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國有農場改革和發展的意見

2020-12-18 中華會計網校

  國有農場是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幾十年來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農場現行的體制和機制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為了促進國有農場轉換機制、開放搞活,更快、更好地發展,充分發揮示範帶頭作用,現就全面推進國有農場改革和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國有農場改革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政企分開、市場運作、因場制宜、分步實施、保持穩定」的總體原則,實行管理體制和內部運行機制改革及職工養老統籌改革、農業稅費改革「三改」聯動,通過改革,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國有農場發展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大力推進「一主三化」,即以堅持民營經濟為主,推進新型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

  (三)國有農場要通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建成我省農業產業化的示範區、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試驗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先行區,有條件的要建成農業高新科技園區,率先實現現代化,在全省農村起到示範帶頭作用。

  二、深化管理體制改革

  (四)國有農場改革的主流方向應是市場取向,走企業化道路。要堅持實事求是,從湖北墾區實際出發,因場制宜,政企分開,改革和完善國有農場現行管理體制。

  1、效益好的農場要進行資產重組,轉換機制,組建企業集團,其行政、社會職能全部剝離移交給地方政府,實行屬地管理。通過改革,真正破解農場政企不分的難題,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2、已按鄂發〔2001〕22號文件要求,建立了管理區的農場,可繼續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各級政府應抓緊把管理區的行政職能落實到位,尤其要支持管理區建立和完善財政體制。農場的行政、社會職能要逐步移交給管理區,農場按企業運作。

  3、條件比較成熟且具有一定規模的農場,設置鄉人民政府或辦事處,歸屬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農場按企業運作,實行「小政府、大企業」的政企分開模式。

  4、規模較小且運行艱難的農場,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也可以通過租賃經營實現國有民營。農場的行政、社會職能就近移交給相鄰鄉鎮人民政府。

  (五)各個農場選擇哪一種改革形式,由所在地的黨委、政府充分徵求農場意見後決定:同屬一地的農場可採用不同的改革形式;涉及農場設鄉(辦事處)行政區劃變更問題,須按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深化內部改革,創新經營機制

  (六)要將場辦工商企業重新登記為獨立的一級法人,可以通過股份制改造和租賃、拍賣等辦法,逐步實現場辦企業的民營化;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應依法實行破產。農場轉變為以經營國有資產和國有土地為主的資產經營公司,作為企業也可以吸收社會資本,整體實行股份制改造。

  (七)精簡機構和人員。農場作為企業,其機構設置和幹部配備應符合現代企業的要求。農場所設分場一律撤銷;生產隊要進行合併,每個生產隊規模一般應達到2000人以上,管理人員職數控制在3—5人;農場變三級或四級管理為總場、生產隊兩級管理。管理區或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內設機構應按3—4個設置,其行政管理人員編制應控制在總人口的1‰以內。

  (八)要將農場所辦非公益性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有條件的還可以進行股份制改造或者民營化。

  (九)改革用工制度。從現在起停辦不同形式的招收國家正式工人的手續;未經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和登記的人員,不認定為農場職工;對在冊非農業職工,要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

  (十)要按照「減輕負擔、自主經營、規範徵收、有償服務」的辦法,推進國有農場農業稅費改革。為了切實減輕農工種田的負擔,農場按所在縣(市、區)實際人均耕地面積(標準畝)分給農工責任田,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對這部分土地,執行同當地農村一樣的稅費改革政策。農場其餘土地實行招標承包、租賃經營。改革後,農業職工的生產費用自理,生產的產品全部放開或實行合同訂購;農場對農業職工的生產技術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財稅機構依法向農業職工徵收農業稅及附加。

  四、剝離農場辦社會的職能,減輕農場負擔

  (十一)農場自辦的中小學從2004年元月起,全部移交給當地教育部門管理。學校資產的移交實行整體無償劃撥。學校移交前,農場要按照鄂辦發〔2002〕37號文件規定,先行調整學校布局,精簡優化教職工隊伍,實行「整編、核編、定編」。調整精簡後,編制內的教職工整體移交,超編人員由農場自行消化,已退休教職工參加當地社會養老保險。剝離後的辦學經費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其中,原財務體制屬省管的19個農場,剝離後的辦學經費,核定支出基數後,由省財政轉移支付給接收學校的市、縣;原財務體制在市、縣的農場,剝離後的辦學經費由市、縣財政負擔,省財政酌情補貼。

  (十二)國有農場經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分局)實行屬地管理,公安派出所移交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整編、核編、定編」,編制內人員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未批准設立派出所的農場,只能成立內保機構,業務上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指導,經費自行負擔。法院、檢察院在農場設立的法庭和檢察室暫維持現狀不變。改革中,國有農場要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設立基層人民武裝部,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健全民兵組織,接受本地區地方黨委、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

  (十三)國有農場衛生執法監督、計劃生育等行政職能以及疾病控制(含血防)、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移交當地政府行政部門管理,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五、建立健全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十四)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文件(勞社部發〔2003〕15號)規定,從2003年7月1日起,將全省農墾企業及職工納入地方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具體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和農墾事業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轉發各地執行。

  六、實施優惠政策,扶持發展

  (十五)各級財稅部門要以1998至2000年農場實際上交數的平均數或以2002年實際上交數為基數(就低不就高),確定農場的財政上交基數,實行包幹上交,2007年年底前農場新增財政收入的地方本級分成部分全部返還給農場,用於扶持農場發展和解決農場歷史遺留問題。

  (十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國有農場農林水、交通、公共衛生、能源、環保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規劃、統一申報,省直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專項建設規劃以及安排具體項目時,對國有農場項目要統籌考慮,讓農場同等享受農業和農村基本建設投入政策。

  (十七)各級民政部門要在低保、救災、救濟、優撫等方面,把農場納入政策範圍,統籌安排。

  七、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保持穩定

  (十八)這次全省國有農場改革由農場所在市、縣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市、縣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國有農場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實加強對國有農場改革和發展的領導,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建立工作專班,層層落實責任,確保改革順利進行,確保生產經營不受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十九)推進國有農場改革要按照「第一年做好準備,第二年全面推開,第三年基本完成」的統一部署,分步實施。今年是改革的第一年,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各市、州、縣要深入農場調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省農墾事業管理局要通過招標,確定2個農場,搞好綜合試點;各個國有農場要先行完成內部配套改革。

  (二十)各級農墾主管部門,要理順思路,明確職責,認真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抓好農墾系統的政策調研和發展戰略研究,加強對國有農場改革發展穩定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及時幫助解決出現的各種問題,努力辦好農場高科技園區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的示範點,為全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全省各個國有農場要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作風,增強信心,向內使勁,認真抓好改革發展的各項工作,努力開創農場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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