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2020-12-16 東方財富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的程序化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會員及其客戶、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其他交易參與人(以下統稱「程序化交易者」),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體,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程序化交易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合理進行程序化交易,規範運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優勢,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操縱市場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第五條 會員應當加強客戶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督促客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防範程序化交易風險。

  會員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接受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二章、申報及報備管理

  第六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實施申報及報備管理。

  會員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會員申報。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日終匯總並核查客戶當日申報信息,並向本所報備。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向本所申報。

  程序化交易者申報信息擬發生變動的,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對變動情況進行申報。

  第七條 前條規定的程序化交易者申報及報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

  (二) 用於程序化交易的帳戶信息;

  (三) 程序化交易策略類型及簡要說明;

  (四) 程序化交易的資金來源類型;

  (五) 程序化交易者的資產規模;

  (六) 程序化交易系統技術配置參數;

  (七) 程序化交易系統伺服器所在地址;

  (八) 程序化交易系統的開發主體;

  (九) 聯絡人及聯繫方式;

  (十) 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申報及報備的具體格式及報送路徑,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程序化交易者應當只用一個證券帳戶從事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將未經申報及報備的帳戶用於程序化交易。

  第九條 程序化交易者應當及時履行申報義務,確保其所申報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所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系統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條 會員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程序化交易帳戶的識別機制和客戶申報信息核查制度,督促客戶履行申報義務,嚴格審查客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 本所對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申報信息進行完備性核查。本所自收到申報信息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未經本所核查,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不得進行程序化交易。

  第十二條 客戶申報信息不實、不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申報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會員應當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託。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的,本所有權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申報。

  第十三條 本所根據本細則的規定接收、核查和管理程序化交易者申報及報備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系統的合規性、適當性、可用性等作出判斷或保證。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申報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應當妥善保存自身和客戶程序化交易的申報信息和交易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三章、接入管理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前應當對其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確保客戶的程序化交易系統符合證券業協會制定的風控功能要求和接入管理標準。會員不得接入未經核查的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

  第十六條 客戶將其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會員信息技術系統的,會員應當與客戶籤署接入協議,並就如下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一) 客戶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統為他人提供服務;

  (二) 客戶實際使用的程序應當與會員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的程序一致,否則會員可以採取拒絕委託、關閉接入等措施;

  (三) 雙方風控職責,當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異常時,會員可以採取拒絕委託、關閉接入等應急措施;

  (四) 程序化交易信息申報、系統接入、交易指令核查、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異常情況處理、差異化收費等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管理。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升級、變更的,應當告知會員,會員應當重新對其程序化交易系統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暫停、終止使用的,應當告知會員。

  第十八條 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應當了解與熟悉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程序化交易系統的功能及技術特點,確保程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符合本所技術系統接入規範,不得影響本所交易系統安全和市場交易秩序。

  第十九條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自身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本所的,除應當符合證券業協會規定的風控功能要求和接入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系統性能、容量應當與業務及市場需求相適應,應當建立日常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程序化交易及相關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二) 具備驗資驗券、流量控制、異常檢測和錯誤處理等風控功能,防範因程序化交易系統異常對本所交易系統和市場秩序造成衝擊;

  (三) 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計算機審核系統,能識別和防範申報價格及數量異常的指令,避免對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產生重大影響;

  (四) 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指令必須經過公司風險控制系統的檢查與審計,不得將程序化交易系統直接接入本所交易系統;

  (五) 設置合理的風控閾值,當程序化交易系統出現技術故障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當具有快速撤銷申報、暫停申報、系統隔離等應急處置功能和機制;

  (六) 定期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並保留測試記錄和結果;

  (七) 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將程序化交易客戶與非程序化交易客戶的報盤通道隔離,對程序化交易配置專用交易單元,並設置單獨的流量控制。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對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分別使用不同的報盤通道,對程序化交易配置專用交易單元,並設置單獨的流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可以通過申請新增或變更原有交易單元,作為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

  第二十二條 本所按照公平原則提供機櫃託管服務。

  會員應當合理使用本所機櫃託管服務,按照公平原則分配交易單元並配置流量,不得為不同客戶提供申報速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境內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接,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淨買入額度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營和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交易參與人在本所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本所對其程序化專用交易單元的當日淨買入金額實施額度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所實施額度管理的證券品種為在本所集中競價系統交易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基金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二十六條 當日淨買入金額是指單個程序化專用交易單元當日實時淨買入的申報總金額。計算公式為:

  當日淨買入金額=當日累計買入申報金額-當日累計賣出成交金額-當日累計買入申報撤單金額。

  市價申報買入金額按照當日漲幅限制價格計算。

  實施額度管理的證券品種合併計算金額。

  第二十七條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應當根據內部風控管理要求及資金頭寸情況等因素,自行設定和調整其每個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的淨買入額度,並根據本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本所申報。

  當日申報和申請調整的額度,次一交易日生效,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防控目標,對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申報的額度進行核定、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所對程序化專用交易單元當日淨買入金額進行盤中實時監控。

  當日淨買入金額達到或者超過設定額度時,本所暫停接受該交易單元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撤銷及賣出申報;當日淨買入金額低於設定額度時,本所恢復接受其後續的買入申報。

  第三十條會 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應當制定額度設定和監控的制度及流程,對淨買入額度及時測算,實時監控每日淨買入額度使用情況。

  第五章、交易行為監督

  第三十一條 程序化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重點關注:

  (一) 一個交易日內出現五次以上每秒申報五筆;

  (二) 一秒內完成申報並撤銷申報,且日內出現三次以上;

  (三) 日內申報二千筆以上;

  (四)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或者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

  (二) 以漲跌幅限制價格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或者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

  (三) 進行申報價格持續偏離申報時市場成交價格的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同時進行小額多筆反向申報並成交;

  (四) 連續以高於最近成交價申報買入或連續以低於最近成交價申報賣出,引發價格快速上漲或下跌,引導、強化價格趨勢後進行大量反向申報並成交;

  (五) 通過連續申報或者大額申報,幹擾或者延遲其他投資者正常申報或者成交;

  (六) 在收盤階段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影響收盤價;

  (七) 在屬於同一主體或者處於同一控制下或者涉嫌關聯的帳戶之間發生交易;

  (八) 通過電腦程式自動下單、快速下單,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九) 本所認為應當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客戶程序化交易指令計算機審核系統,自動阻止申報價格及數量異常的指令直接進入本所。會員應當對相關異常指令進行人工覆核,視情況提醒客戶修改指令或者延時申報,對可能嚴重影響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的指令有權拒絕接受委託。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建立內部風控機制和指令審核系統,對下達的指令負有自我約束義務,避免程序化交易對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產生重大影響。會員應當嚴格落實信息隔離牆制度。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未履行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和管理義務的,本所將通報相關行業協會;情節嚴重的,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四 條會員客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並向會員報告。會員收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並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所發現程序化交易者出現或者可能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可以要求會員對其進行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報告本所。

  第三十六條 本所收到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提交的程序化交易異常情況報告後,對於可能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以視情況限制帳戶、限制交易單元,必要時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

  第七章、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監管需要,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程序化交易信息申報及報備、系統接入、指令審核、風險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程序化交易者出現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或是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 口頭警示;

  (二) 書面警示;

  (三) 約見談話;

  (四) 將相關帳戶列入重點監控帳戶名單;

  (五) 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六) 限制帳戶交易;

  (七) 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本所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對上述第(六)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所申請覆核。覆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 口頭警示;

  (二) 書面警示;

  (三) 限期說明情況;

  (四) 約見談話;

  (五) 要求自查或者限期改正;

  (六) 限制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

  (七) 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八) 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 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對其單處或者並處以下處分措施: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限制交易單元交易權限;

  (四) 取消交易單元交易權限;

  (五) 取消會員或者交易參與人資格;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措施。

  對前款第(二)、(三)、(四)、(五)項紀律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覆核。覆核期間相關紀律處分不停止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會員客戶採取有關自律監管措施的,會員應當及時、有效地履行告知、送達、配合等義務。

  第四十二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實施限制交易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記入誠信檔案。

  第八章、差異化收費

  第四十三條 本所根據程序化交易的委託成交比例、撤單頻率等情況,按照差異化費率向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相應的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第四十四條 程序化交易者進行人民幣普通股票、基金等交易的,本所按以下標準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一) 對當日撤單申報比低於40%且成交申報比高於60%的,不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二) 對當日撤單申報比高於70%或者成交申報比低於30%的,按每筆2.0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三) 對不屬於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按每筆0.2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撤單申報比=全天撤單筆數/全天申報筆數×100%

  成交申報比=全天成交數量/全天申報數量×100%

  第四十五 條對前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程序化交易者提交的、符合條件的流動性提供訂單,本所可以視情況減免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流動性提供訂單是指先於成交對手方到達訂單簿或者等待成交的限價申報訂單,以漲跌幅限制價格委託的申報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程序化交易申報費的收取標準進行調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的「達到」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三十日後施行。

(責任編輯: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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