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三鹿「毒奶粉」、吉林長生集團「無效疫苗」事件之後,假冒偽劣知名品牌嬰兒潤膚油又來了!近日,浙江諸暨警方破獲了一起製售假化妝品案,抓獲了8名犯罪嫌疑人,查獲了大量的知名品牌的化妝品和母嬰用品,涉案價值超過1億元,這樣的假冒偽劣潤膚油,可能您的孩子也在用。
今年7月,浙江諸暨警方接到報警稱一網店在銷售假冒偽劣的嬰兒潤膚油。警方調查中發現,這批嬰兒潤膚油的生產源頭位於廣州的一個地下作坊,生產一瓶嬰兒油的成本不足一塊錢,且主要是通過一些電商平臺銷售,價格遠遠低於正品的價格,最低層級的銷售商的銷售價格只有4塊多。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據現有資料來看,該8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小作坊生產假冒偽劣的強生嬰兒潤膚油並進行銷售,涉案金額達到1億三千多萬元,是符合《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的,且其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可能還涉嫌侵害該品牌的商標專用權。
事件發生以來,除了期望犯罪嫌疑人要受到應有懲罰外,廣大消費者同樣關心若已經購買了假冒偽劣的嬰兒潤膚油該怎麼辦?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因假冒偽劣產品事件層出不窮,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應儘量選擇大型商場或網絡品牌旗艦店,並及時查看產品包裝,索取銷售票據。莫因貪圖小便宜而輕易被微信朋友圈、網店的低價宣傳所誘惑,一旦發現是假貨,可以直接撥打12315舉報並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