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後,法院會指定管理人接管企業的財產,並且指定債權申報的期限。企業要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進行公告,那麼企業破產公告後什麼時候要申報債權?
下面由李家有律師進行解答:
一、企業破產公告多長時間內申報債權
企業除了要進行破產公告,還要通知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債權人收到通知後,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一般不超過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債權的分類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係,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
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於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於無擔保債權,但是屬於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
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願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
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
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為企業償還債務後,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後,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
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申報的期限是由人民法院確定的,所以企業進行破產公告後,債權人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該對債權登記造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