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0-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推進1+X證書制度
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職成廳函〔2019〕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實施好《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在院校實施「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教職成〔2019〕6號),積極穩妥推進1+X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現就試點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健全協同推進機制

  (一)健全工作機構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把1+X證書制度試點工作作為深化職業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拓展就業本領的重要抓手,加大統籌推進力度。在省級教研機構或區域牽頭職業院校或專家組織等,建立試點工作指導協調機構,明確專人與各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簡稱培訓評價組織)對接,對應協調不同證書的實施工作,指導本省(區、市)試點院校開展有關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困難問題,配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整體推進本省(區、市)試點工作。試點院校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機構,統籌推進本校試點工作,並明確具體工作聯繫人,對接本省(區、市)試點工作指導協調機構。

  (二)加強溝通對接

  培訓評價組織要加強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試點工作指導協調機構的聯繫,在有關省域內組織開展標準宣貫、師資培訓、考核等試點相關工作,以及大範圍涉及有關省域內院校參與的會議、活動時,應提前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溝通並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與試點有關的研討會、師資培訓等,應積極邀請有關培訓評價組織參與,有關培訓評價組織應主動配合參加。

  (三)實行工作動態定期報送制度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試點院校、培訓評價組織要認真落實好試點工作動態定期報送制度,及時、準確報送工作進展,總結工作經驗,匯聚典型案例,反映有關困難問題,提出政策建議等。通過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填報系統,對試點院校及參與學生規模進行動態管理。

  二、保障有序開展有關師資培訓

  (一)依託有關師資項目做好1+X證書制度試點師資培訓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關師資培訓納入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項目,對接陸續發布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標準,結合2019年項目實施,統籌各方資源,及時調整培訓計劃、培訓內容,積極開展1+X證書制度試點師資培訓工作。從2020年起,發揮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師資培訓項目的主渠道作用,將1+X證書制度試點師資培訓納入職業院校教師相關培訓規劃中。結合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國家工匠之師」創新團隊境外培訓計劃等項目,發揮引領作用,培育「種子」師資。培訓評價組織要主動配合、優先保障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1+X證書制度試點師資培訓項目,積極參與培訓方案設計和組織實施,根據各地實際需要委派授課專家,專家相關費用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二)規範培訓評價組織有關師資培訓行為

  培訓評價組織開展的1+X證書制度試點有關培訓、研討等,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師資培訓項目的有益補充。培訓評價組織要堅持公益性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規制訂有關培訓方案及收費標準,並提前公示公告,接受各方監督,試點院校結合實際自願參加。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教師參加收費性培訓。面向院校的師資培訓和考評員培訓有關收費標準參考國家和地方關於教師培訓的規定,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不得另立名目額外收取培訓師、考評員考核認證等其他費用。有關培訓應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主要依託職業院校開展,充分利用職業院校現有資源,動員社會力量支持,精打細算,節約開支。培訓評價組織要做好規劃和管理,加強培訓團隊建設,嚴格培訓師資質審核,來自行業企業的專家比例不少於40%,切實保障培訓質量。

  (三)鼓勵教師積極承擔證書培訓任務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支持職業院校用好本校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的資源,參與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積極承擔補貼性培訓,擴大面向職工、就業重點群體和貧困勞動力的培訓規模。培訓評價組織在參與實施院校內1+X證書制度試點的同時,自主面向社會人員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試點院校可將教師額外承擔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學生培養工作量,納入績效工資分配因素範圍;在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時向承擔證書培訓任務的一線教師傾斜。試點院校間可按證書類別組建培訓聯合體,互聘教師開展培訓。

  (四)建設並及時提供高質量培訓資源

  1+X證書制度試點是職業教育教學模式改革和評價模式改革的重要舉措,面向學生開展的X證書培訓,要與推進教師、教材、教法改革結合起來,由學校統籌用好有關資源和項目,結合教學組織實施。培訓評價組織要整合優質資源,持續優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標準,按有關規定開發、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教材,教材應由具備資質的出版單位正式出版,徵訂工作通過正規渠道開展,保障學生培訓用書。要及時提供並適時更新案例庫、習題庫等線上配套資源,廣泛免費共享,滿足試點院校工作需要,確需有償提供的,應本著公益性原則,嚴格控制成本,不得額外增加學生負擔。

  三、規範考核頒證

  (一)完善考核評價體系

  培訓評價組織應建立模擬考核平臺,發布考核方案,為院校學生參與考核提供支撐服務。培訓評價組織提出對考核站點的有關條件要求並向社會公布,試點院校對照條件自主申報,培訓評價組織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充分溝通,結合區域實際,協商確定考核站點,並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平臺備案。考核站點設置應綜合考慮省內有關院校和專業布局,逐步覆蓋更多試點院校,原則上有試點院校的地級市至少設置一個相關證書考核站點,為學生就近參加考核提供便利。

  各地要統籌利用各種類型的實訓基地,支持考核站點建設。培訓評價組織要加強自身管理,不得以培訓、考核、授牌等任何名義直接或變相要求試點院校購置指定品牌的設備設施、軟體系統、課程資源及相關服務。

  (二)加強證書考核成本核算

  培訓評價組織要堅持公益性原則,對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考核成本進行核算。試點期間,教育部委託有關機構組織論證提出參與試點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考核成本上限,並向社會公示。培訓評價組織結合區域實際,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試點院校具體協商確定考核費用標準。試點院校可統籌財政撥款、學費及其他事業收入等辦學經費分擔培訓考核費用,保障試點學生至少參與一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考核。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使用相關經費。承擔考核站點任務的試點院校,應統籌用好學校場地、設備、耗材、人員等資源,降低考核頒證費用。

  (三)做好證書信息公開服務和學習成果積累

  培訓評價組織要對接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及時發布有關信息。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在證書頒發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平臺,提供查詢、驗證等服務。要對接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在有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公布後的1個月內,提出所體現學習成果的學分記錄建議方案,推進學習成果積累。

  四、完善財政支持方式

  各地要按照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要求,切實履行投入主體責任,加大地方財政投入,統籌用好中央獎補資金,積極籌措社會資源,積極支持開展1+X證書制度試點工作。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結合試點實際統籌安排省級有關職教專項經費向試點工作傾斜,健全考核機制,完善分配因素,及時將有關資金撥付至試點院校。

  各試點院校要及時與培訓評價組織對接,根據證書考核需要調整完善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統籌好現有教學資源,在厲行節約的基礎上合理安排財政資金、社會資源和自有資金,開展好1+X證書制度試點工作。要健全內部控制機制,不得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確保資金使用規範有效。

  五、嚴格監督管理

  (一)健全制度約束

  參與試點工作的培訓評價組織,應與教育部委託的有關機構籤署協議,明確公益性、先進性、合規性、退出機制等方面約束條款和違約責任。

  (二)規範宣傳引導

  培訓評價組織發布的有關通知、公告、宣傳口徑,要規範行文,文責自負,確保內容真實,不做虛假宣傳、誇大宣傳,不擅自標註「教育部指導」「職成司指導」「指定」等字樣。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國家層面針對每個試點證書在10個左右試點院校設立監測點,監督培訓評價組織履行協議的情況,及時發現、分析和研究試點工作各環節有關問題,各地可參照執行。培訓評價組織、試點院校積極開展績效自評,接受省級有關部門及其委託的第三方開展的評價。教育部將通過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及時關注並回應社會各方有關監督評價意見。

  (四)建立退出機制

  培訓評價組織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相關部門調查核實,教育部將取消參與試點資格,退出試點工作:考核工作組織實施不力,在考核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考核紀律、弄虛作假的;違反有關規定進行高收費或另立名目亂收費,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借試點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如向學校捆綁銷售儀器設備、實訓軟體等;不按要求及時更新有關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教材、考核題庫的;針對通過證書信息管理服務平臺等渠道反映集中的其他問題,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存在其他違紀違規情況的。

  試點院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參與試點資格:推進試點工作不力、進展緩慢,連續三周不填報周報的;證書培訓、考核等工作管理不嚴的;試點工作經費使用不規範的;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培訓或考核的;存在其他違紀違規情況的。

  試點過程中,各地要及時總結經驗,宣傳典型案例,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問題,對有關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優化建議。試點期後有關部門繼續完善相關制度設計。

  各地試點工作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與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聯繫。聯繫人及電話:於進亮,010-6609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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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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