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被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後,索要8萬補償金,結果會怎樣?

2020-12-19 保哥的輕描淡寫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如果員工能按規定請假,企業按規定支付病假待遇,就不會有爭議,更不用上到法院來處理了。今天介紹的案情到底是怎麼樣的,我們來看看。

原告:王某,居民身份證號碼******************,住南京市。

委託代理人:湯某,南京市律師。

被告:南京A公司,住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託代理人:某某(執業證號******************),某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原告王某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817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於2009年5月1號入職被告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現被告以原告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被告的解除系違法解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A公司辯稱:原告於2009年5月9日入職我公司,從事灑水車駕駛員工作。從2018年5月3日開始,原告聲稱身體不適,多次向公司提交就診病曆書,先後以自己患有各種疾病為由要求休假,雖然原告的請假手續不符合公司規定,但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同意原告在醫囑範圍內休病假,但原告並未提交2018年5月31日、6月1日兩天需要休病假的任何醫囑或證明,兩天未到崗工作。被告公司作為公用服務企業,所承擔道路保潔工作不能任意中斷,原告無故曠工兩天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公司正常的秩序,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原告的行為構成了曠工,故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系合法解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實情況是:

原告於2009年5月9日入職被告公司,從事灑水車駕駛員工作,雙方籤訂了勞動合同,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3日,原告去南京市鼓樓醫院就診,該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為焦慮狀態,建議休息兩周。2018年5月17日,原告再次去南京市鼓樓醫院就診,該院又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為焦慮障礙,建議休息兩周。原告向單位提交了診斷證明,並自2018年5月3日開始休病假至2018年5月30日,病假到期後,原告未向被告履行請假手續,也未去上班,直至2018年6月5日下午,原告去公司提交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於2018年6月2日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為腰肌勞損,建議休息一周。

2018年6月6日,被告以原告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之考核獎懲制度第(三)類第2項第16條,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並向鼓樓區總工會寄送了解除決定。原告對解除決定不服。於2018年6月8日向南京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出具了仲裁申請時間確認書,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再查明,被告《管理規章制度》之考核獎懲制度第(三)類第2項辭退條款第16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不上班,曠工或視為曠工一次者」。假期制度規定,員工因病請假1天(含1天)以上者需提供三級甲等醫院所開具的病假證明、病歷處方、醫藥費、繳費發票。員工請病假原則上為先請假後休假,但遇急診或者因病本人當時不能前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包括本人住院),可委託他人或以電話報告部門在一個工作日內代為辦理。考勤制度規定,所有假期必須嚴格按照請假程序辦理,方可離崗,未按規定時間、程序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的,視為無效申請。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理。原告籤名確認知曉同意該制度。

法院認為:

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原告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原告自2018年5月3日因焦慮症狀休兩期病假後,其假期已於2018年5月30日結束。如需繼續休病假,其應及時提供病休證明,而其直至2018年6月5日才向被告提交了腰肌勞損需休假的證明,且該證明的病休起始時間為2018年6月2日。2018年5月31日、6月1日期間原告在未能提交休假證明的情況下,未到公司上班,應視為曠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不上班,曠工或視為曠工一次者即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被告解除原告符合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後也已及時告知了工會,法院認定被告解除原告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系合法解除,原告主張經濟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之規定,鼓樓區法院對王某病假被A公司單方解除合同一案,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保哥評析:

人難免有頭疼腦熱,生病的時候,因為身體原因就不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需要請病假休息一下,那麼在請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待遇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現實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企業未按規定向員工提供病假待遇;另一種是員工濫用病假,虛開病假證明或小病大養。所以說,共建和諧勞動關係,需要雙方共同維護,儘量按制度辦事,按制度解決。保哥反對以法律保護為由,濫用法律條款達到不正當的目的。現在的社會畢竟在提倡以人為本,如果在公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供員工病假待遇,更讓員工更加安心工作。願所以關愛員工的企業都能業務多多、利潤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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