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按課時收取學費,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最低餘額應保證該民辦學校正常運轉3個月」……為完善民辦學校資金監管制度,昆明市教育體育局起草《關於加強民辦學校辦學資金監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於11月25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如何提意見?
截止時間:2020年12月11日前
方式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8號樓588室(郵政編碼600500)
關於加強民辦學校辦學資金監管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為保障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斷規範我市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相關要求,現就加強我市民辦學校辦學資金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監管對象
本通知所指民辦學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成立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統稱「民辦學校」)。
二、工作原則
堅持服務為本,把握監管重點。從政府下達資金監管、以及學生家長關心的收費和使用問題出發,強化服務功能,重點監管民辦學校資金收取使用等。
堅持穩步推進,做到精準施策。科學確定工作目標,結合不同類型民辦學校特點,分步穩妥推進民辦學校的資金監管工作。
堅持建管並重,加強長效管理。以民辦學校分類改革為抓手,建立完善民辦學校資金監管制度,加強民辦學校日常監管,完善長效管理機制。
三、主要工作
(一)公開收費標準
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按規定完成有關部門的備案工作,並列入招生簡章,同時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學歷教育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學前教育按學期或按月收取保教費和夥食費。
校外培訓機構按課時收取學費,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二)規範財務運行
民辦學校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規範會計核算。
民辦學校開設的所有銀行帳戶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
民辦學校各項收入應及時全額存入學校帳戶,規範使用和管理,確保收入主要用於教育教學,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嚴禁「體外循環」「帳外帳」。
(三)設定最低餘額
民辦學校根據實際辦學情況,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維持學校運轉資金成本。
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各民辦學校申報最低辦學成本合理設定每所學校內基本存款帳戶最低餘額。最低餘額應保證該民辦學校正常運轉3個月。
(四)加強資金監管
民辦學校開設帳戶情況(含基本帳戶、一般帳戶、專用帳戶)應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費收取按規定可存入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帳戶。政府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只能存入縣區教育體育局統籌建立的專用帳戶。
民辦學校、開戶銀行、教育主管部門三方籤訂《昆明市民辦學校基本存款帳戶管理協議》,並由銀行對該帳戶實施監管,嚴控帳戶最低餘額和監控大額資金流動。
民辦學校使用「最低餘額」存款,應提前向主管部門提出用款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開戶銀行須在24小時內支付。
使用「最低餘額」存款後,民辦學校應在不超過一個最長收費周期內,補齊「最低餘額」。
(五)妥善處置風險
開戶銀行按協議對存款基本帳戶實施監管,並確保民辦學校便捷、規範使用存款,依法保障存款資金安全。
當開戶銀行發現帳戶到達最低餘額或發現大額資金流出後,應及時向民辦學校和主管部門發送「風險警戒通報」。
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風險警戒通報」後,應對民辦學校的經營狀況、資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況風險評估,妥善處置辦學風險。
民辦學校若不能繼續辦學,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啟動終止辦學程序。教育主管部門要有計劃地對轄區民辦學校進行統一財務審計和政府專項資金審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指導
市教育體育局、市金融辦等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昆明市民辦學校基本存款帳戶監管協議(模板)》,並指導縣區相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基本存款帳戶的監管工作。
(二)保障權益
民辦學校基本存款帳戶內的存款是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和辦學經費,民辦學校依法享有資金和利息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三)分步實施
民辦學校存款資金監管工作按學段分步實施,民辦中學2020年12月底前啟動。待總結工作經驗後,民辦小學、民辦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監管工作於2021年內分步啟動。
(四)穩妥推進
各縣(市)區可在本通知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轄區內學校的辦學情況,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先行先試,穩妥推進民辦學校資金監管工作。
記者:餘蘇晏
編輯:李思凡
責編:餘蘇晏
審核:楊世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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