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2021-0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序號

發文單位

規範性文件名稱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一、監獄工作

 

 

1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的通知

(84)司發勞改字第110號

1984年3月16日

 

 

二、律師工作

 

 

2

司法部

關於律師協會、法律顧問處、公證處印章製作的通知

(80)司發公字第21號

1980年1月30日

3

司法部

關於法律顧問處、公證處的設立及其與司法行政機關關係問題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的批覆

(80)司發公字第37號

1980年3月5日

4

司法部

關於「律師協會」名稱前面不再冠「人民」兩字的通知

(81)司發公字第83號

1981年3月25日

5

司法部

關於市、縣法律顧問處、公證處相當於哪一級單位的批覆

(81)司發公字第158號

1981年5月30日

6

司法部

關於警校教員可否擔任兼職律師的批覆

(81)司發公字185號

1981年7月7日

7

司法部

關於省、市、自治區律師協會相當於哪一級單位的批覆

(81)司發公字第222號

1981年8月22日

8

司法部

關於農民可否擔任兼職律師的批覆

(81)司發公字第243號

1981年9月14日

9

司法部

關於公安、警察院校教員能否兼任律師的意見

(81)司發公字第383號

1981年12月26日

10

司法部

關於現役軍人不宜做地方律師顧問處兼職律師的批覆

(82)司發公字第68號

1982年3月8日

11

司法部

關於審批律師資格和報送備案材料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82)司發公字第198號

1982年7月19日

12

司法部

關於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不宜擔任兼職律師的復函

(82)司發公字第290號

1982年10月17日

13

司法部

關於法律顧問處不要從外市、縣吸收兼職律師的批覆

(82)司發公字第356號

1982年12月6日

14

司法部

關於政法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不宜擔任兼職律師的批覆

(83)司發公字第48號

1983年2月11日

15

司法部

關於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宜擔任兼職律師的批覆

(83)司發公字第49號

1983年2月11日

16

司法部

關於律師可試辦為農村專業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批覆

(83)司發公字第70號

1983年3月4日

17

司法部

關於政治協商會議各級領導成員可以擔任兼職律師的批覆

(83)司發公字第147號

1983年4月27日

18

司法部

關於勞改、勞教部門的現職人員不宜擔任兼職律師的批覆

(83)司發公字第441號

1983年12月12日

19

司法部

關於可以吸收符合律師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為特邀律師的批覆

(84)司發公字第117號

1984年3月29日

20

司法部

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可以擔任特邀律師的批覆

(84)司發公字第159號

1984年4月14日

21

司法部

關於印發《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84)司發公字第510號

1984年10月7日

22

司法部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革律師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84)司發公字第505號

1984年10月8日

23

司法部

關於經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專業性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可以加入當地律師協會為會員的函

(85)司發公字第181號

1985年4月22日

24

司法部

關於公安警察院校教師可以擔任兼職律師的通知

(85)司發公字第182號

1985年4月23日

25

司法部

關於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能否擔任兼職律師的批覆

(85)司發公字第207號

1985年5月3日

26

司法部

關於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各級人大常委辦公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宜擔任兼職律師的補充說明

(85)司發公函字第144號

1985年6月24日

27

司法部

關於擔任特邀律師人員律師資格問題的批覆

(85)司發公字第467號

1985年12月3日

28

司法部

印發《關於法律服務機構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86)司發公字第79號

1986年3月19日

29

司法部

關於印發《兼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86)司發公字第105號

1986年4月9日

30

司法部

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機構內的工作人員不得對外稱律師和領取《律師工作證》的批覆

(86)司發公字第283號

1986年9月19日

31

司法部

關於聘用離退休人員從事律師工作的意見

(87)司發公字第167號

1987年8月1日

32

司法部、公安部

關於律師承辦案件可向正在預審期間的被告人調查案情的通知

(87)司發公字第233號

1987年11月19日

33

司法部

對上海市司法局《關於臺灣同胞要求取得中國律師資格等問題的報告》的批覆

(88)司發公函字第002號

1988年1月10日

34

司法部、財政部

關於專職律師、涉外公證人員制裝的通知

(88)司發計字第010號

1988年1月11日

35

司法部

關於在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從事律師、公證業務工作具備大專學歷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評聘專業職務的通知

(88)司發公字第084號

1988年4月6日

36

司法部

關於下發《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的通知

(88)司發公字第122號

1988年6月3日

37

司法部

關於律師不宜參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機倒把案件公開審理的通知

(88)司發公字第185號

1988年7月19日

38

司法部

關於《司法部對取得律師資格後但現不從事律師工作人員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88)司發公字第275號

1988年10月6日

39

司法部

關於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師協會的批覆

(89)司發律字第035號

1989年2月3日

40

司法部

關於地、市一般不宜成立律師協會的函

(89)司發律函字第079號

1989年3月25日

41

司法部

關於兼職律師調做審計監察工作可否繼續執行律師職務的批覆

(89)司發律函字第176號

1989年5月29日

42

司法部

關於成立法醫諮詢服務機構問題的批覆

(89)司發律函字第186號

1989年6月7日

43

司法部

關於清理整頓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通知

(89)司發律字第127號

1989年7月15日

44

司法部

關於重申地、市一般不成立律師協會的通知

(89)司發律字第132號

1989年7月18日

45

司法部

關於統一對外提供律師工作情況的通知

(89)司發律函字第263號

1989年8月15日

46

司法部

關於合作制律師事務所人員辦理出國、出境政審問題的批覆

(89)司發律字第161號

1989年9月7日

47

司法部

關於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依法納稅問題的通知

(89)司發律字第203號

1989年11月8日

48

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關於下發《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

司發[1990]043號

1990年2月15日

49

司法部

關於取消律師資格、收回律師工作執照問題的批覆

司發函[1990]384號

1990年10月22日

50

司法部

關於印發《律師十要十不準》的通知

司發[1990]213號

1990年11月12日

51

司法部

關於地方法學會不能開展有償法律服務問題的批覆

司發函[1991]207號

1991年6月7日

52

司法部

關於各類社會團體不得開辦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批覆

司發函[1991]280號

1991年7月24日

53

司法部

關於律師專業職務評聘和晉職培訓問題的答覆

司發函[1991]345號

1991年9月18日

54

司法部

關於參加經商辦企業的離退休人員不得擔任特邀律師的批覆

司發函[1992]006號

1992年1月9日

55

司法部

關於對留職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師事務所工作的人員使用執照問題的批覆

司發函[1992]099號

1992年3月24日

56

司法部

關於婦聯繫統不能設置律師事務所等問題的答覆

司發函[1992]110號

1992年4月1日

57

司法部

關於印發《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審批、管理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

司發[1992]003號

1992年5月26日

58

司法部

關於不同意將律師資格和特邀律師審批權下放到地、市司法局的批覆

司發函[1992]375號

1992年9月30日

59

司法部

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有關事宜的通知

司發通[1992]105號

1992年10月30日

60

司法部

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司發通[1993]008號

1993年1月12日

61

司法部

關於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的通知

司發通[1993]006號

1993年1月12日

62

司法部

關於鼓勵留學歸國人員從事律師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1993]011號

1993年1月19日

63

司法部

關於公民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批覆

司發函[1993]340號

1993年8月31日

64

司法部

關於通過律師資格考試人員應填報《律師資格申請表》的批覆

司發函[1994]070號

1994年3月11日

65

司法部

關於民主同盟等黨派組織不宜成立律師事務所的批覆

司發函[1994]080號

1994年3月16日

66

司法部

關於1994年律師工作執照(證)註冊問題的通知

司發通[1994]017號

1994年3月21日

67

司法部

關於積極開展律師稅務代理業務的通知

司發通[1994]084號

1994年10月18日

68

司法部

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律師事務所審批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司發通[1994]083號

1994年10月20日

69

司法部

關於進一步嚴格並規範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1994]090號

1994年12月5日

70

司法部

關於內地律師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區執業的通知

司發通[1996]039號

1996年3月19日

71

司法部

關於律師事務所不宜在戶外設立燈箱標牌的批覆

司發函[1996]092號

1996年3月22日

72

司法部

關於加強境外人員來我國律師事務所研修管理的批覆

司發函[1996]160號

1996年5月10日

73

司法部

關於嚴格執行《律師法》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決定

司發[1996]006號

1996年9月26日

74

司法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刑事辯護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1996]120號

1996年10月9日

75

司法部

關於印發《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試行)》的通知

司發通[1997]003號

1996年12月20日

76

司法部

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培訓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1997]020號

1997年3月13日

77

司法部

關於合作律師事務所後續加入合作人條件問題的批覆

司發函[1997]202號

1997年6月13日

78

司法部

關於律師不能對年檢註冊中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其補充材料的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批覆

司發函[1997]222號

1997年7月11日

79

司法部

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律師法》及部頒規章的通知

司辦通字[1997]032號

1997年8月4日

80

司法部

關於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律師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又在另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是否適用「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司發函[1997]289號

1997年8月4日

81

司法部

關於印發《關於創建司法部部級文明律師事務所實施辦法》的通知

司發通[1997]088號

1997年8月26日

82

司法部

關於縣級市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定職責權限的批覆

司復[1998]002號

1998年3月10日

83

司法部

關於對律師停止執業後申請重新執業如何辦理執業證的批覆

司發函[1998]100號

1998年3月19日

84

司法部

關於暫不辦理臺灣律師事務所在祖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批覆

司復[1998]012號

1998年8月20日

85

司法部

關於如何理解《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的復函

司法字[1998]22號

1998年10月4日

86

司法部

關於律師執業年齡問題的批覆

司復[1999]4號

1999年4月1日

87

司法部

關於特邀律師註冊問題的通知

司發通[1999]063號

1999年6月16日

88

司法部

關於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律師如何實施行政處罰的批覆

司復[2000]3號

2000年3月24日

89

司法部

關於印發《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的通知

司發通[2000]102號

2000年7月7日

90

司法部

關於脫鉤改制中律師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問題的通知

司發通[2000]139號

2000年10月10日

91

司法部

對關於律師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批覆

司復[2001]2號

2001年2月16日

92

司法部

關於省司法廳可否將年檢註冊權下放的批覆

司復[2001]4號

2001年3月27日

93

司法部

關於如何適用《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批覆

司復[2001]6號

2001年4月16日

94

司法部

關於律師資格考試學歷確認問題的答覆

司發函[2001]152號

2001年5月28日

95

司法部

關於適用《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問題的批覆

司復[2001]10號

2001年7月9日

96

司法部辦公廳

關於發布律師機構及從業律師年審註冊公告的通知

司辦通字[2001]19號

2001年7月30日

97

司法部

關於律師同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後再同另一律師事務所籤定聘用合同能否適用《律師法》第十一條的批覆

司復[2001]11號

2001年8月2日

98

司法部

關於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評查活動的通知

司發通[2001]087號

2001年8月16日

99

司法部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通知

司發通[2002]001號

2002年1月14日

100

司法部

關於暫停審批成立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批覆

司復[2002]1號

2002年1月28日

101

司法部

關於對律師遺失當事人重要文件原件的行為如何進行處罰的批覆

司復[2002]2號

2002年2月2日

102

司法部

關於進一步規範兼職律師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2003]2號

2003年1月8日

103

司法部辦公廳

關於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有關問題的函

司辦函[2003]102號

2003年7月1日

104

司法部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

司辦通[2004]126號

2004年7月23日

105

司法部辦公廳

關於在違紀違法律師查處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司辦通[2004]132號

2004年8月12日

106

司法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自查自糾驗收標準》的通知

司辦通[2004]133號

2004年8月12日

107

司法部

關於律師事務所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具體時限的批覆

司復[2005]19號

2005年11月8日

108

司法部辦公廳

關於對律師未經委託違法會見被告人的行為如何適用處罰條款的復函

司辦函[2006]49號

2006年3月3日

109

司法部辦公廳

關於合作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書後原合作人申請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有關問題的復函

司辦函[2006]171號

2006年6月15日

110

司法部

關於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能否繼續擔任合伙人問題的批覆

司復[2006]22號

2006年12月20日

111

司法部

關於律師違反計劃生育行為是否適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批覆

司復[2007]12號

2007年6月19日

112

司法部

關於律師透露案情等行為是否適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批覆

司復[2007]13號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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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出版署關於廢止35件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新出發〔201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國家新聞出版署對現行新聞出版領域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35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廢止86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號)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廢止86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號為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照原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7〕205號)、原質檢總局《關於公布繼續有效規範性文件和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
  • 市住建局認真組織開展部門規範性文件清理及公開工作
    市住建局紮實開展部門規範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00年-2019年)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目錄」清理工作順利完成。此次對2000年以來部門印發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共對30件予以廢止(宣布失效),42件繼續有效。
  •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有關單位:為進一步增強政策穩定性和預期性,維護市場公平,優化營商環境,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即將到期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評估,並對民法典涉及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和有違公平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專項清理。
  • 農業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農業農村部對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形成了《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適用本規定。   省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 應急管理部廢止了這四件規範性文件
    應急管理部關於廢止四件規範性文件的通知應急〔2020〕44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按照經國務院同意、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 陝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廢止2件行政規範性文件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陝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12月10日消息,按照《關於開展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陝市監辦函〔2020〕62號)要求,該局對現有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以下2件行政規範性文件:1.《陝西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若干規定》(陝藥監辦發〔2019〕45號)2.
  • 市縣政府和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針對現在有些地方動則發布紅頭文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通過紅頭文件違法行政的問題,《決定》裡面確定了三方面的制度進行約束。    第一,嚴格規範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發布程序。通過約束制定的權限、規範制定的程序和發布的方式,把紅頭文件納入到法制化軌道。在這方面,過去幾年,各地方都做了很多很好的嘗試,據我了解,目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出臺了關於規範性文件制定或者管理的辦法。
  • 中國公安部廢止79件規範性文件
    中新網北京4月19日消息:中國公安部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發出通知。經對現行有關規範性文件認真清理,並徵得有關文件聯籤單位同意,公安部決定對79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 山東發布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適用本規定。省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