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了!湖北首起毒品交易涉黑案主犯被判死緩,團夥16人均認罪認罰

2020-09-20 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記者黃忠 通訊員彭威 張麗

2016年7月27日,「嘭、嘭,劈裡啪啦……」此起彼伏的鞭炮聲,在洪湖市看守所門口突然響起。令人詫異的一幕,原是一夥社會閒散人員迎接刑滿釋放的「大哥」陳某,高調宣告其再次出獄。

陳某,何許人也?一個多年混跡於洪湖當地的無業人員,令當地人聞風色變的涉毒「黑老大」,曾於1995年至2015年間,先後因犯流氓罪、盜竊罪、違法吸食毒品、尋釁滋事罪,多次被判處有期徒刑。

出獄後的陳某不思悔改,幹起了販毒養黑的買賣。俗話說,多行不義必自斃。這不,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犯罪嫌疑人陳某為主的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販賣毒品等罪案近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依法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劉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14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據悉,此案也是湖北省首起毒品交易涉黑犯罪案件。

多次進班房仍不思悔改

涉毒黑老大浮出了水面

辦案檢察官介紹,出獄後的陳某不思悔改,又迅速網羅被告人劉某、朱某、肖某、張某某、甘某等吸毒人員,經常糾集在一起違法吸食毒品,組織、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活動。

其中,因多年前與其結怨的周某某,便成為其報復打壓的對象。「陳某出獄後,聽說周某某到處宣揚以前打過他,一直想出口惡氣的陳某,於是讓手下用GPS定位摸清周某某行蹤,擇機動手,予以報復。」辦案檢察官介紹。

2018年6月的一個深夜,一夥統一身著黑色T恤、頭戴「狗鑽洞」帽子、手持砍刀、長棍的歹徒,駕車來到洪湖市府場鎮街上,將被害人周某某砍成重傷後,揚長而去。周某某兒子當即報案。

案發後,洪湖市公安局立即展開偵查,公安機關在逐步鎖定該夥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又發現該夥犯罪分子居然駐紮在洪湖市城區某賓館,正有組織地大量買賣毒品,而且「生意紅火」。

民警通過偵查發現,該團夥分工明確、組織嚴密,陳某負責策劃、組織並出資,劉某、朱某二人負責經營、協調與管理,購置用於販毒的手機進行「業務聯繫」,其餘人員每天安排3人作為「散貨人」負責值班送貨,一人8小時、三班倒,當接聽「業務電話」後送貨(毒品)到指定地點,交班後拿200元工資和2顆麻果1小袋冰毒作為其「口糧」,通過該運營模式謀取巨額非法利益,進而用來支持該組織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以毒養黑。

同時,該組織還長期通過以暴力手段恐嚇、多次利用管制刀具、槍枝等兇器打壓「同行」以揚名立威,擴大販毒規模以強佔「市場」份額,在組織內部嚴格定下了組織成員必須忠誠、不許謀私利、報假帳等「規矩」,一旦違反輕則打罵、重則「除名」,而且在場人員都必須動手責罰,以示懲戒並警示他人。

至此,一個以陳某為首的涉黑販毒團夥逐步浮出水面。

從毒資和業務手機入手

檢方鎖定涉黑證據鏈條

隨著案件的深入,公安機關意識到該案情重大、複雜,主動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2019年1月18日,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依法對陳某等12人批准逮捕。

庭審現場

鑑於案情重大複雜,涉案罪名、人數多,涉案毒品數量大,2019年4月29日,洪湖市檢察院依法將該案報送荊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受理該案後,我們高度重視,光製作審查報告、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就寫了近20萬字。」辦案檢察官介紹。

經審查,截至2018年12月,該組織共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約3784.53克,共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約1238.38克,謀取非法利益300餘萬元,均用於供養組織成員日常吸食毒品、發放工資、就餐、醫療、購置作案工具、統一服飾等。同時,為了報復他人、打壓競爭對手、擴大非法影響,實施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重傷,實施尋釁滋事犯罪3起,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並使用非法持有的槍枝參與作案。

「我們審查發現,這個團夥欺壓、殘害百姓,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毒害』了當地社會治安環境,影響極其惡劣。」辦案檢察官介紹說。

辦案檢察官介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檢察官從涉毒人員之間的微信轉帳記錄和資金審計為切入點,固定涉毒人員參與販毒時間、地位和作用,通過「業務手機」通話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同時,圍繞追捕追訴漏罪漏犯,先後追捕4人,追訴陳某等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漏罪3起。至此,一個長期活躍在洪湖的涉毒品交易、涉黑社會性質組織團夥徹底覆滅。

辦案檢察官還向記者透露了一個細節。在洪湖市看守所提訊時,荊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範葦警覺地發現,部分犯罪嫌疑人存在思想波動、原有有罪供述發生變化,經與駐所檢察官溝通、了解情況,發現該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擔任衛生員等工作,享有相對自由活動的便利,存在較大串供風險。經協調,由洪湖市公安局迅速將該案犯罪嫌疑人分散異地羈押,為固定案件有力證據消除了隱患。

團夥16人全部認罪認罰

骨幹成員沒收個人財產

今年8月12日,陳某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及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一案開庭審理。

據介紹,為了全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承辦檢察官多次提訊、充分釋法說理、耐心宣講法律政策、精準量刑,先後有12名犯罪嫌疑人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直至開庭前,檢察官仍然不放棄,積極爭取時間到看守所提訊、耐心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最終,包括「黑老大」陳某在內的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也自願認罪認罰。至此,全案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據此對各被告人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定罪量刑建議。

「雖然認罪認罰工作難,特別是對涉案人數多、罪名多、事實多、情節多的案件進行精準量刑更難,但通過細緻耐心地工作,最終全部涉案人員均認罪認罰。」辦案檢察官如釋重負地感嘆道。

檢察官公訴

8月27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荊州市檢察院指控的所有違法犯罪事實及定罪量刑情節均獲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也全部得到採納。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劉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該組織中的骨幹成員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打財斷血徹底摧毀黑勢力經濟基礎,對案件查明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據悉,一審判決後,該案16名被告人均認罪服法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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