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2020-12-13 中國政府網

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

    現將《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4年3月6日

    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工作,進一步精簡公文、轉變文風,推進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公文是交通運輸部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交通運輸部門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工作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掌握公文處理工作有關規定,對公文處理業務知識和工作流程做到應知應會。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主管交通運輸部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部門(以下簡稱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部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七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交通運輸部門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四)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籤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主辦機關排列在前,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籤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籤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籤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籤發機關負責人籤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信息公開選項及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上行文應當在附註加括號標註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九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條 公文中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二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四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向交通運輸部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交通運輸部。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部管理的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和報告工作,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的事項,應當由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報送公文;遇有緊急情況,需直接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工作時,應當同時報送交通運輸部。

    (七)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交通運輸部在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部屬單位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三)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根據交通運輸部授權,可以向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部屬單位行文。需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具體事項,經交通運輸部同意後可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交通運輸部同意。

    (四)涉及多個內設機構職權範圍內的事務,內設機構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與同級黨政機關或同級其他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務、政務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交通運輸部不單獨與部管理的國家局聯合行文。

    交通運輸部依據職權可以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相互行文。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機關司局除辦公廳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即,部機關司局不得向部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包括交通運輸系統)發布政策性、規範性文件,不得代替部審批下達應當由部審批下達的事項。部機關司局在業務範圍內與相關單位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等,可以司局函的形式處理。嚴禁使用司局函進行工作部署、審核批准、獎懲人員和檢查評估等。除有關人員任免、獎懲、調動等事項外,部機關司局原則上不互相行文。部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行文。

    第五章 公文形式

    第十八條 公文形式主要包括「令」、「文件」、「函」、「電報」、「公告、通告」、「內部情況通報」、「紀要」、「籤報」等。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職權範圍內發布交通運輸部門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以部令公布的規章須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部令署部長籤名章。

    第二十條 「文件」按照發文主體可分為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文件、交通運輸部文件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文件。

    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文件適用於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傳達貫徹黨中央的方針政策,轉發中共中央文件,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公布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其他需發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文件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文件適用於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工作,轉發或者批轉重要文件,發布具有規範性的重要政策和管理制度,部署全局性工作,公布重要的機構變動、職能和人員調整、獎懲事項,下達和調整長遠規劃、中長期計劃,發布年度工作要點,以及其他需發交通運輸部文件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文件適用於轉發有關部門文件,經交通運輸部授權發布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布置工作、傳達事項、通報情況,公布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變動、職能和人員調整事項,發布年度業務工作要點,以及其他需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文件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函」按照發文主體可分為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函、交通運輸部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函。

    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函適用於就具體事項與同級單位黨委(黨組)商洽工作、徵詢和答覆意見,批覆下級單位黨委(黨組)的請示,以及其他需以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名義行文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函適用於就具體事項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等商洽工作、徵詢和答覆意見,批覆下級單位的請示,下達或調整重要年度計劃、單項任務計劃,布置具體工作,以及其他需以交通運輸部名義行文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函適用於就具體事項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等商洽工作、徵詢和答覆意見,向有關單位布置具體工作,以及其他需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公告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向國內外公布交通運輸規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事項。交通運輸部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務性事項。公告、通告應當公開發布,無主送、抄送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內部情況通報適用於傳達部領導在重要會議上的講話。內部情況通報不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 「電報」適用於處理緊急公務。按照發文主體可分為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發電、交通運輸部發電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電。電報使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發電」格式,加蓋「發電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紀要」適用於記載和傳達交通運輸部內部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主要有: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會議紀要、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紀要、交通運輸部專題會議紀要。紀要不加蓋印章。

    第二十六條 「籤報」適用於部機關司局向部領導書面匯報工作、請示事項、反映情況、回復詢問、就有關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是具有特定格式的內部上行文。籤報由主辦司局負責人籤署姓名,不加蓋印章。籤報一般只報送一位部領導,不得同時分送多位部領導,不抄送其他司局。

    第六章 公文精簡

    第二十七條 公文精簡是指通過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嚴格控制公文的數量、規格、篇幅和印發範圍,做到公文數量適度、規格適用、篇幅適當、印發範圍適宜。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公文數量:

    (一)凡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交通運輸部門規章已作明確規定的,不再印發公文。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印發公文。

    (二)對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不得直接轉發。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不得向地方黨委和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報文。

    (三)屬於交通運輸部黨組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黨組名義報送黨中央;屬於交通運輸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部名義報國務院,不得多頭報文。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公文規格:

    (一)由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或印發。

    (二)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名義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發文。

    (三)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司局函等方式能夠解決的,不正式發文。

    (四)部領導的講話,不宜向社會公布的,用「交通運輸部內部情況通報」印發;可以向社會公布的,通過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等媒體公布。

    第三十條 嚴格控制公文篇幅。倡導清新簡練的文風,不講空話、套話、虛話。起草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條理清楚、文字精練,意盡文止。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公文的印發範圍和印發份數。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創新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方式,可以向社會公開的事項應當通過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公布或網上辦理。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的公文,不再下發紙質公文。已標註公開發布的公文,不再翻印。

    第七章 公文擬制

    第三十二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籤發等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公文密級、公開屬性和緊急程度。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力求達成一致。涉及部外單位職能的,辦理部外會籤。涉及部內司局的,主辦司局應當主動與有關司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辦理部內會籤。

    (七)公文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敏感事項,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八)起草涉密公文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網絡及移動存儲介質。

    (九)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公文文稿會籤注意事項:

    (一)會籤文稿均以會籤單位負責人籤字為有效。

    (二)部內會籤,由主辦司局送轉會籤。有關司局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協商一致後報部領導;如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當如實報部領導協調裁定。

    (三)部外會籤(包括會印),由主辦司局指定專人承辦。部外單位對會籤稿有重大修改,應當重新送部領導審籤。

    (四)部外單位送交通運輸部會籤的文稿,按職權範圍由部內主辦司局提出意見,然後按部發文程序辦理。

    (五)上報的公文,如與部外單位意見不能一致,部內主辦司局的主要負責人(必要時部領導)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須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經有關單位會籤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六)會籤文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辦理部外單位來文會籤,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部內主辦司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情況特殊不能按期回復,應當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辦理部內會籤,除主辦司局另有時限要求外,協辦司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逾期不回復視為同意。如情況特殊不能按期回復,應當主動與主辦司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第三十五條 公文文稿籤發前,應當由主辦司局和辦公廳分別進行審核。規範性文件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部內其他司局或者部外有關地區、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協商會籤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是否符合程序,密級確定、公開屬性標註是否符合規定,緊急程度是否恰當,主送、抄送機關以及文件印數是否合理。

    (五)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六)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交通運輸部黨組會議審議或者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辦公廳進行初核。

    第三十六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三十七條 公文應當經發文機關負責人審批籤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籤發。辦公廳根據授權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廳主要負責人籤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籤發。籤發人籤發公文,應當籤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籤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籤。

    第三十八條 發文程序:

    交通運輸部發文:主辦司局擬稿—司局辦公室(綜合處,下同)核稿—司局領導核籤—辦公廳審核—部領導審閱籤發—公文登記、覆核、印製、核發。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文:主辦司局擬稿—司局辦公室核稿—司局領導核籤—辦公廳審核籤發(重要公文由部領導審閱籤發)—公文登記、覆核、印製、核發。

    紀要:會議主辦部門擬稿—辦公廳審核—主持會議的領導籤發—公文登記、覆核、印製、核發。

    第八章 公文辦理

    第三十九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四十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籤收。交通運輸部及辦公廳的收文,由辦公廳負責籤收。部機關司局的收文,由其辦公室負責籤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籤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籤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包括:來文機關、文號、標題、來文日期、收文編號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籤,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辦公廳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來文單位說明,協商辦理時限。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部門並說明理由。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橫傳、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登記。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籤批的公文,應當由辦公廳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二)繕校。交通運輸部發文由文印部門負責前二校,承辦人負責三校;其他公文均由承辦人負責校對。

    (三)覆核。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和會籤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覆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籤批人覆審。交通運輸部上報的公文,付印前由文秘部門覆核清樣。

    (四)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五)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四十二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中央國家機關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四十三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處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四十六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四十七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屬於主動公開的公文,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公文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四十八條 複製、彙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四十九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五十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五十二條 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條 新設立的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構合併或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部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部屬單位。駐部單位及部屬其他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報交通運輸部的公文參照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3日交通部發布的《交通部公文處理辦法》和2007年11月29日交通部辦公廳發布的《交通部公文精簡辦法》停止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部管各社團,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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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交政研發〔201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有關交通運輸企業,部管各社團,部屬各單位
  •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規〔2020〕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現將《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發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 交通運輸部印發《農村交通運輸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推廣實施指南》
    交通運輸部官網今天發布「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交通運輸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推廣實施指南》的通知」,以下為原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為貫徹落實《智慧交通讓出行更便捷行動方案(2017—2020年)》,指導農村交通運輸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為更好的服務鄉鎮和建制村通客車工作,助力數字鄉村建設,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部組織制定了《農村交通運輸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推廣實施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
  • 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的通知交科技函〔2020〕3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交通運輸行業全力投入疫情防控、應急運輸保障和復工復產等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同時也暴露出在應急運輸保障
  •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規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 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的意見》
    為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保障和促進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意見》明確,「十四五」時期推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等法規頒布實施。
  •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
    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2019年第2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業務調度人員、動態監控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的素質技能。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公路治超執法行為的緊急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   公路治超執法行為的緊急通知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嚴格規範公路治超執法行為有關事宜緊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核實媒體曝光及部暗訪發現問題,堅決查處違規違紀單位和人員。山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要在省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會同相關部門迅速調查核實?焦點訪談?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印發《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頒布實施明確七種嚴重不良信用行為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近日印發《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海事信用建設的目標、原則、標準、運用等一系列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辦法》,海事管理機構將根據行政服務對象發生的海事行政處罰、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船舶安全檢查滯留、船公司審核重大不符合項、不按照規定繳納規費及其他等6個方面行為68個細項,確定信用扣分值和有效期限,建立海事信用信息記錄標準。海事信用初始分值為100分,信用評價分由信息系統自動即時生成、動態調整,通過信用信息的有效期等方式實現信用修復。
  • 交通運輸部細化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分工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貫徹實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認識《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簡稱《綱要》)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機制,結合《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全面落實《綱要》確定的任務,確保2020年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基本建成。
  • ...化部關於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原標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船舶工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 交通運輸部介紹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相關政策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 吳春耕】女士們、先生們,新聞媒體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交通運輸部2018年5月份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今天向大家通報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關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的相關情況;二是關於《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的相關內容。
  • 交通運輸部解讀公路水路交通實施節約能源法辦法
    為了更好地貫徹《節能法》,交通運輸部組織對《交通行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頒布了《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    交通運輸部在行業節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辦法》與原《細則》有哪些具體變化?對交通運輸行業的節能減排工作將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 交通運輸部集中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深入清理掛靠運營...
    12月9日,交通運輸部官方微信公眾號通報,近日,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印發《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底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 交通運輸部關於精準有序恢復運輸服務紮實推動復工復產的通知
    交運明電〔2020〕9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精準有序紮實推動復工復產工作部署,精準有序恢復運輸服務,有力支撐復工復產、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
  • 交通運輸部印發通知:切實做好國際道路水路運輸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
    3月3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通知,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輸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緊抓實抓細交通運輸領域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繼續暫停跨境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已暫停客貨運輸或旅客運輸的口岸,繼續暫停其相關業務。
  •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管理...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網站2020-11-18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辦水函〔2020〕176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部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為推進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監管,在試運行基礎上,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正式投入運行。
  • 交通運輸部部署輕型貨車運輸「放管服」改革工作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交通運輸部12月15日消息,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安全有序發展。
  •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姜明寶任交通運輸部總工程師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姜明寶任交通運輸部總工程師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領導網頁」更新顯示,姜明寶任交通運輸部總工程師(正局級)。
  • 交通運輸部:推進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化
    人民網北京6月5日電(王紫)據交通運輸部官網消息,為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進一步推進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規範公路工程標準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公路工程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發展需要,交通運輸部於近日印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