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NCC」因東森S臺換照事件被法院判賠逾3億
2008年11月20日 10:2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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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20日電 三年前臺灣東森S臺換照風波,當時臺當局「新聞局」在覆審後兩天就做出不予換照的處分。臺北法院認為有重大過失,也侵害媒體監督「政府」功能,19日判決接手「新聞局」業務的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須賠付東森348699894元(新臺幣,下同),全案可上訴。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導,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法律明文依據應知之甚明,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可能扼殺媒體業者經營權,造成巨大營業損失外,也可能造成該媒體員工生計頓失依據等損失,形同判處業者「死刑」,應該慎重。
判決說,前臺「新聞局長」姚文智當時在媒體訪問的公開場合,曾發言表示如當時媒體報導標題「東森S臺為東森新聞臺的代罪羔羊」等內容。公務員以他人為代罪羔羊,可認為行為是故意為之。
判決說,「新聞局」2005年7月覆審決定後,立即在兩日後作出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在兩日的期間內要如何通知改正?對原告東森電視有無突襲?對受處分當事人能改進的事項,未給予合理時間改進缺失,竟直接做出不予換照處分,行為難謂無過失,甚至可認為有重大過失。
判決理由還說,「新聞局」三年前的「衛星廣播電視審查委員會」,初審中不但民視率先通過換照,給三立新聞臺打七十分的委員卻只給TVBS─N四十五分,顯然評分缺乏公平的標準。法官並認為在藍綠對決嚴重的時代,寧認「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有分析指出,未來如果「NCC」敗訴確定,依規定,可以向出錯的公務員姚文智和相關官員要求全額賠償索賠。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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