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晚,有微博網友反映,一段男子直播性侵女生的視頻截圖在網絡上流傳。視頻中的男子自稱在雲南文山本地花9000元,找來一初一女生直播「驗貨」處女,女生全程哭鬧喊痛,旁邊還有兩位未成年女生被男方脅迫,要求她們對著鏡頭脫內褲和協助男子強行按住女生。
隨後根據網友爆料,在名為「蜜桃APP」的手機軟體上確實檢索到了這條視頻,頁面顯示,該視頻發布時間為今年5月9日,時長31分鐘,在該APP上,還有大量不雅視頻。
日前,雲南文山公安發布情況通報,稱接到網民舉報,已介入調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對此回應稱,已於9月21日下午聯合公安部治安局部署雲南省相關部門迅速開展調查工作。
筆者將就該事件目前的調查情況,結合自己的一些假設,分析論證該男子可能構成何罪。(本文僅止於理論和實務探討,不足之處請各位朋友批評指正。)
該男子所涉罪名分析
一、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視頻中該男子聲稱是在雲南文山本地花9000元買來的初一女生,在女生全程哭鬧喊痛的情況下,強迫該女生與其發生性關係。
該男子採用暴力手段壓制女生反抗,違背其主觀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行為方式。同時,該男子主觀上有強迫女生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故意,因此其構成強姦罪。
此外,《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一名初一女生的年齡應當不滿十四周歲,屬於幼女。
此外,要適用該條款姦淫幼女從重處罰的規定,還需要行為人明知該女生不滿十四周歲。根據其在視頻中所說的話,應當可以推定其明知該女生不滿十四周歲,故其應當可以適用該條款關於姦淫幼女的規定。
並且即使該視頻中女生的哭鬧、喊叫是事先安排好的「劇本」,雙方系自願發生性關係,根據我國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保護規定,該男子明知該女生不滿十四周歲,其也構成強姦罪。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視頻中該男子脅迫兩位未成年女生,要求她們對著鏡頭脫內褲。強迫兩女生脫下內褲並面向直播,供他人觀看,這已經嚴重侵害了兩位女生的性羞恥心,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若這兩名女生也不滿十四周歲,則應當構成猥褻兒童罪,對該男子從重處罰。
當然,如果該情節是事先排練好的表演,兩名女生系自願為之,那就不應當構成犯罪。
雖然我國刑法對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也認定為強姦罪。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在猥褻兒童罪中並無此類特殊規定,即不能將兩位女生(假設其不滿十四周歲)自願脫褲子並面向鏡頭的行為認定為猥褻兒童罪。
四、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該罪需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三個規範要件:傳播;淫穢物品;以此牟利。
該男子通過直播平臺在網絡上直播其性交行為,觀看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影響惡劣,屬於傳播;其直播的內容已經違背了一般人的性道德觀念,且在直播結束後生成了可回放的視頻文件,屬於淫穢物品;其通過直播其性交行為獲取打賞、禮物等,具有牟利目的。
因此該男子的行為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構成,並且其直播的內容是性侵未成年人,以性侵作為噱頭,在直播平臺上進行直播,已經觸及到民眾的道德底線,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五、其他可能的罪名
該男子在直播中說,該初一女生是其花9000元買來「驗貨」的。如果真是購買,可能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如果只是一種噱頭式的說法,則可能牽扯一條龐大的販黃鏈條,根據其角色不同,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等。
結語
性侵與色情直播皆是作惡。法不縱惡,作惡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人民的唾棄,該男子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公眾的道德觀念,還觸犯了法律,將根據後續調查結果追究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