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種為先。種子是農業生產最基本、最主要的生產資料,特殊且不可替代,是各項農業技術和農業生產資料發揮作用的載體。種子安全與否,決定了糧食安全與否。換句話說,種子安全與否,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著後續農業的方方面面,影響著國民的糧食供給。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圍繞涉農檢察工作主題發布了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四例案件中,其中一例就是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件——隆平高科江西宜春地區區域經理王敏應他人之約訂購種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產「T優705」稻種的情況下,仍印製該種子包裝袋,並將「陵兩優711」稻種冒充為「T優705」稻種予以銷售,導致200餘戶農戶4000餘畝農田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60餘萬元。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王敏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5萬元。目前,王敏及其家屬已向南昌縣農業部門支付了460萬元用於賠償受害農民損失。
假種子類案件高發
近年來涉農犯罪中,假種子類案件呈高發多發態勢,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最高檢今年發布的一組數據顯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坑害農民利益犯罪案件110件208人。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在介紹涉農檢察工作指導性案例時就說,在這些案件中,涉假農藥、假種子類農資犯罪與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織,不僅危害極大,而且辦理難度也很大。
這位負責人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種子類犯罪案件一般有三個特點:隱蔽性強,審查認定難度較大;假冒偽劣產品與農民損失之間因果關係認定難;追贓挽損存在困難。
所謂「隱蔽性強,審查認定難度較大」是指,這類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一般質量瑕疵與偽劣產品存在疑難,一些被告人往往辯解,對生產銷售的偽劣農藥、種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觀故意;還有的辯稱,生產、經營行為符合規範,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響,自身不存在責任。
當然,「魔高一尺」,自然會「道高一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後儘管說辭、推脫名目繁多,百般辯解,但檢察機關辦案不會僅憑口供辦案;把整個證據鏈聯繫、完整起來,就可以破解難題。在這方面,最高檢通過廣泛調研並研究典型案例後確立的原則是,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故意的認定,可以綜合經營資質、包裝標誌、從業經歷等因素予以認定。
「對沒有生產經營資質,未盡到質量注意義務,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產品,而採用明示標明方式予以銷售,造成農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這位負責人說,在最高檢發布的王敏一案中,被告人王敏作為隆平高科宜春地區區域經理,具有對種子質量進行審查的職責,其明知隆平高科不生產「T優705」種子,出於謀利,將「陵兩優711」分裝並標識為「T優705」進行銷售,應當認定為具有以彼種子冒充此種子進行包裝、銷售的犯罪故意,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
辦理王敏案的江西省南昌縣檢察院員額檢察官駱敏巧也表示,對於「冒充型假種子」的認定,以同一科屬的此品種種子冒充彼品種種子,屬於刑法上的「假種子」。行為人對假種子進行小包裝分裝銷售,使農業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刑事責任。假種子有不符型假種子(種類、名稱、產地與標註不符)和冒充型假種子(以甲冒充乙、非種子冒充種子)。
現實生活中,完全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比較少見。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種子專業性強、農戶識別能力低的弱點,以此種子冒充彼種子或者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種子進行銷售。因農作物生產周期較長,案發較為隱蔽,冒充型假種子往往造成農民投入種植成本,得不到應有收成回報,嚴重影響農業生產。
「對於損失認定的方法以及綜合認定損失的規則,偽劣種子造成的損失是涉假種子類案件辦理時的疑難問題。」駱敏巧說,實踐中,可由專業人員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對農業生產產量及損失進行綜合計算。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考察:一是根據現場實地勘察,邀請農業、氣象、土壤等方面專家,分析鑑定農作物生育期異常的原因,能否正常結實,是減產還是絕收等,分析減產或者絕收面積、產量。二是通過審定的農作物區試平均產量與根據現場調查的往年產量,結合當年可能影響產量的氣候、土肥等因素,綜合評估平均產量。最後是根據農作物市場行情及平均單價等,確定直接經濟損失。
所謂「假冒偽劣產品與農民損失之間因果關係認定難」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農藥等犯罪是結果犯,辦理此類案件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科學認定損失是辦案關鍵。為了解決什麼是「較大損失」這個問題,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通過「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說明,對損失的認定,可以運用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犯罪行為與造成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具體來說,可在公證部門見證下,依據農業生產專家指導,根據農戶對受損作物實際使用的農藥種類、劑量等,科學確定試驗方法和試驗所需樣本田塊數量,綜合認定農藥使用與生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所謂「追贓挽損存在困難」是指,在偽劣農藥、種子類案件中,檢察機關不僅要辦好案件,而且要在辦案的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推動共同督促被告人賠償受害農戶損失,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群眾的利益。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都是追贓挽損效果較好的案例。在王敏案中,被告人王敏積極賠償損失,獲得了從寬處罰。在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檢察機關聽取農業部門意見,科學計算損害後果,幫助受害農戶全部挽回了實際損失,得到農戶認可。
但現實生活中,並不是人人運氣都這麼好。由於受利益的驅使,一些人仍會鋌而走險,每到春耕備耕時節,各種直接的、間接的假種子、假農藥類違法犯罪活動又會粉墨登場,農民稍不留意就會跌入陷阱。
對於客觀存在的假冒偽劣種子現象,辦案檢察官建議農民朋友購買種子時,要擦亮眼睛,增強識別能力。如果真的不幸購買了假種子,要及時向農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舉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同時,檢察官特別建議農民朋友購買種子時,一定要保留相關票據,有錄音錄像資料更好。王敏一案在偵破過程中,辦案人員充分聽取了辯護人及受害農戶的意見,收集了受害農戶購買谷種的票據、農作物不同生長期的照片、證人證言等,認定南昌縣及其他地區受害農戶合計205戶,絕收面積4000餘畝。結合南昌縣往年晚稻平均畝產量,考慮到晚稻因品種和種植方式不同存在差異,產量評估以種子包裝袋上註明的平均畝產444.22公斤為依據,並以當年晚稻平均單價每公斤2.6元計算損失,認定205戶農戶因種植假種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60餘萬元。
重拳出擊假種子犯罪
假種子坑農害農,人人喊打。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很多措施打擊假種子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更是參與其中。最近兩年,各級檢察機關在延續以往做法的同時,進一步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在打擊假冒偽劣種子類違法犯罪工作中持續加大辦案力度,該出手時定出手。
2019年3月8日,最高檢會同農業農村部、最高法、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七部門聯合召開了一次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電視電話會議。會上,七部門總結了上年的工作,分析了新形勢新任務,對專項治理行動進行了動員部署。很快,最高檢於當年3月中旬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2019年農資打假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對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農資打假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打擊假種子類違法犯罪。
在這份《意見》中,明確提出要瞄準重點地區領域罪名,重拳打擊假劣農資犯罪。只要涉及農資打假、屬於檢察職責範圍的,一律認真辦理、妥善處置。檢察機關要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訴,採取多種舉措深挖監督線索,認真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農資類犯罪案件,防止以罰代刑、有案不立,有效遏制此類犯罪多發態勢。
《意見》還提出要強化審判監督,針對農資類犯罪案件量刑偏輕的情況,檢察機關要對法院量刑畸輕的依法提出抗訴。各地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管理薄弱環節,適時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並積極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及時取締違法生產經營單位,警示教育從業人員,倒逼相關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積極開展個案預防和行業預防,堵塞社會管理漏洞,促進農村工作的健康發展。
由於這次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涉及多個單位和部門,《意見》還特別強調在辦理農資類案件時,各級檢察機關要注重多方借力。比如,檢察機關內部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部門要密切配合,有意識地形成對農資安全和農民權益的全方位保護;在外部,要主動與有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暢通信息交流、檢測鑑定等合作渠道,運用好農資打假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時,要主動上門問需問計,研究支持配合農資打假工作的具體辦法,有意識地形成對農資安全和農民權益的全方位保護。
「德美亞」是東北一個植物種子的註冊商標,在黑龍江墾區很受歡迎。近年來,該種子供貨緊張,價格逐年上漲。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馬某、黃某等人為一己私利,在未經「德美亞」註冊商標所有人北大荒墾豐種業有限公司(下稱墾豐種業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私自灌裝、銷售「德美亞3號」玉米種子,共計灌裝2898袋,每袋20公斤,銷售金額達187萬餘元。
2019年4月,墾豐種業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假冒的「德美亞」註冊商標的玉米種子流通,遂向寶泉嶺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邀請寶泉嶺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提前介入,檢察官與偵查員圍繞案件定性進行了深入研究。
2019年9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馬某、陳某、楊某、戰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黃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李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寶泉嶺農墾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面對多人多罪名的複雜案件,寶泉嶺農墾區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以經驗豐富、年紀較大的檢察官為班底,加入年輕辦案人員協助辦案,很快對該案展開審查工作。案件審查期間,辦案組充分利用退回補充偵查職能,先後兩次引導偵查,在公檢合力下細化多份重要證據。同時,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還成功地鎖定馬某等人的上線,即假種子犯罪源頭的李姓老闆,將案件證據完全閉合。
2020年3月9日,寶泉嶺農墾區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馬某、黃某等6人提起公訴。
不只黑龍江,多地檢察機關打擊假種子類違法犯罪的力度也不含糊。河北魏縣劉某國、劉某俊父子等人涉嫌製售假種子30餘萬公斤、涉案998萬餘元,經群眾舉報被抓獲。案件移送武安市檢察院審查批捕後,該院兩次退補,引導公安人員補充證據材料數十份,進一步夯實證據基礎。
之後,武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國、劉某俊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和四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他兩名被告人也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山東劉某財迷心竅,把將要淘汰的國產蔬菜種子偷梁換柱,偽裝成售價130元一袋的進口蔬菜種子,在網上售出了300袋,導致山東省五蓮縣14戶農民67.32畝菜地絕收,因此而遭受損失33.5萬元。近日,五蓮縣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犯罪嫌疑人劉某依法批准逮捕。
案件辦理多了,檢察官也積累了一些辦案經驗。駱敏巧自己的體會是,假種子案件一般從三個方面入手:多方位查明主觀明知;準確適用選擇性罪名;指導案件取證參與追贓挽損。
「以查明證實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為偽劣種子為例,是辦理生產、銷售假劣農資刑事案件的難點之一。」駱敏巧說,犯罪嫌疑人往往狡辯自己所銷售的種子不是偽劣種子,即使查出系偽劣種子,又會辯解自己不知道。司法實踐中,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在主觀上是否明知,應當依據行為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是否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情況等證據,分析判斷其是否應當知道生產、銷售的種子為刑法規定的偽劣種子,並以此推定其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主觀故意。
駱敏巧表示,每個案件就是一個檢察產品,案件辦理就要精耕細作,辦到極致。辦理假種子案件,一定要把好事實關、證據關、定性關,凡有疑點,必須甄別;碰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難案件要審慎辦理,比如,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偽劣種子」,如何判定嫌疑人主觀上的明知,如何認定造成的損失,如何追贓挽損等,這些考量辦案人的認知能力以及處理問題的智慧。所以,要做到「既低頭辦案,也抬頭看天」,既注重常規下的辦理,還要有全局觀念、大局意識。
涉農的事,都不是小事
保護種子安全,只是保護農資安全的重要內容之一。實際上,包括種子安全在內的所有涉農物資安全問題,早已進入檢察機關的工作視野。從最高檢聯合七部門共同部署農資打假專項治理,到最高檢發布涉農檢察指導性案例;從各級檢察機關持續加大農資保護宣傳力度,到各地重拳打擊假種子類違法犯罪,各種舉措、動作都傳遞著這樣一個信息——檢察機關對農業、農村、農民始終掛在心上。
以今年最高檢舉辦首場網上新聞發布會為例,會議確定的主題就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彰顯涉農檢察力量」。會上發布的北京劉強違法佔用農用地案、江西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江蘇南京百分百公司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湖北天門拖市鎮違法建設垃圾填埋場案等4個指導性案例,全部都與「農」字密切相關。更值得稱道的是,近兩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在維護農民利益上都拿出了實實在在的舉措。
今年3月上旬,廣西檢察機關在全區範圍部署開展了服務「三農」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緊貼當地實際,緊緊圍繞疫情期間復工復產與農業生產加強檢察監督,重點辦理扶貧資金不當使用、假扶貧、扶假貧等影響脫貧攻堅的公益訴訟案件。同時,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緊緊圍繞民生民利與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加強檢察監督,尤其關注農村商品質量,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等,活動開展以來已經取得一批成果。
陝西檢察機關在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助力脫貧攻堅中建立了四項工作機制,特別是針對扶貧、涉農領域的犯罪和誘發犯罪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加強對犯罪規律的總結分析和前瞻性的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從源頭上預防的對策措施,全省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涉及扶貧資金的案件。他們開展的「服務精準扶貧」法治宣講活動,也使扶貧領域的人員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
有一組數據對認識涉農檢察工作的力度可能有所幫助。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涉及扶貧領域黑惡勢力犯罪145件1463人;起訴涉及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犯罪4258件5412人;起訴侵害進城務工農民犯罪24675件37162人;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10897件13824人;起訴涉及侵吞、私分扶貧資金犯罪1249件2037人。
僅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就辦理行政公益訴訟生態環境領域案件50263件;辦理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領域案件2870件;挽回、復墾被非法改變用途和佔用的耕地2.98萬餘畝;挽回各級集體林地中生態公益林1.35萬餘畝;督促恢復被非法開墾和佔用的草原9300餘畝。
最高檢還與國務院扶貧辦聯合下發意見,將因案致貧返貧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納入司法救助範圍。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對扶貧對象發放救助金1.2億餘元,救助扶貧對象10214人,在參與打好農村脫貧攻堅戰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用心自然會收穫口碑。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雲夢縣農業農村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高級農藝師張鳳英就對媒體表示,檢察機關在嚴懲生產、銷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等犯罪行為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貢獻了檢察力量。
而另一位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延川縣文安驛鎮梁家河村黨支部書記鞏保雄的感受更深:今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之年。脫貧攻堅質量怎樣、全面小康成色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三農」工作成效。檢察機關緊緊圍繞新時代「三農」工作司法需求,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創新開展涉農檢察工作,為鄉村振興戰略貢獻了檢察智慧和力量。
據了解,今年,最高檢將根據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要求,持續加大涉農檢察工作力度,重點推進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保障,保持對涉農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緊扣農村人居環境重點領域開展公益訴訟等,以更加主動的作為融入鄉村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
種子犯罪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規定
因為犯罪的行為方式、手法等有所不同,種子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也有多種,以下列舉的是種子犯罪案件中出現最多的幾個罪名,另外,一些種子犯罪案件還可能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罪名。
一、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1.《刑法》第147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刑法第147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二、侵犯註冊商標的幾個罪名
1.《刑法》第213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法》第214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刑法》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四、種子法相關規定
《種子法》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種子法》第49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籤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來源:方圓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