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裡的「賺錢經」
動動手指就有收入
輕輕鬆鬆月入過萬
本以為能憑賭博發家致富
卻不料......
被騙的一乾二淨
案件一
洛陽一男子自2016年沾染賭博,期間覺得參賭輸多贏少,不如自己開設一個賭博網站,趙某便通過網絡學習了網站搭建的知識,並於2019年搭建了自己的賭博網站。
隨後,趙某一邊男扮女裝通過網絡交友平臺尋找目標,一邊經營網絡賭博平臺。
2020年6月份,高新派出所接到線索,發現一境外涉賭網站,下設極速賽車、三分彩等遊戲開展網絡賭博非法行為。經過公安機關多部門聯合研判,發現趙某具有重大嫌疑。
2020年7月份,高新派出所民警在西工區某小區內將犯罪嫌疑人趙某、宋某(女)抓獲,並依法扣押臺式機、手機等十餘臺,銀行卡數張。
據趙某供述,他從2016年接觸到了賭博,隨後自己開設了一個賭博網站,招攬賭博人員在自己平臺上玩,不僅可以供自己賭博,還可以掙錢。就這樣,趙某開始通過QQ群,學習搭建賭博網站,並從境外購買相關設備。
2019年3月份,趙某的第一個賭博網站搭建成功,沒想到第二天就有人充值在該平臺上參與賭博。為了能有更多人在平臺上充值賭博,趙某找到一年輕女子宋某幫其打理網站,他自己則男扮女裝在網絡交友平臺上尋找目標,「朋友圈的圖片都是網上下載的,如果有人不相信自己,則讓宋某給對方語音說話,這樣就能打消對方顧慮」趙某交代說。
就這樣,趙某先後搭建了三個網絡賭博平臺,其既是該網站的負責人,也是網站的維護人員。
目前,趙某、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高新派出所赴陝西、廣東、福建、浙江等地抓獲參賭人員十餘人。
案件二
2019年6月,瀍河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洛陽市西工區紗廠西路4號辦公樓內,疑似有一個賭博窩點正在實施賭博。接到舉報,警方立即對該窩點進行查處,現場查獲電腦、銀行卡、手機卡等各種作案工具。
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婁某在朋友王某家中遇到了王某的舅舅李某。通過聊天,婁某得知李某通過一些棋牌類APP操作賭博,從而賺取賭博點數的佣金抽成。想到這個「賺取」方法不僅輕鬆,而且來錢快,婁某與王某商量後決定鋌而走險,按照李某的方法開設類似的賭博點。
2019年3月,婁某在澗西區自己的出租房內,開設境外網絡賭博APP代理充值點,並僱傭焦某幫助其開展賭博業務。4月份,參與人數逐漸增多,已經嘗到「甜頭」的婁某將該窩點轉移至西工區紗廠西路4號,並成立註冊商貿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招聘萬某、張某等人從事非法的賭博充值業務。
據婁某到案後供述,在賭博窩點內,參與人員需要通過購買遊戲點數進行遊戲,婁某等人為參與賭博人員提供賭博帳戶充值業務。在收取到賭資轉帳後,婁某等人將賭資統一轉帳給上線,每月按比例從上線處領取1%的佣金抽成。而為了應對警方的偵查,在日常充值過程中,婁某與賭博人員以及上線聯繫、轉帳時,均採用隨機電話和銀行卡操作,警方在賭博窩點內現場查處電話卡120多張,銀行卡50多張。
在審訊中婁某交代,在王某舅舅的指引下,王某夥同他人同樣在2019年初於澗西區珠江新村一民房內,開設相同的網絡賭博代理充值點,並採取同樣的方式開展犯罪活動。截止2019年6月27日案發,王某等人共向其上線轉帳賭資近千萬元。
目前,該案已到案犯罪嫌疑人7人,並已移送瀍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涉嫌賭博罪,司法實踐中,只要查明行為人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賭客投注的,即可認定其屬於開設賭場。同時,鄭重提示,所有賭博網站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騙取你的錢財!跨境網絡賭博常見套路主要有:
1、 先予以小利,讓受害人嘗到甜頭,不法分子廣泛發布網絡賭博廣告,設置網絡賭場入口,誘導公眾下載App等來拉人頭。剛接觸網絡賭博時,大部分人會保持著一種高度懷疑的態度,只是抱著試一試的想法充值少量金額。於是,賭博網站會讓其在前期以獲勝居多,並且贏取的金額可以立即到帳,讓參賭者產生「很容易賺錢」的想法,上癮的同時不斷增加充值的金額。
2 、後臺造假,人為操控,大多數的賭博網站都可以在後臺通過精心設計、人為操控的算法設置賠率,或者直接操控賭局結果,讓參賭人輸多贏少。即使是號稱「在線發牌」的賭場實時直播也有「出千」的可能。
3、 以各種理由限制提現,在參賭者充值了大量金額或者贏了一大筆錢後想要提現時,賭博網站往往會以「黑客攻擊、系統故障、帳號異常、注單違規」等藉口限制提現,而解除這個限制就要繳納高昂的「解封費」,參賭者往往迫切地想取出贏得的錢便繳納費用,從而越陷越深。
4、 賭局抽水,最後贏家只有賭博網站。在網絡賭博中,賭博網站都會從參賭者的盈利部分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行話叫「抽水」。贏得越多,賭博網站抽成越多,所以最後的贏家只會是賭博網站,而輸的自始至終只有參賭者。
5 、逃避打擊,資金損失難以追回。網絡賭博團夥的伺服器一般都設置在國外,監管難度大。同時,不法分子為逃避有關部門的監測和打擊,會購買大量他人的身份證開設帳戶,以及使用和控制大批他人的支付帳戶、銀行卡,以便於將大額資金分散至多個帳戶並組織提現,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來源:平安洛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