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在上海的漫展上,一個穿著JK制服的女生成功的吸引了大批人的視線,引發多重爭議。
網傳視頻中,一名穿著JK制服的女孩正趴在地上擺姿勢,配合著攝影師完成拍照。
此時,視頻外傳來一個女聲:
「保安在哪裡啊,保安在哪裡,你有病吧,你來漫展搞這種動作,有必要嗎?麻煩你不要再做這種動作,不要再給JK抹黑了。」
正面拍照的幾個攝影師,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有幾個攝影師,繞到了其身後,偷拍到女生不雅照片。該照片經流傳造成當事人很大困擾,當事人表示:已報警追究惡意傳播其隱私,故意詆毀其聲譽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關於網絡侵權方面的規定: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案偷拍的攝影師如果拍照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當事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肖像權、惡意詆毀其形象
微博或其他網際網路平臺若是在收到當事人告知後仍未採取刪除當事人本人的不雅照片、斷開觀看或傳播連結的措施的行為可能與發布者或傳播者構成共同侵權,最終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網友對此事議論紛紛,有的認為穿著是自己的自由,譴責的應當是偷拍者以及惡搞者
有的則認為漫展屬於公眾場合,應當注意自己的穿著,個人形象,照片中的女生明顯有不雅行為,不能責怪路人拍照。
本人認為案件已經由公安處理,這件事情發酵不是單獨一方的責任,具體還是要以公安機關調查結果或司法機關裁判結果為準,不能隨意點評,不能讓網絡暴力如洪水般傾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