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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榆林一男子酒後回家,用自己電動車車鑰匙劃損多輛汽車,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20年6月20日被府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府谷縣人民檢察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府谷縣公安局逮捕。
2020年6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和他人在府谷縣一飯店吃飯喝酒,21時許步行回家,行至府谷鎮鹽溝廣場北側東端路邊時,楊某某用自己的電動車車鑰匙,劃損一輛白色越野車(陝K****),用電動車鑰匙從左側前門橫劃向後車門。
然後楊某某用同樣的方式劃損旁邊的三輛小汽車(陝K****、陝K****蒙K****),劃損部位為從車葉子板經過車門到車尾。
楊某某步行至沁園小區,用電動車鑰匙以相同的方式劃損三輛小汽車(陝A****、陝K****、陝A****)。證人羅某某目擊到楊某某在鹽溝廣場北側劃車的經過,告知蒙K****小汽車的駕駛人呂某某,呂某某與楊某某協商用微信二維碼支付的方式賠償其3000元人民幣。
經府谷縣發展改革和科技局出具的府科認字[2020]17號文件認定結論為被損車輛維修價格為人民幣伍仟玖佰元整(¥5900.00)。楊某某家屬楊某甲與7名車主達成賠償協議,7名車主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損壞他人小汽車七輛,車損鑑定價格5900元人民幣,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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