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人於某因搶劫罪刑滿釋放後不到半年,就認識了在舞廳招攬顧客的失足女高錦(化名)。兩人在大連金州區光明街道附近的一處荒山上發生關係後,於某持石塊將高錦殘忍砸死,並丟棄在附近山溝內,用石塊松樹枝等掩埋。時隔十九年後,一直畏罪潛逃的於某落入法網。2020年10月從法院獲悉,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其限制減刑。
1965年出生的於某是內蒙人。小學文化,工人。1989年9月19日,於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6月1日釋放。
刑滿釋放後不久,於某就在大連金州區匯金市場附近的一家舞廳內,認識了時年30歲的女子高錦。
高錦是一名失足女子。她的母親說,高錦在2000年9月12日離婚,女兒判給前夫。案發前住在金州,還有個姓吳的對象。其親屬證實,高錦先後和幾個人處過對象,喜歡跳舞。還曾因為賣淫、暫住證問題被派出所拘留。
於某認識高錦後的2000年11月4日上午,兩人走到金州區光明街道陶瓷城與甘井子區蘇家附近的扇子山南坡,在山坡上發生了不正當關係。之後,於某持石塊將高錦打倒,又多次擊打其頭面部直至毫無反應。為掩飾犯罪事實,於某將高錦拖至坡下十幾米處的坑溝內,在其身上放置石塊和松樹枝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高錦系被鈍器多次擊打頭部、面部及頸部,致其顱底骨多發骨折,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腦組織挫傷出血,屬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事發後的11月5日下午,有附近居民在金州區扇子山南坡上發現一具屍體,屍體上壓著一排大石頭,上面蓋著幾個松樹枝,之後居民就報警了。
有附近居民說,2000年11月4日14點左右,曾看見一男一女上山,男的身高能有1.7米多,女的不超過1.6米,男的拎著塑膠袋,裡面裝了桔子和香蕉。
這起案件一時間成為懸案。於某則始終潛逃。2005年7月18日,他還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30日被釋放。而大連警方始終沒有放棄追查兇手。2019年4月14日,時隔案發十九年後,于振傑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雙D港英之傑有限公司宿舍樓門前被抓獲。
於某到案後供述稱,自己刑滿釋放後幾個月的一天,在匯金市場認識一個三十歲左右的女的高錦。「她給我傳呼號碼,讓我聯繫她,說她是做小姐的。第二天,我們去了甘井子蘇家村,那個女的拎著露露等飲料和水果,我去小賣店買了一些小食品。她帶我穿過一個廠子往山上走,到了一個小山坡,我們發生了性關係,然後我們吃東西,這個女的給我喝了她拿的礦泉水。我喝完水以後她向我要錢,我說到山下再說。這時我感覺頭迷糊,就問這個女子給我喝什麼了。這個女子要往山下走,我不讓她走,我倆撕扯起來。我撿起地上的石塊向這個女子臉部砸了幾下,把她砸昏迷了。這時這名女子的傳呼機響了,我拿起來扔了。因為怕別人發現她的屍體,我將這名女子拖到十幾米外的一個溝邊上,到旁邊的樹上掰了一些松樹枝覆蓋到女子身上,又拿了幾個石塊蓋在樹枝上,然後我就跑了。」於某稱,他和這名女子之前在舞廳聊天時,她看見自己兜裡放了1000多塊錢。「這些都是親戚朋友給我的錢。」於某說,他懷疑女子是要下藥迷倒自己然後搶劫,所以才砸倒對方。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此案認為,於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振傑限制減刑。
於某不服上訴,稱其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屬於過失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律師稱,被害人將自身置於危險之下,有一定過錯,應對於某從輕處罰。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被害人陪同於某去偏僻地點,但該行為並非不當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法院認為,於某故意持械擊打他人身體要害部位,並致一人死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於某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其構成坦白,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近日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核准對於某的死緩、限制減刑判決。