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西上饒,餘干縣瑞洪鎮,當地人印象中,在12歲死去的張智康生前一直在逃跑,在村莊之間流浪。他逃離家中,又被找到送回,已是家常便飯。7月22號那天,逃跑的張智康又一次被爺爺張永健找到了,爺爺把他帶回村裡的老房子,讓奶奶下碗面給他吃,吃完以後,爺爺就要把他送回隔壁村的父母家。他害怕回家。臨行前,他抓住奶奶的衣服就哭,喊叫說:「回去我會被打死的。」可爺爺還是把他送走了。張永健怎麼都沒想到,康康(張智康的小名)這次離開,真的成了永別。2020年8月14日,江西上饒餘干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7月24日上午8時許,張智康被發現死於家中。他的親生父母張國輝和張小美在事發兩天後報案,他們被證實「有虐待其子並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現張國輝和張小美被刑事拘留。
這是發生在近期的一起親生父母虐待孩子致死的案件,限於篇幅限度,案例中尚有沒有交待的情節,本案中死者十二歲的張智康,在其短短的十二年人生中,前十年跟著爺爺奶奶生活,回到父母身邊短短兩年時間就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另張智康下面曾經有一個弟弟,被張國輝和張小美夫婦以8000元賣掉,夫妻兩人外出打工多年,回村後開過工廠,承包了100多畝地種植水稻,家庭條件優越,兩人如此對待自已的親生子女的行為,令人不解。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事發將近20天後,在張智康的房間裡找到一個作文本,在一篇關於父母的文章裡,他這樣寫道:
「我父母真是辛苦了……他們要幫我交學費,又要給弟弟買奶粉。長大後,我讀書的錢成千上萬,我弟弟也要讀書,哪來的這麼多錢呀,是我爸媽辛辛苦苦掙來的。我爸媽真是辛苦了。」
但如今,這一切都跟他沒有關係了。他帶著對親生父母深深的愛永遠離開了。
康康出事時被吊手腕上的肋痕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款規定為虐待罪結果加重犯的規定。
結果加重犯是刑法規定在基本犯基礎上,由於符合一定條件,對行為人加重處罰的規定,一旦被認定為結果加重犯,其法定性陡然提升,因此,成立結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本案中,康康的死亡是由張國輝和張小美夫妻的捆綁和陽光直射直接導致的,因此,夫妻兩人的虐待行為與康康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對兩人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刑法中的傷害行為是類型化的行為,只有該行為可以評價為刑法上的傷害行為時,行為人實施行為導致法益侵犯時,方可評價為傷害行為。本案中,據村裡人說,張智康的爸爸媽媽把他捆起來後,吊在家裡三樓太陽直射的房間裡,不給他飯吃,也不給水喝。至於他是被打死,還是被餓死和渴死的,沒人講得明白。根據以上情節,不排除張國輝和張小美夫妻對康康的傷害行為。
如果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及法醫鑑定結論,認為此次張國輝和張小美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康康的死亡,而不是兩人經常對康康實施家庭暴力,累積的結果導致的康康死亡,本案中,兩人行為完全可以評價為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後半段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為故意傷害罪結果加重犯的規定。
因此,本案中,應對張國輝和張小美夫妻按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兩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個年僅十二歲的男子就這樣慘死在自已親生父母的手中,那一封催人淚下的遺書告訴人們,孩子不是會不懂,他知道自已父母供他上學要花很多錢,這麼小的孩子知道感恩,這也是當下許多孩子做不到的。對這兩個慘無人道的人渣父母,我不知道如何表達自已的憤怒,期待法律給他們以嚴懲,相信,他們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