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普寧一男子轉賣未滿月的親生兒子,已被刑拘

2020-09-17 廣東政法

近日,廣東警方破獲兩宗出賣親生子女的案件

普寧:孩子尚未滿月,就被親生父親轉賣他人

9月10日19時許,城西派出所接一群眾馬某俊報稱,其妹夫馬某海(男,42歲,普寧人)將自己未滿月的親生兒子轉賣給他人。接報後,城西所立即出警處置。

抓捕現場


男嬰被解救


經偵查追蹤,民警在下架山鎮某村抓獲嫌疑人馬某海。經審訊,馬某海交代,今年8月23日其兒子在下架山鎮衛生院出生後,因家庭經濟困難,遂萌生將孩子轉賣賺錢的念頭。

9月6日,在同村人馬某華(女,46歲,本市人)等2人的介紹下,將男嬰以人民幣12.5萬元的價格在普寧市華僑醫院附近轉賣給一男子(該員身份不明,現在逃),並向馬某華等2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 「感謝費」的犯罪事實。隨後民警在軍埠鎮某村抓獲嫌疑人馬某華,並解救出被拐賣的男嬰,馬某華對其拐賣男嬰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馬某海、馬某華因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加緊偵辦中。


晉城:因不滿女兒未婚生子,外公將外孫女「送」人了

近日,晉城市白水街派出所協助廣州警方破獲一起拐賣人口案。因不滿女兒未婚生子,外公竟以6萬元價格將外孫女「送」給他人。

據悉,吳某某早年離異、女兒吳燕跟隨其一起生活,初中畢業後吳燕離家去廣東投奔媽媽。期間女兒與吳某某沒聯繫,當吳某某再次見到女兒時,發現女兒即將臨盆。但男方家裡並不同意兩孩子的婚事,也不計劃認這個孫女。由於生活拮据,加上對女兒的不滿,吳某某便謀劃著外孫女出生後送給他人,並將這個想法告訴了自己的朋友李某。碰巧的是,李某正好認識結婚多年未能生育且想收養孩子的錢某夫婦。於是,吳某某的外孫女出生後,便通過朋友將小孩「送」給錢某夫婦收養

錢某夫婦兩人均大學畢業,自己創業,家境不錯。但結婚多年未能生育,便通過他人抱養了吳某某的外孫女,在抱走孩子時給了吳某某6萬元人民幣。

事隔幾個月後,吳燕報警稱自己的女兒被父親「送」人了。當警方找到錢某時,看到的是錢某夫婦待養女如親生孩子般細心照顧,孩子在養父母家過得很好。當孩子的親生媽媽吳燕將其抱走時,孩子嗷嗷大哭,雙手一直向錢某夫婦伸著要抱抱,牙牙學語的不停的喊著「媽媽、媽媽抱......」錢某夫婦雖依依不捨、淚滿眼眶,但是......

有時候看起來,這些被拐賣的孩子在收養家庭比留在他們老家或送往社會福利院,生活可能過得更好。但無論如何,法律的紅線是誰都不可逾越的。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吳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借送養之名將吳燕親生女賣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拐賣兒童罪;錢某夫婦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


法律連結

一、拐賣兒童必然是犯罪

近年來,我國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已成為一種高壓態勢,但仍有極少數的父親或母親,因為各種原因,將自己親生子女賣掉,不僅嚴重侵犯嬰幼兒的人身權益,而且敗壞社會道德,也助長了拐賣兒童犯罪的泛濫。殊不知,就算是親生父母賣自己的子女,同樣也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出賣親生子女仍然是犯罪

任何人的人身和人格尊嚴都不容侵犯,雖然父母對親生子女(未成年)享有監護權,但是子女和父母在法律上同為獨立的個體,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父母為非法獲利,將子女作為商品出賣收取錢財,與他人將其子女拐走出賣,對被拐子女的人身權利侵害無本質區別。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提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並公布了可以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四種情形: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收買兒童仍然是犯罪

被拐賣孩子收養的父母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拐賣兒童,一直是個沉重的話題,一次拐賣,一輩子傷害。對於人販子來講,孩子只是一個有好壞等級之分的標價商品,是一疊鈔票,可對於丟失孩子的家庭來講,也許是一輩子都爬不出來的深淵。

每個丟失了的孩子,都在父母心裡砸了一個大坑,時而陣痛,偶爾劇痛。孩子什麼時候找回來,這個坑什麼時候才能填滿,如果一輩子找不回來,那個坑就是孩子的墓志銘,就算再生十個八個,也填不滿。人販子拐走的不是孩子,是為人父母的後半生,叫人怎麼能不恨之入骨!

記得知乎上有個人說:「拐賣這件事,和你學識、資歷、家庭背景高低都沒任何關係,它只在乎人性底線,而這一點上,你永遠低不過人販子。」他們不管孩子被拐後是生是死,也不管丟失孩子的父母,是不是被打入了十八層地獄。他們眼紅的,只是錢。

孩子的被拐

改寫的不僅是孩子的人生

同樣是父母的人生

圖片來源:網絡


我們希望丟失永不發生,但一旦家長發現孩子丟失,請第一時間配合警方找回孩子。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臺——團圓系統至今已上線3年,這個系統個人不能下載,只有打拐民警可以登錄,所以兒童失蹤要立刻報警!

它可以將兒童失蹤信息,通過其合作的25家平臺,自動推送到失蹤地周邊的相關人群,在最短時間內讓最多的人看到失蹤信息,從而獲取線索。

團圓系統不僅適用被拐賣,哪怕是離家出走、迷路、溺水,甚至是貪玩不見,都可以向團圓系統報案,全國各省市的打拐民警隨時待命!


願天下無拐

願所有孩子都能

在父母身邊平安健康地長大

來源: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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