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規定》中的「電子數據」

2020-08-30 海存科儀司法鑑定中心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證據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的修改決定。首次,就修改2002版證據規定(即舊規定)進行全面說明。新規定全文共計100條,在整體結構上延續了舊規。包括六個部分:「當事人舉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其他」。其中保留未修改條文僅11條,修改條文41條,新增條文47條,修改貼近司法實際,覆蓋廣、幅度大、亮點多、操作性強。其中部分規定是現有法律體系中的首次規定。現結合學習體會,對新規定中由於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增加了對電子數據在司法鑑定實踐中的操作性。以下是我們對電子數據的修改部分的粗淺學習體會:

一、電子數據即電子證據

新增電子數據範圍的細化規定中第14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文件:

1.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 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記錄類信息;

4.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5. 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可以這樣理解,新規定第14條是對民訴法解釋第116條的細化規定,是根據電子數據的表現形式和特點進行的歸類整理,為當事人區分收集相關證據提供了明確規範。

另外,新規定中第二款規定的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還包括:抖音短視頻、朋友圈、貼吧、論壇、網盤等發布的信息。其中,我們日常用的「即時通信」主要有微信、QQ、阿里旺旺等。因此,在進行電子數據當事人身份識別時,應注意對未實名認證的當事人身份信息要進行綜合判斷。如,淘寶網交易使用的「旺旺」,商家系通過實名制認證,身份能夠確定,但消費者還需通過聯繫電話、地址並結合聊天記錄的內容綜合判斷。

第五款開放式的規定,有利於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背景下,為數字經濟時代未來更多新類型的電子數據的出現預留了空間。

二、對新增電子數據視為「原件」的規定

新規定中第15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本條是新增條款。對電子數據判斷的一個難點就是「原件」難以界定和判定。新規定拓展了「原件」的種類,只要電子數據在「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等同於「原件」的效果,便可視為合法有效的「原件」。

但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區分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對「原件」要求的不同。

1. 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2. 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除「原件」外,還可提供視為「原件」的資料。

3. 根據新規定中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

三、對修訂電子數據的調查、收集、保全規定

新規定第2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1. 對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2.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本條是在舊規定第22條規定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將舊規定中「計算機數據」修改為「電子數據」,並對舊規定文字進行了提煉,並新增了第三款規定。

3. 在實際工作中,收集電子數據時,應遵守新規定中第97條規定,即: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共同籤名、捺印或者蓋章。

4. 司法鑑定收集電子數據應遵循客觀真實性和全面完整性原則,還應注意記錄有關人員的情況。相關的人員包括:計算機及外設記錄其營業管理活動狀況的人、監視數據輸入的管理人、對計算機及外設的硬體和程序編制的負責人等。

四、對新增電子數據真實性判斷方法

新規定第93條解釋,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1.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全面完整、安全可靠;

2.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處於不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3.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4. 電子數據是否被全面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安全可靠;

5. 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運轉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6. 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正常適當;

7. 影響提取電子數據的全面完整性和安全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8. 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性。

諸君知道,電子數據具有易刪除、易偽造,易篡改的「短板」。電子數據客觀真實性的判斷是訴訟實踐中的一個難題,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未作明確規定。新規定中對於電子數據客觀真實性判斷的方法和依據,賦予了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為審判人員對電子數據的採信認定、判定提供指引依據,這將有利於當事人在未經公證保全的情況下對電子數據的舉證。

綜合以上體會,鑑於在實踐中電子數據往往是證據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但並非是唯一的定案依據。如果通過對比上述條款,通過綜合研判可以形成採信而確認,則可以做出客觀真實性判斷。如果無法通過綜合判斷形成採信確認,應及時通過專業司法鑑定或者進行反覆勘驗的方法確定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性。另外,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參照新規定中對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反證」

在司法鑑定實際工作中充分體會到,對電子數據進行司法鑑定應遵循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科學流程,除適用民訴法、新規定中關於司法鑑定的規定外,還應嚴格遵守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電子數據司法鑑定通用實施規範》對電子數據的規定。

熱忱歡迎您添加和回復北京海存科儀司法鑑定中心頭條號。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詳細的有關司法鑑定情況和相關法律條款規定請與我們海存科儀聯繫。

中心採取「線上」預約;「線下」面對面溝通。

北京海存科儀司法鑑定中心將以特別敬業、特別勤業、特別專業的精神竭誠為您服務!

相關焦點

  • 最高法修改民事證據規定
    明確電子數據範圍和審查認定規則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促進民事審判證據調查、審核、採信乃至民事訴訟程序操作的規範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發布
    修改後的《民事證據規定》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的41條,新增加條文47條。同時,通過《修改決定》第113項 「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擴展到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對於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實現裁判結果客觀公正,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 法官熱點解讀新《民事證據規定》
    其中部分規定是現有法律體系中的首次規定,對民事案件的審判提出了新挑戰。應注意區分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對原件要求的不同: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除原件外,還可提供視為原件的資料。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 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證據司法解釋的幾個重點問題(附《民事證據規定...
    (六)關於電子數據由於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電子數據並非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形式,2001年《民事證據規定》沒有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民訴法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第116條對電子數據的含義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修改決定》進一步明確了電子數據的範圍以及審查判斷規則等操作性規定。
  • 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下的民事訴訟證據操作指南
    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十四、視聽資料1.一般規定。(1)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2)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
  • 【解讀】法官熱點解讀新《民事證據規定》
    應注意區分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對原件要求的不同: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除原件外,還可提供視為原件的資料。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 最高法修改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微博簡訊等可作打官司證據
    本報訊(記者高健)最高法院昨日出臺《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這是對原規定時隔18年的首次修改,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適用範圍。對此,《修改決定》進一步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擴展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詳細規定,並對當事人提供和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提出要求,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此外,《修改決定》還修改、完善了當事人自認規則。
  • 新證據規定下的民事訴訟證據操作指南
    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1.一般規定。(1)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2)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
  • 關於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和適用的若干問題
    六、關於電子數據《修改決定》在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關於電子數據含義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 進一步明確了電子數據的範圍以及審查判斷規則。1.明確電子數據的範圍。為增強電子數據在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修改決定》根據電子數據的表現形式和特點進行歸類整理。
  • 新《民事證據規定》熱點法官解讀
    民事案件應適用證據的規定,還應包括民訴法、民訴法解釋,以及民間借貸、建設工程等專項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此外,還應注意實體法中關於證據的規定仍應適用。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條是新增條文,是關於電子數據推定真實的規定,如對方當事人提出電子數據生成、運行中存有技術性問題時,還應結合新規第93條進行綜合判斷。
  • 從律師視角解讀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即將實施。該決定對《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將影響每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也會對參與民事經濟活動的每一個主體如何製作並固定證據產生重要影響。
  • 【普法小課堂】法官熱點解讀新《民事證據規定》
    應注意區分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對原件要求的不同: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除原件外,還可提供視為原件的資料。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 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逐條解讀·下篇)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解讀】:這兩條屬於新增。第14條規定了電子數據的表現形式,第93條是關於電子數據這種證據真實性如何審核的指導,依據日常生活經驗都不難理解。
  • 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證據司法解釋的幾個重點問題(附《民事證據規定》全文)|建領法訊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 學習不停步┃民事審判第二團隊組織學習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為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增強法官幹警的業務技能,加深對證據新規的理解認識運用,4月28日,民事審判第二團隊集中學習、討論、理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文峰法庭庭長、員額法官陳衛東深入淺出的講述了新證據規定修改的背景和意義,重點從當事人舉證、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等方面詳細講解了新證據規定的變化內容,並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分別就《規定》中當事人舉證、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涉及的四十八個條款進行了系統解讀, 就有關電子數據範圍,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鑑定人出庭,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等實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 關於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和適用的十個重要問題
    關於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能否作為免證事實問題,在修改《民事證據規定》過程中存在很大爭議。六、關於電子數據《修改決定》在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關於電子數據含義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 進一步明確了電子數據的範圍以及審查判斷規則。1.明確電子數據的範圍。為增強電子數據在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修改決定》根據電子數據的表現形式和特點進行歸類整理。
  • 最高法修改民事證據規定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實施,迄今已近十八年。  江必新表示,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是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推動民事審判程序規範化的重要內容,是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滿足人民法院審判實踐需要的重要措施。
  • 新民事證據規定:江必新副院長解讀+解釋全文+答記者問
    (四)補充、完善電子數據範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修改決定》在第15項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16項、第25項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在第105項、第106項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於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 新《民事證據規定》《委託鑑定審查規定》百問百答
    A:視聽資料儲存在模擬信號中,它的載體一般呈現為錄影帶、錄像帶、錄音帶等。Q16:(新規第15條)哪些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A:新規規定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