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並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2)《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第七條規定,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數量較多的省、自治區,可以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華僑回國定居申請。
(3)《福建省僑辦、省公安廳關於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辦法>的通知》(閩僑〔2019〕2號)規定,華僑回國定居,由擬定居地的縣級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和初審,設區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准。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核准,由縣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核准的,一併書面函告縣級公安機關。
(1)有穩定的生活保障。穩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申請人正常生活的經濟收入(境內工資收入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或不低於3萬元存款證明等)。
(2)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依次申請定居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名下的住房。
晉江市羅山街道世紀大道1號晉江市行政服務中心30號僑辦窗口(諮詢電話:85659772)。
僑辦窗口查看申請人所持國外居留證件及末次入境證件(必要時需函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查詢申請人出入境記錄)後,對不具備華僑身份的申請人,出具《不具備華僑身份認定書》(有效期6個月);對具備華僑身份的申請人,正式受理收取相應申請材料,經初審後,移送公安局戶政管理大隊核查,最後由僑辦窗口進行核准,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6個月)。
申請人具備華僑身份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本人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的聲明書。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兩張(規格為48x33mm)。
4.交驗末次入境證件(護照、旅行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5.交驗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證件和複印件,或者雖未取得國外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證件和複印件。以上居留證件均需駐外使領館的中文認證,無法提供認證的,以國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代替。
6.交驗擬定居地的合法穩定住所產權憑證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憑證和複印件,以及能夠保障自己穩定生活的證明和複印件(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可提供監護人的境內工資收入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或不低於3萬元存款證明等)。擬定居的合法穩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交驗體現直系親屬關係證件(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等)和複印件。
7.戶口在外省註銷的華僑,提供原戶口註銷憑證(原戶口簿或戶口註銷證明)。國外出生從未在國內落戶的華僑,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和父母結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國外出生證應附中國駐外使領館的中文認證或國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非中文的結婚證明應附中國駐外使領館的中文認證或國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無法提供國外出生證明或父母結婚證明的,或提供的出生證明登記的父母信息與申請父母信息不一致的,應由其父、母或國內監護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親緣關係DNA鑑定。
(1)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和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華僑。
(2)戶口註銷信息與所持護照信息不一致的,若申請辦理回國定居,將按原戶口註銷信息予以落戶,所持護照將由出入境管理部門予以註銷。
(3)獲準定居的華僑應當在《華僑回國定居證》籤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公安機關提出辦理落戶申請,按自動放棄處理。今後如需辦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規定可重新申請辦理。
(4)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託直系親屬提出申請,同時交驗受託人身份證件、體現直系親屬關係證件(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等)和複印件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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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