直至水質穩定為止。

        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應注意的是,封場是一項法定義務,礦山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違法者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此外,礦業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有多種情況,可能是礦山企業關閉,也可能是企業積極開展綜合利用,減少了廢物的貯存量。無論是何種情況,要停止該設施使用的,都應當執行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防止汙染環境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電子廢物汙染問題開始逐步顯現。有關方面研究表明,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家電工業產生的固體廢物將不斷增長,所帶來的汙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國每年淘汰或廢棄的家用電器、通信設備、工業控制設備等電器產品接近4000萬臺,年淘汰手機近億部。據預測,未來幾年內我國將進人家用電子電器產品報廢高峰期,僅需要報廢的計算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家用電器每年就可達1400萬臺左右。此外,我國已經開始進入汽車社會,每年廢棄的機動車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由此產生的固體廢物也越來越多,僅廢輪胎一項,一年的廢棄量就達到1800多萬條,重80-90萬噸,廢舊酸鉛電池約5-6千萬隻,重量35-40萬噸。這些廢棄的產品中多含有鉛、汞等重金屬,有的甚至是危險廢物,極易造成環境汙染,對人體健康也是一大隱患,必須採取嚴格的措施加以控制,將其納入合理回收利用的軌道。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舊機動車船的回收利用工作主要依靠小商販、小企業來完成。這些小企業不僅規模較小,往往還技術落後,管理無序,在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舊機動車船進行回收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過程中,經常造成嚴重的二次汙染。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條規定,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具體內容包括:

        一、本條規定適用於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兩大類固體廢物。電器產品主要是指以電作為機器動力的產品,包括計算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家用電器和變壓器等工業電器產品兩大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摩託車、農用運輸車等多種類別。機動船舶,按照2002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所有對廢棄的電器產品和廢棄的機動車船進行拆解、利用或處置的,都應當遵守本條規定。這裡所指的廢棄,立法本意是指該產品已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成為固體廢物,從而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廢棄產品,顧名思義,就包括廢和棄兩方面的含義。所謂廢,即該產品已經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所謂棄,即該產品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無論哪種情況,均屬於本法所指的固體廢物,適用本條規定。

        二、本條規定適用於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拆解、利用和處置活動。由於廢棄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中,有大量的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為了實現固體廢物的資源化,2004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中,已經將利用有關廢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的活動列入,並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其中包括回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腦和其他廢電子產品和辦公設備,利用廢家用電器、廢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廢舊電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非金屬和生產的產品,利用廢輪胎等廢橡膠生產的膠粉、再生膠、改性瀝青等產品,等等。為了防止這些資源綜合利用活動造成環境汙染,本條特別針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拆解、利用和處置活動提出了環境保護的要求。拆解,是指將作為一個整體的廢棄電器產品或機動車船拆開,使其分散;利用,是指對拆解後的廢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部件按照一定的技術和程序進行加工後,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處置,是指將廢棄的電器產品或者機動車船整體或其組成部分進行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活動。通常情況下,拆解、利用和處置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要對廢棄產品進行綜合利用,先要進行拆解,分離出其中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質或部件。按照企業的經濟、技術水平對所有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質或部件都利用完後,剩餘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進行處置。總之,無論拆解、利用還是處置,都應當遵守本條規定。

        三、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本條規定的核心宗旨是要對企業從事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拆解、利用和處置的行為進行規範和限制,防止造成拆解、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二次汙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目前已經出臺了部分法規和規章,對上述行為加以控制。比如,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包括摩託車、農用運輸車的回收管理作了規定。按照這一辦法,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申請人必須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認定書》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汙染。目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也正在研究起草有關廢棄電器產品的回收利用辦法以及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於廢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的強制回收目錄和具體辦法。對這些法規,有關企業必須遵守,並按照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拆解、利用和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活動造成環境汙染。      

  來源: 2005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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